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高才通)自2022年12月底推出以來,截至2024年8月已接獲逾9.7萬宗申請,批出近7.8萬宗簽證,成為香港最進取的人才入境渠道。計劃分為A類(過去一年應課稅收入達港幣250萬元或以上)及B/C類(合資格大學學士學位,B類有三年工作經驗,C類不足三年且每年設1萬配額),兩者在首次逗留期限及續簽節奏上原本一致,均為2+3+3模式。然而,2024年10月16日發表的施政報告明確宣布,A類申請人的首次逗留期限由2年延長至3年,同時已獲批2年簽證的現有A類持有人亦可申請一次性延長1年。此舉使A類續簽實踐踏入3+3+3的新格局,而B/C類則維持2+3+3。對移民家庭來說,模式之差意味著續簽壓力、職涯規劃窗口與永居時間表的實質分別。本文逐項對比續簽時間軸,引用的政策依據均來自入境事務處及政府公布的一手文件,協助讀者理性部署居港七年之路。
高才通續簽模式框架與政策依據

高才通的逗留期限及續簽安排,由入境事務處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及相關行政指引釐定。該處在「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專頁(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TTPS.html )中明確列明:A類及B/C類申請人首次獲批的逗留期限分別為36個月和24個月,其後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一般每次批出3年,或以「頂尖人才」資格一次過批出6年。頂尖人才的定義為申請人已根據高才通在港逗留不少於兩年,且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税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
行政長官2024年施政報告(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4/tc/ )第86段進一步提出,將高才通A類的首個簽證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三年,以吸引更多高收入人才在港作長遠發展。入境事務處隨後發出新聞公報(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10/16/P2024101600568.htm )補充,措施適用於施政報告公布當日起新獲批的A類申請,而此前已獲批24個月逗留期限的A類人士,可在其現有簽證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入境處申請一次性延長逗留期限12個月,變相達到首段36個月的效果。B類及C類的首次逗留期限則維持24個月不變。換言之,續簽模式正式分化為A類3+3+3及B/C類2+3+3,兩者背後的續簽條件並無差別,但時間軸長短對申請人的職涯銜接和生活安排產生不同幅度的影響。
A類3+3+3續簽時間軸深度拆解

以2024年10月後獲批的A類申請人為例,入境處批出的電子簽證上會顯示最長36個月的逗留期限。申請人須在簽證發出後首六個月內入境激活,並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第0年至第3年屬首段逗留期,在此期間申請人只需確保居港連續性,毋須急於遞交續簽申請。到第3年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可遞交第一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入境處一般會在收妥全部文件後二至四星期內完成審批,若符合受僱或開辦業務的要求,會批出另一個36個月的逗留期限,即續簽後可居留至第6年。在第二段逗留期將滿時(即第6年),重複申請程序,再次獲批36個月,累積總批出期限共9年。
值得注意的是,A類持有人在第7年時,正處於第二段延長逗留期內。根據入境事務處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規則(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ight-of-abode-in-hksar/verify-permanent-id-card.html ),任何人連續通常居港滿七年,即可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不受最後一段簽證屆滿日期所限。居港年期從首次入境激活簽證當日起計,且中斷一般不應超過六個月。如此一來,A類人士僅需經歷兩次延長申請(第3年及第6年),便可覆蓋通往永居的七年路徑,相較原有2+3+3路徑,首次續簽的死線由第2年推遲至第3年,多出整整12個月處理就業或創業過渡,對部分短年期合約的高管或企業主而言,緩衝尤為明顯。
若A類申請人符合頂尖人才的200萬元收入門檻,更可在首次3年期滿後,直接申請6年逗留期限,即實踐3+6模式。在此情況下,整個七年永居旅程只須辦理一次續簽手續。入境處網頁列明,頂尖人才申請人須提交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其他稅務文件,證明應評稅入息達標。
B/C類2+3+3續簽時間軸深度拆解
B類及C類高才通的續簽節奏維持原有設計。首次獲批的逗留期限為24個月,申請人在簽證發出後六個月內入境,啟動居港時鐘。第0至第2年為首段逗留期。到第2年屆滿前四星期內,須遞交第一次續簽申請。成功續簽後,獲批36個月逗留期限,使總居港年期延伸至第5年。隨後在第5年屆滿前,再次申請續簽,再獲36個月,令總批出年期達8年。
必須強調,B/C類申請人在踏入第7年時,同樣處於第二段延長逗留期內(第5年至第8年),而非常規誤解的另一次續簽死線。因為2年加3年已達5年,第二次續簽後再獲3年,第7年自然被覆蓋。因此,B/C類持有人無須在第7年單獨辦理續簽,只需在居港滿七年當日起,前往入境處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即可。然而,由於首段逗留期較短,申請人必須在抵港後極短時間內落實長期職位或業務營運,才能在第一次續簽時順利提交受僱證明或營商證據,壓力較A類明顯增加。
若B/C類持有人符合頂尖人才條件,首次續簽時可一次獲批6年,走的便是2+6路徑。如此一來,不僅省卻第二次續簽手續,亦消除了第5年時再次接受審批的不確定性。
續簽條件與頂尖人才路徑對比
兩類模式在續簽的實質審批標準上完全一致,沒有任何優待或寛鬆之分。入境事務處在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指引中列出三項核心要求:一、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時已獲香港僱主聘用,而受聘工作須通常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且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或二、申請人已在香港開辦或參與業務,並須出示證明,顯示業務確實營運和可持續發展;三、申請人在港期間無嚴重刑事定罪紀錄。
對A類人士而言,其高收入背景意味著較大比例為企業主或跨國公司高管,在第一個三年內謀得符合薪酬水平的職位或啟動業務營運,時間上相對從容。相反,B/C類多為年輕中年專才,首次入境後須於24個月內完成求職、入職、並積累足夠的支薪紀錄及強積金供款,一旦遇上職業空窗期,可能觸發續簽時無法滿足受僱要求。因此,2024年施政報告針對A類的調整,某程度上是對高收入階層「先落戶後規劃」行為的認可,而B/C類則需更精準的居港就業時間表。
頂尖人才路徑則為兩類申請人提供共同的加速通道:只要在港逗留不少於兩年且年收入達200萬港元,即可在續簽時獲批6年,大幅壓縮續簽次數及中途的不確定性。此門檻以稅務文件為準,申請人須留意評稅年度與簽證日期的配對。
邁向永居:7年時間表與關鍵節點
無論持A類3+3+3還是B/C類2+3+3簽證,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法律依據均為《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居港年期由首次入境激活簽證當日計算,連續通常居住七年為最低門檻。在七年期間,短暫離港(一般每次不超過六個月)仍視為連續,但若總體趨勢顯示申請人未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入境處可作個別審查。
以下簡化時間表展示兩類路徑在相同里程碑下的差異:
| 里程碑 | A類(3+3+3) | B/C類(2+3+3) |
|---|---|---|
| 首次入境激活簽證 | 第0年 | 第0年 |
| 首段逗留期屆滿前申請續簽 | 第3年 | 第2年 |
| 獲批第一次延期 | 第3-6年 | 第2-5年 |
| 第二次延期申請 | 第6年 | 第5年 |
| 獲批第二次延期 | 第6-9年 | 第5-8年 |
| 居港滿七年申請永居 | 第7年(處於第二段延期內) | 第7年(處於第二段延期內) |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續簽壓力集中於第2年(B/C類)或第3年(A類),而第二次續簽與申請永居在時間上高度重叠。部分申請人可能在滿七年時尚處首次延長逗留期內(如A類頂尖人才拿了3+6,第7年已在6年期中;或B/C類2+6者亦然),則完全無需再辦第二度續簽。因此,規劃永居時不應只盯著續簽模式中的總數字,而應以實際首次入境日起計七年為最終目標。
結語與規劃建議
A類3+3+3與B/C類2+3+3的續簽模式差異,反映了港府對不同收入層人才靈活度的策略性傾斜。對申請人而言,關鍵並非比較哪條路徑「更好」,而是精準計算自己的入境日期、就業合約期限和評稅周期,將續簽申請與生涯規劃無縫銜接。有意長遠居港者,應在第一段逗留期內盡快建立穩定的受僱或營商關係,並保存所有支薪、租約及公用事業賬單等文件,以應付兩次續簽及未來的永居核實程序。若條件許可,爭取頂尖人才資格以簡化後續流程,更是減省行政負擔的上策。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在處理具體簽證申請時,應查閱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布,或諮詢持牌專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