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A 條 · 香港永久性居民
本條界定何謂「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整個移居路徑的法律起點。核心條件包括:
- 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 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國籍人士
《入境條例》第 2A 條
任何中國公民如屬以下情況,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 (b)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第 11 條 · 入境簽證之條件與限制
本條賦予入境事務處處長權力,對獲批入境或逗留之人士施加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逗留期限、是否可在港就業或就讀、是否需要擔保人等。
關鍵判例
- Vallejos 及 Domingo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3) — 終審法院確立「通常居住」的多因素測試框架
- ZN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8) — 釐清外傭居港年期不可計入「通常居住」七年期
- QT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8) — 終審法院裁定同性民事伴侶在受養人簽證申請中應獲平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