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養人簽證是香港移居體系中保障家庭團聚的重要機制。主申請人持有高才通、優才計劃、IANG 或 NCE 簽證期間,合資格的直系家屬可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這對於考慮攜同家人移居的申請人至關重要。
§1 合資格的受養人
根據入境事務處現行政策,以下人士可申請受養人簽證:
合法配偶: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或在香港以外地區合法締結並獲香港承認的婚姻。2018 年終審法院 QT 案後,同性民事伴侶在特定條件下也可獲考慮(詳見 §6)。
18 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合法領養的子女,以及繼子女(如主申請人與子女的父母已結婚)。
其他家庭成員(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等)不能以受養人身份來港,須另行申請探親簽證或根據自身條件申請獨立的移居簽證。
§2 申請所需證明文件
受養人簽證的審理時間通常為 4-8 週,可與主申請人的簽證申請同步遞交或分開遞交。
§3 受養人在港的權利
就業:受養人配偶在港可自由就業或轉換工作,無需另行申請工作簽證。這使得許多家庭採取「主申請人走高端人才通道、配偶在香港就業」的策略。
教育:受養人子女可入讀香港的官立、資助、直資或私立學校,無需另行申請學生簽證。這包括國際學校。
醫療:受養人可享用香港的公共醫療服務(須繳付與非香港居民相符的費用,直至主申請人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4 永居計時規則
受養人的居港年期獨立計入通常居住七年永居計算。受養人可在符合七年通常居住條件後,選擇:
- 與主申請人一同申請永居
- 在主申請人獲批永居後獨立申請(無需主申請人陪同申請)
- 繼續以受養人身份延續逗留,日後再申請
需注意:受養人簽證的永居計時從受養人首次以受養人身份入境香港之日起計算,而非從主申請人的計時起點。如果受養人晚於主申請人一年來港,則受養人的七年期也較主申請人晚一年屆滿。
§5 受養人簽證的潛在限制
- 受養人的逗留期限與主申請人的簽證掛鉤。如主申請人的簽證到期或被取消,受養人的簽證也隨之失效
- 主申請人須證明有足夠經濟能力供養受養人。這是受養人簽證被拒的最常見原因
- 如主申請人與受養人分居或離婚,受養人簽證的延續將受到影響
§6 同性配偶——QT 案後的變化
2018 年,終審法院在 QT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中裁定:入境處拒絕向同性民事伴侶簽發受養人簽證的做法構成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平等保護原則。
此後,入境處更新了受養人簽證的審批政策:同性配偶如能證明其關係為「在一夫一妻制以外之有效婚姻、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可獲考慮簽發受養人簽證。申請人需提供在外地合法締結的民事伴侶關係證明文件。
截至 2025 年初,已有數十宗同性配偶受養人簽證獲批。但需注意:入境處的審批標準仍在演變中,並非所有同性伴侶關係都必然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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