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優才計劃)的續簽模式,直接決定獲批人士在港逗留的合法連續性,並影響日後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七年計數。自2023年1月1日起,優才計劃的首次入境逗留期限由24個月延長至36個月,續簽安排亦由舊有的「2+3+3」模式,變為「3+3+3」的框架。兩種模式不僅時間組合有別,其背後的政策邏輯、適用對象以及對申請人續簽策略的要求亦不盡相同。本文將逐一拆解「2+3+3」與「3+3+3」的具體條款、適用條件,並解釋坊間所稱「優才6年簽證」的誤區,以及如何在兩種模式下穩妥邁向居港七年永居資格。
優才逗留安排的基本框架:法律條文與申請須知

優才計劃的逗留條件由《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入境規例》所規範,具體操作細節則載於入境事務處於其官網公布的「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專頁及《申請須知》(ID(C) 982)文件。根據 入境處優才計劃頁面 的「逗留期限」章節,成功申請人一般會獲准以「受養人身份」以外的方式在港逗留一段固定年期,期滿後可申請延長逗留。2023年前舊制的預設首次逗留期為24個月,而其後每次延期的標準年期為36個月;新制則將首次逗留期提升至36個月,往後延期同樣以36個月為基準。因此出現了「2+3+3」總計8年的舊路徑,以及「3+3+3」總計9年的新路徑。兩種模式均為「計時器」,並非要求申請人在簽證到期時必須離港,而是為連續居港提供合法橋樑。
政策文件對延期條件有明確指引。根據《申請須知》第14段,申請延期逗留時,入境處處長會考慮申請人是否仍然符合優才計劃的資格,包括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下的評分是否維持達標、在港是否有實質業務或已獲聘用,以及申請人的留港意願。值得注意的是,優才計劃的續簽並未硬性規定申請人必須在港全職工作,但須證明與香港有強烈聯繫,例如在港開設公司、受僱、參與專業活動,或家屬在港定居等。這一原則在 優才計劃常見問題(FAQ)第15條 得到確認,其中說明延期逗留的審批會「因應個別情況」作出。換言之,無論「2+3+3」或「3+3+3」,每一次續簽都是一次重新評核,而非自動續期。
「2+3+3」模式的適用條件與歷史背景

「2+3+3」模式是優才計劃自2006年推出以來,直至2022年底沿用的標準續簽結構。首次批准逗留24個月,首階段結束後,若申請人證明仍符合計劃資格,一般獲批延期36個月;該36個月完結後,可再申請第二段36個月延期,此時總計逗留年期為2年+3年+3年=8年。惟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優才在第三年(即首次續簽後不久)已滿足居港七年要求,便會直接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不會用到最後一段3年簽證。因此該模式的核心價值在於提供足夠的簽證長度,讓申請人可從容累積居住年期。
該模式的法律基礎見於2022年12月28日之前生效的《入境規例》安排。申請人需在24個月首次逗留期屆滿前4星期內提出延期申請。入境處對於「2+3+3」的審批,較着重申請人是否在港建立穩定生活,包括並無違反逗留條件(例如非法工作)、沒有嚴重刑事定罪,以及能夠提供在港居住紀錄(如租約、水電煤單據、銀行月結單)等。根據 立法會CB(2)862/2022號文件 所載的入境處回覆,2021年優才計劃的延期申請成功率超過95%,被拒個案多因申請人長期離港、缺乏與香港的聯繫,或虛報資料所致。因此,舊制下的「2+3+3」雖然年期較短,但只要保持合理聯繫,續簽難度相對可控。
該模式的另一特點是,它為申請人在首兩年內提供了較短的「試水」期。獲批者需要在兩年內決定是否以香港為常居地,否則首次續簽時可能因未能展示居港意願而受阻。這對部分仍在原居地處理未了事務的高端人才構成壓力,但也間接強化了計劃的公信力,確保資源投放於真正擬在港發展的人士。
「3+3+3」模式的引入與新政特點
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優才安排,將首次入境的逗留期限由24個月延長至36個月,續簽繼續以36個月為單位,形成「3+3+3」的標準年期組合。此變動源自2022年《施政報告》提出的一系列「搶人才」措施,並於2022年12月28日刊憲生效。相關變更已即時反映在 入境事務處優才計劃專頁 的「逗留期限」部分,明確寫明「成功申請人一般會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
新模式的第一項影響是總合法逗留年期由8年增至9年,這為那些需要更長時間才能完全滿足居港七年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了更多緩衝。舉例來說,若獲批者在獲簽後因公離港頻繁,累計離境日數超出規定,七年永居的計數可能被打斷,需要重新累積。9年的總簽證期比8年多出一年,容許個別人士在第七年未能立即申請永居時,仍有合法身份在港繼續居住,直到符合要求。
第二項,首段36個月的延長,減輕了申請人急於在短時間內證明居港意圖的壓力。根據入境處內部指引,首次續簽(即第3年續期)時,處方仍會檢視申請人過去36個月與香港的聯繫,但審查年期較長,申請人有更充裕時間建立事業或聯繫,無需在頭兩年倉促安排。這對綜合計分制下的專才尤其有利,他們可在獲批後先以「視察」形式頻密往來,再逐步將業務重心遷至香港。
第三項值得注意的是頂尖人才類別。根據 優才計劃申請須知(ID(C) 982) 第8段,若申請人按綜合計分制獲批,並在上一次評核中被認定為「頂尖人才」(例如在港已居留兩年且上一評稅年度的應評稅收入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則在申請延期逗留時,入境處可一次批出5年延期,而非標準的3年。在「3+3+3」框架下,頂尖人才的續簽可能演化成「3+5」或更長的組合,總合法年期最高可達8年或以上,進一步簡化續簽程序。這項安排同樣適用於舊制申請人,只是他們的首段僅有2年,因此組合呈「2+5」模式。
兩種模式對申請人的實際影響與續簽策略
從申請人角度,「2+3+3」與「3+3+3」的選擇並非自選,而是取決於獲批日期。凡在2022年12月28日前根據優才計劃獲發簽證的人士,其逗留安排仍受當時條款約束,即首次24個月,續簽36個月。這批人士在續簽時不能自動「升級」至36個月首期,除非入境處因特殊情況酌情批准,但這極少發生。2023年1月1日起新獲批的申請,則一律適用「3+3+3」。因此,不同獲批時間的優才,其簽證時鐘和永居規劃路徑存在結構性差異。
以實際居港七年為目標,兩者在申請永居的時間線上並無本質區別。假設申請人連續通常居住在香港,舊制下,2年首期屆滿後續簽3年,此時已居留5年;再續簽第二段3年,在第三段簽證的第二年(即總第7年)即可提交永居核實手續,無需等到3年期滿。新制下,3年首期完結,續簽3年(為第4至第6年),此時總居留年期僅6年,尚未夠7年,必須再進行第二次續簽,獲第三段3年簽證,然後在其首年(即總第7年)申請永居。因此,新制申請人必須經歷兩次續簽才能觸及七年門檻,舊制申請人只需一次續簽(2+3=5年,再等2年即滿7年時已在第二段3年簽證內,實際上在首次續簽後的3年內即可申請永居)。表格如下:
| 模式 | 首次 | 第一次續簽 | 第二次續簽 | 達七年永居時間點 |
|---|---|---|---|---|
| 2+3+3 | 24個月 | 36個月(居留第3-5年) | 36個月(居留第6-8年) | 在第一次續簽的第3年(即總第7年)可申請 |
| 3+3+3 | 36個月 | 36個月(居留第4-6年) | 36個月(居留第7-9年) | 在第二次續簽的首年(即總第7年)可申請 |
從續簽文書作業量看,新制申請人需要準備兩次續簽材料,分別在第3年及第6年,較舊制多一次。對居港聯繫證明的要求並無降低,因此申請人必須在整個9年週期內妥善保存各類文件,包括稅單、強積金記錄、商業合約及住址證明等。部分申請人因忽略第二次續簽的準備,在第6年申請時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被要求補件甚至短期拒簽,影響連續性。入境處數據顯示,2024年截至第三季,優才延期申請共約1,800宗,成功率維持在93%水平,其中新制下的第二次續簽被拒率略高於首次續簽,主因集中在未能展示持續居港意圖,而非經濟貢獻不足。
常見疑問:優才「6年簽證」與7年永居的關係
坊間有說法將「3+3」組合稱為「6年簽證」,並誤以為持有兩段3年簽證便可在第6年申請永居。這是不準確的。永居資格的核心在於「連續通常居住在香港滿七年」(《入境條例》附表1第2(1)條),而非簽證的總年期。3+3確實可組成6年的合法逗留期,但距離七年尚差一年,申請人必須再次續簽並居住滿第七年方可提交核實。因此「優才6年簽證」一詞只反映可能取得的簽證長度,並非永居的快速通道。
同時,部分申請人疑問如果在首段3年期間離港較多,能否以「3+3」模式在第六年累積足夠居港日數直接申請永居,答案是極端情況下有可能,但入境處對「連續」的定義有嚴格規定。根據 入境事務處永居核實資格頁面,任何連續12個月內不在港超過180天,或連續24個月內不在港超過300天,除非有強烈理由,否則該段時間不被計入七年居港期。若申請人在首3年內離港日數較多,但在第二段3年內補回居住密度,理論上可在第7年滿足要求。但無論如何,兩段3年僅僅是簽證有效期,不等同於居港年期。
處理此類疑問時,持牌法律顧問通常建議優才持有人將簽證年期視為「容許逗留」的容器,真實目標是維持實質居港。優才計劃的設計初衷是吸引人才扎根,而非遙距持有簽證。入境處在續簽時審查的不只是文件形殼,還有整體背景,因此過分專注於計算年期而忽略實際生活安排,反會增加風險。
結語:從「2+3+3」到「3+3+3」的過渡與展望
新舊模式交替體現了香港在人才政策上的戰略調整。從「2+3+3」改為「3+3+3」,核心考量是讓優才計劃更具吸引力,給予獲批者更長的初始適應期,減少短期內續簽的行政負擔。根據 2023年入境事務處年報 統計,優才計劃全年獲批名額達12 969個,較2022年的2 845個大幅攀升,新制首段36個月的吸引力是關鍵因素之一。
然而,申請人必須清楚,無論簽證組合如何,成功續簽及最終獲批永居的根基仍是與香港的持續、實質聯繫。政策給予更長時間絲帶,但不等於放軟對居港意志的要求。舊制申請人須在較短的24個月內展示定居意圖,以便順利進入3+3階段;新制申請人則須在9年周期內維持兩次續簽的質量,尤其第二次續簽時,居港年期已達6年,入境處將更嚴謹審視申請人是否仍符合計劃宗旨,若此時被拒,可能中斷七年計數,前功盡廢。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應諮詢香港執業律師或入境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