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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居與入籍中國公民身份:放棄外籍與雙重國籍的法律現實

引子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逾二十五年,一個持續困擾計劃來港定居或已在港生活人士的命題,在於「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與「中國公民」資格經常被混為一談。有意以香港作為長期家園的移民家庭,往往認為取得「三粒星」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即等同完成入籍程序、擁有中國公民身分,並可持香港特區護照出行。事實遠比這複雜。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安排,永居身分是入境管制概念,中國公民是國籍法律概念,兩者於法律後果、申請條件及對雙重國籍的容忍程度上皆截然不同。尤其對於原持有外國護照的申請人,要成為完整的中國公民,須經歷一項不可逆轉的法律步驟——主動放棄外國國籍,並向香港入境事務處呈交具法律效力的聲明。本文將由法律條文、政策實務及數據角度,釐清永居、入籍中國公民與放棄外籍之間的糾結,並剖析雙重國籍在香港特區從未被承認的現實。

永居的法律門檻:居港七年與「通常居港」測試

永居 + 入籍中国公民身份:放弃外籍 / 双重国籍议题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由《入境條例》附表1所界定。對非中國籍人士而言,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核心條件為「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以上」,其間並無違反入境限制。入境事務處在《居留權》核實指引(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right-of-abode-in-hksar/verification.html)中明確列出,申請人須證明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短暫離境不會中斷「通常居港」的連續性,惟審批時會考慮離境次數、期間及性質。以2020年至2022年期間入境處接獲的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為例,每年處理量約為三萬至四萬宗,當中涵蓋持單程證來港的內地人士、受養人簽證持有人,以及非中國籍工作或投資移民。根據入境事務處統計,成功批出比例逾九成,惟前提是申請人已完七年連續居住,並通過身份審查。

值得留意的是,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d)條,非中國籍人士在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後,若連續36個月或以上離港,有可能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此項「可撤銷」特性與中國公民的永久居留權屬性截然不同,後者只會因國籍變更而受影響。因此,永居並非「入籍」,而更像一種入境許可的特權,持有者享有的只是入境權、居留權及免受遣送離境的保障,並未自動獲得中國公民的國籍身分。

中國公民身分的界定:血統原則與入境事務處的詮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於1997年7月1日起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並由《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第540章)具體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6年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解釋」),為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身分設下清晰框架。根據該解釋,凡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人士,若其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且未在中國以外定居,則該人士為中國公民,即使同時持有外國護照,該外國護照僅被視為旅行證件,不影響其中國公民身分。

香港入境事務處在核實永久居民身分證資格時,會依據《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第2條及1996年解釋,審查申請人是否具中國血統。若確認為中國公民,則無須放棄任何外國護照亦可保有中國國籍;但若該人士出於定居外國等原因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則按《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並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此時他必須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根據入境事務處《中國國籍》服務網頁(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chinese_nationality.html)所載,從1997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有逾17,000人申報退出中國國籍。因此,「入籍中國公民」對原非中國籍的香港居民而言,是一項獨立的國籍變更程序,必須透過入境事務處根據《國籍法》第7條提出申請。該條文列出取得中國國籍的條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中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中國、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香港,實際操作中,具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並長期居港已可被視為「定居在中國」,為入籍申請提供基礎。

入籍中國公民的法定程序與放棄外籍聲明

向入境事務處提出中國國籍申請,須填寫「加入中國國籍申請書」(ROP 8),並按要求遞交大量輔證文件。根據入境事務處《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指引(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chinese_nationality/join_Chinese_nationality.html),申請人須提供出生證明、近照、居港證明、有效旅行證件,以及現有國籍證明文件。最關鍵的是,處方會要求在獲批前提交由申請人原國籍國主管當局發出的「放棄國籍證明書」或「喪失國籍證明書」,以符合《國籍法》第8條「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的強制規定。

實務上,申請人須先向所屬國領事館辦理放棄國籍手續,取得官方書面確認後,將該證明正本交予入境事務處。處理時間因個案複雜程度而異,由入境事務處收到全部所需文件起計,一般需時6至12個月。根據入境處公佈的數據,2021年收到約250宗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其中約200宗獲批,獲批率約八成;申請人原國籍以英國、美國及加拿大佔逾六成。獲批者其後可辦理香港特區護照及回鄉證。由此可見,入籍程序不僅耗時,更伴隨放棄原國籍的法律後果——申請人一旦完成,原國籍的所有領事保護權及居留權即告消滅。另須注意,部分國家對棄籍者徵收「棄籍稅」(如美國),申請人需預先規劃稅務影響,以免在國籍變更過程中承受非預期的財政負擔。

雙重國籍的禁區:法律條文與執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這是一條強制性、無例外的法律條文,直接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入境事務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籍事宜》常見問題中(https://www.immd.gov.hk/hks/faq/nationality.html),處方重申:「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當你加入中國國籍後,你必須放棄你原有的外國國籍。」因此,任何試圖保留英、美、加、澳等外國護照而同時取得中國國籍的香港居民,均屬違反《國籍法》。法律後果包括入境處可取消其中國國籍,而該人士的外國護照在中國境內(包括香港)不獲領事保護權,亦不能以此要求外國政府干預。

值得留意的是,1996年解釋容許一個特殊群體——回歸前已取得外國國籍的香港中國公民——若他們沒有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則仍被視為中國公民,他們的外國護照僅具旅行證件功能。但是,此群體並非「入籍」取得中國身分,而是因應歷史過渡而享有的一次性特別安排。現今新申請入籍者則必須嚴格遵守放棄原國籍的規定,沒有豁免空間。此外,自2018年9月起,香港入境事務處推出「申報國籍變更」電子服務,方便已喪失中國國籍或自願退出國籍的香港居民以表格ROP 1申報,系統記錄的變更數據與各國領事館通報機制互相核對,進一步堵截雙重國籍的灰色地帶。

永居、入籍與居留權的錯位:非中國籍永久居民的權利限制

不少移民人士混淆的另一範疇,在於誤以為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賦予他們與中國公民同等的全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24條及《入境條例》附表1,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享有入境權和免受遣送離境權,卻不享有中國公民的某些核心權利,例如申領香港特區護照、出任公務員體系部分高級職位,以及最重要的——擁有不因長期離境而喪失的永久居留權。非中國籍永久居民一旦連續36個月不在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可依法宣告其永久居民身分失效。對照之下,中國公民永久居民的居留權不會因離境時間長短而被取消。

就雙重國籍的不承認原則,非中國籍的永久居民若希望入籍中國,必須先放棄外國國籍並申請加入中國國籍,成為中國公民後才可申請特區護照。而對於原本因1996年解釋而「被視為中國公民」的群體,若想取得完整、無憂的中國公民身分,通常只需核實身份而不必放棄外國護照,但若該人士自願申請加入外國國籍,則中國國籍即告喪失,這亦是《國籍法》第9條的直接效力。此種錯位經常造成申請人誤以為取得永久居留便等於「入籍香港」,事實上香港並無獨立於中國國家主權之外的「香港國籍」,所有國籍事宜均受《國籍法》約束,永居只是入境身分,入籍則是取得中國公民資格的唯一途徑。

實務操作與常見誤區

基於入境事務處的政策及實務觀察,以下誤區最為常見:

  1. 將「三粒星」等於中國國籍:永久居民身分證上的「三粒星」只代表持證人為中國籍永久居民。非中國籍永久居民的身分證會在符號上顯示不同標記(如「CX」或「***」並配外國國籍標籤)。申請人必須仔細核對。
  2. 誤信雙重國籍在港獲默許:坊間有謂「持有兩本護照過關無問題」,此屬誤導。香港海關查驗旅行證件時,如發現同一人持中外兩本護照而未有申報國籍變更,可轉交入境事務處跟進。情節嚴重的個案,可構成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5萬港元及監禁14年。
  3. 未辦妥放棄國籍即申請入籍:入境事務處不會受理未附具放棄國籍證明的入籍申請。申請人須耐心完成原國領事館的手續,一般需時3至12個月,視乎原國籍國的行政效率。例如美國國務院的放棄國籍程序費時甚長,須繳付2,350美元行政費,並須親身於領事館宣誓,取得「喪失國籍證明書」(CLN)後方可提交香港入境處。
  4. 忽略稅務後果:部分國家(如美國)對放棄國籍者徵收「棄籍稅」(Exit Tax),香港入籍申請人若未妥善規劃,或需承擔鉅額稅負。這是入籍規劃中不可忽略的環節。
  5. 誤把「受養人簽證」轉永居視作捷徑:非中國籍受養人在港居港七年後雖可取得永居,但並不自動成為中國公民,假如他們希望取得特區護照,仍必須走加入國籍及放棄原國籍的程序,與其他非中國籍人士無異。

結語

香港永久居留與入籍中國公民之間的界線,體現了特區法律體系的雙軌特性:入境法規管理誰可以留下,國籍法決定誰是中國人。對追求最終安家香港、希望手握特區護照的移民社群而言,正確認識永居並非終點、入籍必須放棄原有國籍及雙重國籍絕無可能這三條底線,是規劃未來數十年生活的重要前提。各申請人在作出任何國籍變更決定前,宜細閱入境事務處的法定表格內容,諮詢熟悉國籍法的律師,並預先計算相關的時間及金錢成本。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個別個案的法律建議,應向持牌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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