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居港七年」是获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最经典路径,不少申请人以为取得「三粒星」后便一劳永逸。但《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处的实务指引均列明,永久性居民身份会在特定情况下被宣告失效——其中一项明确且常被忽略的触发条件,便是连续离港 36 个月。本港历年来已有批量非中国籍永久居民因久居海外,回港时发现居留权已不复存在,只能以访客身份入境。本文将逐一拆解该失效机制的法律依据、影响范围、35 个月与 36 个完整月之间的一线之差,以及唯一可行的主动保留程序。
法律框架:居留权丧失并非「取消」,而是「宣告不复存在」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列明何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而该权利如何终止,则交由本地立法机关加以规定。现行《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 第7段指明:
「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如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或該日以後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即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条文以「不再通常居於香港」为核心法律概念,但实务操作上,入境事务处处长会引用 《丧失香港居留权》 页面的政策诠释:若该名非中国籍永久性居民连续离港 36 个月或以上,便会被推定为不再通常居于香港,从而引发居留权的丧失宣告。这并非刑事性质的「撤销」,而是处长依法宣告该人士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自某时点起已不复存在。
重点在于,这项条文仅适用于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使离港数十年,条例上亦无连续 36 个月离港引致自动失效的机制。因此,七年获批后因离港过久导致身份失效的风险,几乎完全落在持有外国护照的永久居民身上。
非中国籍永久居民的风险:36 个月如何计算,短暂回港是否「断线」

入境事务处对「连续」二字的取态严谨。根据入境处就丧失居留权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及该处 常见问题 所载:
- 完整月定义:该处会以「月」为单位计算整段缺席期间。是次计算并非按日数折算,而是由离港该日翌日起计,至第 36 个相关月份的对应日期为止。
- 短暂回港的处理:若一名非中国籍永久居民在 36 个月内曾短暂回港数日,入境处会考虑回港的性质、时长及频率。单纯过境留宿二至三日、并无在港实质经济活动或住宅安排,一般不会被视为中断连续性。处长判断「通常居住」时,会审视该人是否以香港为其日常生活的单一或主要中心,考量要素包括在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受雇业务、家庭成员在港及惯常社交连结等。
- 举证责任在居民方:当入境处处长初步认为某人已连续 36 个月不在香港,该人士须自行呈交证据,证明在整段期间仍维持与香港的通常居住关连,才能推翻失权推定。
数字值得一记:2022 年及 2023 年,入境事务处分别记录到约 23 宗及 31 宗正式宣布丧失居留权的个案,当中逾九成涉及外籍前永久居民在机场或口岸查验时被识破,回港目的原为探亲或短暂停留。
中国籍永久居民真的「免疫」吗?离港 36 个月的边缘效应
诚如前述,《入境条例》附表1 第7段的失效机制对中国籍永久居民并不适用。然而,有两点必须区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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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权的保留与通常居住的纪录断裂:即使中国籍永久居民不会因离港 36 个月丧失身份,但若其离港时间过长,入境事务处内部纪录会显示该人已不再在香港实际居住。这对日后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续期或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均会产生行政阻滞。根据入境处 《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内文,申请人须仍为通常居于香港的中国籍永久居民;长期在外者可能被要求提供证据解释其最新居住状况,延宕发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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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籍外国的中国籍永久居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的解释,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自动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因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下的居留权以「中国籍」为依归。然而,若该人持外国护照入境且主动或被动地向入境处宣示其外国公民身份,则可能被界定为非中国籍,一旦离港 36 个月便会跌入附表1 第7段的失效机制。这一灰色地带近年已引发多宗诉讼。
失效后果:由「永久」跌落「访客」的落差
一旦入境事务处处长作出丧失居留权的书面宣告,影响即时且多层面:
- 身份降级:该人不再享有香港居留权,不能无条件在香港入境及逗留。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告失效,入境处会启动注销程序。
- 入境安排:此后入境需按其所持护照的国籍,申请相应的入境签证或许可。若属于可免签证访港 14 至 180 日的国家,则可短期访港;但不能再工作、就学或开设业务,违者即属非法就业。
- 曾经的权利不可追溯:丧失居留权后的所有时间,不计入「通常居住七年」的资格;若该人在丧失身份前已拥有的物业、公司股份等财产不受影响,但与入境相关的便利(如申请核实永久居民资格、领取综援等)则全面终止。
- 家庭成员不受株连:配偶或子女的居留权各自独立评估。父或母丧失身份,不影响已获批受养人签证并已符合居留条件的家人。
主动保留居留权的唯一程序:离港前申请「附注保留」
非中国籍永久居民若预计将离港连续 36 个月或以上,实务上只有一条可行程序能预先规避失效——在离港前向入境事务处 「居留权组」 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处长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 第7条的但书条款,宣布其仍属通常居于香港。申请人须提供详尽离境理据(如被跨国企业公派、赴海外照顾直系亲属等)、预计逗留海外时间表,以及证明与本港维持恒常联系的客观证据(在港住址、税务纪录、直系亲属居港证明、定期回港记录、香港银行户口与投资纪录)。
处长会按个别个案考虑,批准后可于该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上加上批注,注明在特定期间内虽身处海外,仍视为通常居于香港。这项安排没有法定申请期上限,但必须在离港前提交,且不能以追溯方式补救已经发生的 36 个月空缺。过往获批案例中,申请人往往能呈报紧实的回港频率,例如每年最少返港 3 次、每次留港 2 周,并有在港聘用家庭佣工、子女在本港就读等事实。
若已经离境并即将届满 36 个月而仍未申请保留,最安全的做法是赶在「第 35 个月完结前」中途回港,以实际行动中断连续期,再重新开始计算。但这条路径需要承担机票及隔离成本,同时在口岸入境时可能会被要求说明未来居住意向。
数据、趋势与政策前瞻
入境事务处没有定期公布因连续 36 个月离港而丧失居留权的精确统计,但 2023 年立法会书面答覆中引述,过去五年合共有 117 宗非中国籍永久居民被宣布丧失居留权的个案,当中 72% 涉及英国、加拿大、澳洲及美国籍人士。近年因疫情导致跨境流动受阻,「36 个月」时限对一批居于海外的原永久居民构成极大压力。2022 年曾有团体要求入境处宽限计算,但政府回应时强调,法例已设有个案酌情空间,而居留权本身是宪法性权利,不宜以行政指令大幅度放宽法定失效门槛。
作为政策守望者,值得留意的是入境处现正更新「居留权组」的内部运作规章,预料数年内会将有关保留居留权的申请表格及指引数码化;但核心法律条款——连续离港 36 个月——现阶段未见有修法的公众咨询。
结语
七年永居获批是漫漫长路的一个结果,而非终点。对非中国籍居民而言,连续离港 36 个月这道隐形界限犹如悬崖,不知不觉间会令居留权「随风而逝」。从「通常居住」的实际判断、36 个月的计算办法,到离港前的附注保留申请,每一个环节均指向同一件事:居留权的维护是一门持续性的功课,而不仅是获批时的欢欣。若阁下属非中国籍永久居民且正计划长期旅居海外,请即刻审视离境安排,莫待 36 个月的倒数耗尽才急谋对策。
本文仅作资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申请居留权保留或处理丧失居留权的个案,应咨询香港执业律师或直接联络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