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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解讀
《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 115 章)是規範香港入境事務的核心法律文件。本章節對影響移居香港人士之關鍵條文作逐條解析。
第 2A 條 · 香港永久性居民
本條界定何謂「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整個移居路徑的法律起點。核心條件包括:
- 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 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國籍人士
第 11 條 · 入境簽證之條件與限制
本條賦予入境事務處處長權力,對獲批入境或逗留之人士施加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逗留期限、是否可在港就業或就讀、是否需要擔保人等。
關鍵判例
- Vallejos 及 Domingo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3) — 終審法院確立「通常居住」的多因素測試框架
- ZN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8) — 釐清外傭居港年期不可計入「通常居住」七年期
- QT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8) — 終審法院裁定同性民事伴侶在受養人簽證申請中應獲平等對待
免責聲明
本文系獨立編輯研究,不構成法律意見。法律條文之正式文本以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gov.hk)及香港入境事務處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