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下稱 NCE)自 2024 年 3 月 1 日推出以來,已成為高淨值人士取得香港居留身份的核心通道之一。計劃將資產門檻設定於 3,000 萬港元,但此數額並非一筆過自由配置的資金,而是被分割為兩大模組:不少於 2,700 萬港元須投放於獲許金融資產及非住宅房地產,另強制撥出 300 萬港元投入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港投公司)管理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本文根據入境事務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相關規例,逐一拆解該 3,000 萬港元可投資產類別、每類資產的具體涵蓋範圍,以及申請人必須遵守的投資限制,為有意循此途徑移居香港的人士提供政策級別的參考文本。
計劃概要與 3,000 萬門檻的結構

NCE 的核心設計是以資本投放換取「入境許可」,而非即時永久居民身份。申請人須證明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內,一直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的淨資產,並在獲批後六個月內將同等金額投資於合資格資產組合。入境事務處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第 115Z 章)進行審批,首次簽證為期兩年,其後可按「2+2+2」模式續期,直至連續通常居港滿七年方可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或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
該 3,000 萬港元的投資結構如下:
- 不少於 2,700 萬港元須配置於獲許金融資產(包括股票、債務證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有限合夥基金等)及非住宅房地產,其中非住宅房地產的投資上限為 1,000 萬港元;
- 強制性 300 萬港元撥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由港投公司負責管理,資金鎖定於與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相關的項目,申請人不得自行調配。
上述結構的法律依據見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公布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第 115Z 章)附表 1,該附表詳列了每項獲許資產的定義及限制。申請人在計劃期內須維持該等投資的總市值不低於所需水平,並須定期向入境處提交由香港執業會計師簽發的資產證明報告。
可投資產類別詳解:2,700 萬港元獲許金融資產及非住宅房地產
2,700 萬港元的配置範圍看似廣闊,實則每一項資產均受嚴格定義和比例限制。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計劃網頁 [(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new_capital_investment_entrant_scheme.html)] 以及規則附表,獲許金融資產涵蓋以下類別:
1. 股票
在認可交易所上市並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股票。適用交易所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等主要交易所,但申請人須留意,以非港元或非人民幣計價的股票或需個別審視是否合資格。指數成份股、交易所買賣基金(ETF)若符合規定亦可計入。
2. 債務證券
涵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機場管理局、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由政府全資或大部份擁有的實體發行的債務票據。此外,在聯交所上市並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債務證券,以及由具備至少兩年營運歷史的認可財務機構發行且獲港元或人民幣投資級別評級的債券,同樣獲許。換言之,風險較高的「高收益債」若未能達到指定評級門檻,不會被接納。
3. 存款證
僅限由《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下的認可機構發行,並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且到期日不少於一年的存款證。這類資產設有總投資上限,申請人持有存款證的總值不得超過其獲許金融資產總額的 10%,即最多約 270 萬港元(以 2,700 萬港元計算)。此限制在於防止申請人將大部分資金集中於極低風險的銀行票據,偏離計劃鼓勵多元投資的原意。
4. 後償債項
由認可機構發行並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務工具,亦屬合資格資產。然而,此類工具在發行人清盤時的償付次序居於一般債權人之後,風險權重較高,申請人須審慎評估。
5.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此類別範圍最廣,涵蓋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在聯交所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以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此外,由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管理並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封閉式基金亦獲接納。保險相連證券及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若符合證監會規定,同樣可計入。申請人須注意,計劃不接受僅投資於住宅物業的集體投資計劃,即使該計劃本身在證監會註冊,若其絕大部分資產為香港住宅物業,亦屬不合資格。
6. 有限合夥基金(LPF)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合夥基金,只要符合《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並主要投資於獲許資產類別,便可計入。此舉旨在配合香港推動私募基金樞紐的政策,吸引家族辦公室及資產管理公司落戶。
非住宅房地產
申請人可將不超過 1,000 萬港元的資金投放於香港的非住宅房地產,包括寫字樓、零售舖位、工業樓宇及車位,但不包括土地(除非建有非住宅物業)。物業必須是已完成的項目,且不可為住宅用途。投資者可以實物持有,亦可透過持有非住宅房地產的特定目的公司(SPV)作間接投資,惟該 SPV 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且僅持有該物業的私營公司。值得留意的是,該 1,000 萬港元屬硬性上限,若申請人同時投資多項非住宅物業,其總值不得超過此額;超出的部分不會納入 2,700 萬元的計算,必須由其他金融資產補足。
300 萬港元強制投資組合:港投公司的角色與政策用意
與舊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相比,NCE 最顯著的轉變在於強制劃撥 300 萬港元到由政府主導的投資組合。該組合由成立於 2022 年的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港投公司)負責管理,資金將配置於對香港長遠經濟有利的策略性行業及項目,例如創新科技、金融科技、生物醫藥及綠色金融等。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新聞公報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1/17/P2024011700340.htm)],這 300 萬港元的鎖定期與整個計劃的逗留期掛鈎,申請人在未獲無條件限制逗留或永久居民身份前,不得提取或轉讓該部分投資。
港投公司設有獨立投資委員會及風險管理框架,投資決定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亦不得干預組合的操作或要求轉換為其他資產。當投資組合產生收益,相關款項將於扣減管理費用後,按比例歸入組合資產,不直接派發予個別投資者。若申請人最終未能滿足居港要求而退出計劃,該 300 萬港元會連同組合的市值變動(可能出現虧損或盈利)退還,惟當中的行政及贖回安排尚待港投公司進一步公布執行細節。
這項設計的背後思路,是確保 NCE 不僅僅為個人資本的「泊岸」工具,更成為支持本地實體經濟和產業升級的長期資金來源。政府估計,隨着計劃逐漸吸納申請,該組合的規模將持續擴大,為本地創科生態注入以百億元計的資金。
投資限制與不得投資的資產類別
NCE 的規則除了正面列出獲許資產,也明確排除多類投資。申請人一旦誤將資金投放於不合資格項目,將可能導致簽證申請被拒或續期失敗。主要限制包括:
- 住宅房地產:完全禁止。無論是直接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透過公司、信託間接持有,一概不獲接納。租金收入或資本增值均不能納入投資組合計算。政府此舉是回應社會對樓市需求的關注,亦將投資引導至非住宅市場。
- 土地(未建有非住宅物業):純土地持有不符合資格,必須為已落成的非住宅建築物。
- 私人公司股份(非 SPV):除非該公司是為持有非住宅房地產而設的特定目的公司,否則一般的私人公司股權不屬獲許資產。申請人不能以入股家族生意或初創企業的方式符合資產要求。
- 純收藏品及消耗性資產:珠寶、藝術品、古董、貴金屬(如金條、金幣)即使具有高市值,亦不在獲許之列。同樣,遊艇、私人飛機等消耗性資產不被視為金融資產。
- 槓桿式或衍生工具產品:大多數結構性票據、窩輪、牛熊證、期貨及期權合約,即使於聯交所買賣,亦因其高風險及槓桿性質而被剔除;惟若干與股票掛鈎的票據若符合特定準則,可能有例外,但申請人必須事先向入境處及合資格專業人士確認。
- 未達信貸評級要求的債務工具:如前所述,非政府發行的債券須達指定投資級別評級,並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高收益債券、永續債等若不符合評級門檻,將不獲接納。
- 保險產品(非投資相連):傳統人壽保險、儲蓄保險、醫療保險即使具有現金價值,亦不屬合資格資產;只有經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並符合相關條件的部分,方可計入。
此外,申請人須留意「維持股本」的概念。在整個簽證期內,獲許資產的總市值必須時刻維持在不低於 3,000 萬港元(當中 2,700 萬為金融資產及非住宅房地產,300 萬為投資組合的帳面值)。一旦因市場波動導致資產市值下降,申請人無需即時補足差額,但入境處會在續期時覆核過去期間的資產狀況。若申請人主動出售部分資產而導致組合價值低於門檻,則須於出售後 30 天內補購合資格資產,並保留交易紀錄以供查核。
申請資格與流程關鍵點
NCE 的申請程序分為「淨資產審查」及「投資規定審查」兩個階段。申請人首先須向投資推廣署提交文件,證明在提出申請前兩年內擁有至少 3,000 萬港元的淨資產。此階段擬採用的資產類別較為寬鬆,可以是境外不動產、私人公司股權、現金存款等,無需已轉化為獲許資產。投資推廣署審核通過後會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證明書」,申請人憑此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簽證申請,獲原則上批准後便可入境並於六個月內完成投資。
完成投資後,申請人再委託香港執業會計師簽發報告,連同相關證明(如銀行結單、持倉紀錄、物業買賣合約及印花證明等)提交入境處,屆時可獲正式批准逗留兩年。往後每次續期,申請人均須證明已投資的資產仍符合計劃規定,並提交最新的資產組合報告。
從實務角度,申請人宜在規劃資產配置時就諮詢熟悉計劃規則的律師及會計師團隊,避免因技術性違規而延誤身份辦理。尤其是非住宅房地產的估值及 SPV 架構、集體投資計劃的合資格性、存款證上限的計算等,均需要精確的文書準備。
結語
NCE 的 3,000 萬港元門檻並非一個簡單的整數,而是一套精密設計的資產配置框架。2,700 萬港元的獲許金融資產與非住宅房地產,給予申請人充份的投資自由度,惟各類別的限制與上限(例如存款證 10% 上限、非住宅房地產 1,000 萬上限)決定了資產分散策略必須謹慎規劃。強制性的 300 萬港元投資組合則將個人財富與香港經濟長遠發展掛鈎,不僅鞏固了計劃的公共政策合理性,亦為申請人的資金增添一份政策導向風險。有意者應反覆研讀入境事務處 [(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new_capital_investment_entrant_scheme.html)] 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官方文件,並在資產配置前進行全面的法律及稅務盡職審查,以確保每一步均符合計劃要求,鋪平七年後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坦途。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就本計劃的具體適用情況,應諮詢持牌律師及專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