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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ration.hk 移居香港資訊・政策研究與路徑指南

永居門檻 · HKPR

通常居住七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入境條例》第 2A 條:連續通常居住七年方符合永居資格。

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2A 條,任何人士如連續通常居住於香港不少於七年,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通常居住」的法律定義

「通常居住」並無硬性規定申請人在七年間必須每一天身處香港。終審法院在 Vallejos 及 Domingo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2013)中確立:法院會考慮申請人與香港的聯繫,包括: - 在港是否有慣常住所 - 家庭成員是否在港居住 - 是否在港受僱或經營業務 - 離港的原因、次數及期間

常見邊緣情形

- 短期離港(旅遊、公幹等)一般不影響連續性 - 長期離港需提供合理解釋(醫療、工作調派等) - 中途轉換簽證類型不中斷計時 - 學生簽證期間的居港年期可計入七年

申請流程

符合條件後,申請人需填寫 ROP145 表格,連同身份證明文件、簽證紀錄、住址證明等提交入境事務處。處理時間一般為 6-8 週。獲批後可預約辦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本站提供七年永居條件自測工具(/tools/seven-year-residency-test/),幫助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免責聲明

本文系獨立編輯研究,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申請請諮詢香港持牌移民顧問或律師。最新政策以香港入境事務處 immd.gov.hk 公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