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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才 12 項準則達 6 項詳細評分指南:每項打分案例

引言:從計分制到硬性評核——優才2024大改動

香港「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稱「優才」)自 2023 年起經歷連串變革,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正式廢除沿用多年的綜合計分制與成就計分制,改為一套全新的 12 項評核準則 機制。入境事務處明確規定,申請人必須在上述 12 項中 符合最少 6 項,方可提交申請(見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頁面)。此舉將以往「積分達標即可入池」的彈性選拔,徹底改為「硬門檻」篩選,對文件證明的要求亦大幅提高。本文將以逐項拆解的方式,結合一手來源與典型打分案例,為有意循優才途徑來港的讀者提供清晰的自我評估框架。

12 項準則總覽與計分邏輯

优才 12 项准则达 6 项详细评分指南:每项打分案例

現行 12 項評核準則涵蓋六大範疇:年齡、學歷、工作經驗、語言能力、全年收入,以及業務所有權。每項準則本質上是一道「是/否」的二元判斷,符合條件即獲一項,不符合則不獲。不存在半分或權重差異,累積達 6 項即具申請資格。此設計變相要求申請人在多個維度都具備突出條件,單一領域的極端優秀若無其他範疇輔助,未必能越過門檻。

以下為 12 項準則官方陳述,依據 入境處評核機制 原文:

  1. 申請人提交申請時,年齡必須在 50 歲以下;
  2. 持有由認可大學頒授的學士學位;
  3. 持有由認可大學頒授的碩士或博士學位;
  4. 持有由認可大學頒授的 STEM 學科(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學位;
  5. 具備不少於 5 年相當於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平的工作經驗;
  6. 具備不少於 3 年於跨國公司或知名企業工作的經驗;
  7. 具備不少於 2 年的國際工作經驗;
  8. 具備良好的中文書寫及口語能力(包括普通話或粵語);
  9. 具備良好的英文書寫及口語能力;
  10.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全年收入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
  11. 申請人現時擁有業務,該業務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盈利達港幣 500 萬元或以上;
  12. 申請人現時擁有一間上市公司。

留意上述第 2 及第 3 項可疊加計算:持有人碩士學位者,通常同時符合學士學位要求,即單一學位可為其帶來兩項達標。然而第 4 項 STEM 學位的加乘須視乎主修領域,並非所有碩士均能滿足。第 8 項與第 9 項同樣獨立計算,中英兼備者可取下兩項。第 10 至 12 項屬高門檻財務範疇,多數申請人未必能單靠此處達標,但對企業主及高薪專業人士而言,乃關鍵助力。

逐項評分指南:案例與常見誤判

年齡與學歷組合(第 1 至 4 項)

第 1 項(50 歲以下) 幾乎是絕大多數在職申請人的必然得分點,惟提交日當天已滿 50 歲即喪失資格,並無寬限。曾經有申請人誤以為計及「申請獲批時」的年齡,結果在等侯處理期間超齡而即時被拒。入境處明文規定以「提交申請時」為準。

第 2 項(認可大學學士學位)第 3 項(碩士/博士學位):入境處設有指定的「認可大學名單」,主要以 QS、THE、U.S. News 等排名為基礎,並接納由具認受性評鑑機構認可的院校。持有非認可大學學位的申請人即使擁有碩士資歷,亦有機會連失兩項。證明文件必須包括畢業證書及成績單,若學位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授課,更須附翻譯本。

第 4 項 STEM 學位:入境處對 STEM 的界定參照教育局及創新科技署的分類,涵蓋電腦科學、數據工程、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環境科學等。實務上,申請人須提交成績單以證明主修科目符合範疇,而非單純憑學位名稱判斷。舉例:一名持「Information Management」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可能因課程偏重商學而被拒絕計入 STEM,而「Data Science」則穩妥可獲。

打分案例一:29 歲申請人,持倫敦帝國學院計算機科學工學士(一等榮譽),另持劍橋大學機器學習碩士。年齡得第 1 項;學士得第 2 項;碩士得第 3 項;STEM 學位(工學士及碩士均合資格)得第 4 項。至此已穩取 4 項,只須在工作經驗或語言範疇再取 2 項即達標。

工作經驗三項(第 5 至 7 項)

第 5 項(不少於 5 年學位程度/專家水平經驗) 是工作經驗範疇的基礎門檻。入境處以申請人的職位性質、職責描述、公司規模及過往薪金水平綜合判斷「專家水平」。一般而言,須為管理層或專業技術崗位,且申請人持有相關學位。全職工作的年期可累積,兼職或實習期多不獲計算。

第 6 項(不少於 3 年跨國公司或知名企業經驗):關鍵在於「跨國公司」或「知名企業」的定義。入境處參考 Forbes 2000、FTSE 100 或 Fortune 500 等名單,亦接納具國際業務規模但未上榜的企業,惟需由申請人舉證——例如提供年度報告、組織架構圖以證明營運跨越多國。知名企業則包括行業龍頭,由入境處按合理準則甄別。

第 7 項(不少於 2 年國際工作經驗) 須為在申請人原居地以外國家的工作經驗,派駐內地但常駐當地亦可計入,惟遙距為海外公司工作而人在原居地一般不獲承認。此處需提供工作簽證、稅單或當地發薪證明。

常見誤判:申請人誤以為在本地外資分公司工作等同「國際工作經驗」,實則第 6 項(跨國公司經驗)與第 7 項(身處海外工作)是獨立準則。同一段職業生涯可同時符合兩項,但證明文件必須分別對應。

打分案例二:38 歲資訊科技總監,工作經驗共 12 年,期間有 4 年於微軟美國總部任職,其餘 8 年在香港微軟亞洲研究院。該申請人可獲第 5 項(12 年 > 5 年專家經驗)、第 6 項(微軟屬跨國公司兼 Fortune 500,任職逾 3 年),以及第 7 項(4 年美國工作為國際經驗)。單工作範疇即取下 3 項。

語言能力兩項(第 8 及 9 項)

中文能力(第 8 項)及英文能力(第 9 項)的評核標準在修訂後更為清晰。根據 入境處常見問題,申請人可透過公開考試成績學位授課語言兩種方式證明。中文能力可憑普通話水平測試二級甲等或以上,或香港中學文憑試中國語文科達第 3 級,或以中文授課之學士學位;英文則需雅思(IELTS)總分 6.0 或以上,或托福(TOEFL)不低於 80 分(網絡考試),或持有以英語授課之學位。

注意:若申請人的學位同時以中、英雙語授課,未必能自動滿足兩項,必須提交校方證明文件顯示主要授課語言比例。另外,普通話與粵語在官方界定上等同對待,申請人可選擇任一。然而,若申請人只能提供粵語會話能力但沒有正式資歷,入境處可能要求面試評估,過程較漫長,故建議備妥相關證書。

打分案例三:內地申請人,41 歲,本科在清華大學以中文修讀,持有普通話水平測試一級證書,同時曾在英國華威大學攻讀全英語碩士。該申請人可藉中文學位及普通話證書取第 8 項;用英國碩士學位取第 9 項。語言兩項全取。

全年收入及業務所有權三項(第 10 至 12 項)

此三項是本次改革中全新引入的「財力/企業」準則,直接排除收入未達高端門檻的申請人。

第 10 項:緊接申請前一年的全年收入不少於港幣 250 萬元。入境處採納的「收入」包括薪金、花紅、佣金及來自業務的個人收益,但不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等被動收入。申請人須提交經審計的個人損益表或稅務評估文件。此項對受僱高管、投資銀行家、資深專業人士較為有利。

第 11 項:申請人現時擁有一項業務,業務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盈利不少於港幣 500 萬元。盈利定義為扣除開支後的淨利潤,須由香港註冊會計師或當地執業會計師核實。若業務為多人合夥,申請人須擁該業務不少於 50% 所有權方能計入。

第 12 項:申請人現時擁有一間上市公司。此處要求的是申請人作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而非純粹持股的小投資者。上市公司定義包括在香港聯交所、紐約交易所、納斯達克、倫敦交易所等主要市場掛牌的公司。

打分案例四:46 歲科技初創創辦人,公司三年前於納斯達克上市,其擁有 30% 股權並出任行政總裁。該申請人符合第 12 項(上市公司),同時上年度年薪連花紅達港幣 320 萬元,符合第 10 項。若公司累積盈利達 500 萬港元,更可一併取第 11 項。三項中取得兩項,對總分貢獻顯著。

達標組合案例:從 6 項到 12 項的策略分析

為進一步幫助讀者理解「6 項」如何達成,以下提供三個具代表性的組合案例,展示不同背景申請人怎樣拼湊達標。

案例 A:年輕 STEM 專才(6 項)

此案例說明,即使擁有 STEM 學位與良好語言能力,工作年期不足五年構成瓶頸。申請人宜累積足夠年資後再提交。

案例 B:跨國企業中層(7 項)

案例 B 並無 STEM 加成,亦無極高收入,但藉工作經驗範疇三項全取下,配合基本學歷與年齡、語言,成功跨越門檻。

案例 C:高薪專業人士(8 項)

此案例顯示英語母語者若同時具備可驗證的中文能力,有機會取下語言兩項,配合高收入及國際經驗,形成極穩健組合。

申請要點與文件準備策略

有別於昔日綜合計分制,新機制下「文件不全」即直接導致不獲接納,而非扣分。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及入境事務處的內部指引,申請人必須在提交時一併呈交所有相關證明,嚴禁後補。以下為常見缺失:

除此之外,申請人需留意政府更新了「人才清單」,但人才清單不再像以往般提供額外分數,而是用於入境處審批時作優先考慮。擁有人才清單所列專業背景的申請人,在文件完備度同等時,獲批機會相對較高(相關專業清單見 入境處新聞公報 2024 年 10 月 16 日)。

法律提示與總結

新評核機制已運行數月,從入境事務處公布的初步數據可見,申請量較過去大幅放緩,但獲批個案的質素明顯提升。申請人必須徹底拋棄「多投幾項湊分」的舊思維,精準對照 12 項準則每一項的法定要求,逐項自評並儲齊證明文件。

需強調的是,達標 6 項僅代表具備「申請資格」,最終批出與否仍由入境處處長根據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行使酌情權。申請人宜在遞交前諮詢熟悉入境法規的律師,或仔細翻閱入境處不時更新的 優才常見問題 及計劃頁面,確保萬無一失。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申請人情況各異,如有需要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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