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高才通计划推出逾两年,首批获批来港的专才即将进入续签高峰期。坊间流传”不去香港也能续签”的说法,源于部分申请人对”通常性居住”七年方可换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规则,产生了误解。本文将逐一拆解续签与”居港七年”两套不同架构的法律要求,并援用入境事务处的相关条文,说明为何”完全不在香港”根本无法通过续签审核,以及企图以虚假雇佣或挂靠方式蒙混过关的法律风险。

高才通续签的法定门槛:必须在港受雇或开展业务

高才通计划的续签条件,与首次申请时仅看薪资或学历资格完全不同。根据入境事务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的官网说明,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申请人必须已经在港获聘并能从中获得稳定收入;或者,申请人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换言之,续签并非”签证自动延期”,入境处要求有实质的经济活动在港发生。

此处关键数据:高才通签证首次逗留年期按类别划分,A类为三十六个月,B类及C类为二十四个月。截至2024年3月底,高才通已批出超过7.1万宗申请(参见财经事务及库务局2024年3月28日新闻公报)。若申请人未能证明已在港工作或营商,入境处将拒绝续签,其高才通身份即时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续签申请时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但必须证明其工作的主要地点在香港。然而,完全没有香港雇主、仅以外地公司远程工作方式,根本不符合续签要求。

“通常性居住”迷思:七年换永久居民身份的另一套标准

部分申请人混淆了续签与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规则。《入境条例》(第115章)就”通常居住”规定: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在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资格时,入境处会考虑该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以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

这种”通常性居住”测试是用于决定一名连续七年持有香港身份证的人士是否符合永久居民资格,而非用于续签环节。续签高才通签证时,入境处只审查申请人当下是否符合就业或业务要求,并不会开启一项”通常居住”调查。因此,即便申请人长居内地、每年只回港数次,若能提供实质的香港雇佣合约及发薪记录,理论上可通过续签,但将来申请永久居民时会面临”七年通常居住”的审核,可能因长期不在港而无法过关。错误地以为”不去香港也能续签”等于将两套制度混为一谈,轻信可永久脱离香港生活的说法实属危险。

不去香港的”替代方案”与虚假陈述刑事后果

市场上时有中介宣传”挂靠雇佣”或”开设空壳公司”方案,声称申请人无需亲自来港即可续签。入境处对此类安排早有警觉,并拥有实质审查权力。根据《入境条例》第42条,任何人向入境事务人员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不信为真实的陈述,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港币15万元及监禁14年。入境事务处网站亦明确列出违规罚则,警示申请人。

不去香港也能续签?"居港七年"规则与"通常性居住"认定

近年已有数宗因虚报雇佣关系而被检控的案例。2024年6月,入境处破获一个专为高才通及非本地毕业生提供虚假雇佣合约的犯罪集团,行动中拘捕32人,包括集团主谋、公司董事及申请人。该集团安排空壳公司发出虚假聘用信,并伪造发薪记录及强积金供款,每名申请人支付港币15万至30万元服务费。涉案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曾踏足香港,最终被控串谋诈骗及作出虚假陈述,部分被告被判立即监禁。

调查人员可实地到申报地址视察,甚至突击巡查。入境处一旦发现空壳公司等虚假安排,会立即取消相关签证并展开刑事调查。因此,任何标榜”不去香港”或”免现身”的续签服务,均极大可能诱使申请人堕入虚假陈述的法网。

合规续签路径与数据分析

真正需要境外工作的高才通持有人,应确保其受雇安排具备合理的实质基础。入境处会审视整个安排的合理性,包括公司是否确有境外业务,以及申请人的职位是否必须长期驻外。若获批,申请人一般可获准延长逗留不超过三年,或至其在港的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届满(以较短者为准),但其日后申请永久性居民时”通常居住”的计算仍会受影响。

以创业身份续签的申请人,须证明已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业务,入境处会审视相关证明。

由此可见,入境处在审批续签时,注重申请人与香港的实质联系,而非仅仅纸面材料。

居港七年的正确规划:避免续签即失效的恶性循环

对于有意最终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单纯依赖续签而不建立通常居住联系,日后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时势必受阻。部分人士因七年内长期不在港、无稳定住址、家庭成员不在港居住等原因,在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时受阻。高才通持有人若计划七年后转永久居民,应从首次获批逗留期内便开始构建居港事实,包括租赁或购置居所、子女入读本地学校、加入强积金计划等。

因此,“不去香港”策略不仅无法达成续签,更将彻底封死永居之路。

结语

综观目前法规与执行实况,高才通持有人不可能在完全不来香港的情况下成功续签。续签的法定杠杆在于”在港受雇或营商”,而非”通常居住”;然而,缺乏香港地缘联系的申请,即使续签侥幸过关,亦会在入境处的严格审核下无所遁形。本文仅作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申请人应参阅入境事务处网站(www.immd.gov.hk)最新公布,或就个人情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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