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最大的分别
- 永久性居民享有哪些权利?
- 居留权的四项内容
- 居留权与入境权的分别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申请特区护照的资格
- 如何证明自己享有居留权
- 教育、医疗、房屋、福利的居港年期要求
- 有哪些限制与责任?
- 非中国籍人士须先申请并获批准
- 举证责任在申请人
- 国籍与特区护照资格
-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换证
- 什么情况会失去永久性居民身份?
- 法定丧失条件:连续36个月不在香港
- 非中国籍人士丧失身份后仍保留入境权
- 子女类别在年满21岁时的变化
- 1997年前永久性居民的过渡与延续
- 常见问题
- 香港永居可以投票吗?
- 香港永居可以申请特区护照吗?
- 离开香港多久会失去永居?
- 香港永居有什么代价?
- 官方来源
香港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最关键的分别,在于前者依法享有居留权,后者没有。居留权包含四项权利:可入境香港、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不得被发出递解离境令、不得被发出遣送离境令。本文资料截至2026年10月7日,内容整理自香港入境事务处、基本法及相关官方部门的现行规定。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最大的分别
两者的根本分别在于有无居留权。《基本法》第24条将香港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取得载明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则没有居留权。
基本法第三章的权利和自由并非永久性居民独有。根据《基本法》第41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非香港居民,也依法享有第三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永居独有的是居留权、选举权等特定权利,而非所有基本权利。
永久性居民享有哪些权利?
居留权的四项内容
永久性居民享有的居留权,由《入境条例》第2A条列明为四项权利(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第一,可在香港入境。第二,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任何向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第三,不得向其发出递解离境令。第四,不得向其发出遣送离境令。
居留权与入境权的分别
丧失居留权但依法仍可保有入境权的人,所拥有的权利较少。入境处说明,拥有入境权的人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限制;但《入境条例》第2AAA条所列的入境权只包含三项:在香港入境、不被施加逗留条件、不得被作出遣送离境令。与居留权相比,入境权少了“不得被发出递解离境令”一项。
入境权有一项例外。如有递解离境令针对拥有入境权的人作出,在该递解离境令有效的期间,该项入境权停止有效。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项权利载于《基本法》第26条。选民登记方面,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第539章)所指的永久性居民、通常在香港居住、年满18岁(或在申请登记后的首个9月25日或之前满18岁)、持有身份证明文件(如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相关细节可参考选举事务处的地方选区选民登记页面。
申请特区护照的资格
申请特区护照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申请人须是中国公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入境处承诺于收妥全部所需文件、费用及照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未满十一岁而并未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处理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内。
已获批国籍变更而不再是中国公民者,不符合申请特区护照的资格。护照只载有护照持有人的个人资料,须为每名同行子女另行申请护照。
如何证明自己享有居留权
行使居留权须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任何人必须持有以下其中一种文件,始能证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并行使居留权:获发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获发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已附贴于有效旅行证件上;或获发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教育、医疗、房屋、福利的居港年期要求
各项公共服务对身份与居港年期的要求并不一致,并非全部以永久性居民为门槛。下表整理各项服务的官方条件。
| 服务 | 身份或居港要求 | 负责部门 |
|---|---|---|
| 公营学校免费教育 | 政府通过公营学校为所有儿童提供12年免费小学及中学教育;符合资格儿童由6岁起在公营学校接受基础教育 | 教育局 |
| 小一入学统筹办法 | 所有拥有香港居留权及年龄足五岁八个月(截至九月一日入读小一计)的儿童符合资格参加(已入读小学或已获派小一学位者除外) | 教育局 |
| 公立医院符合资格人士收费 | 持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签发的香港身份证(凭已逾期或失效的入境/逗留许可而获发证者除外) | 医管局 |
| 公共房屋 | 申请者及家庭成员须拥有香港入境权;配屋时申请表内至少一半成员须在港居住满七年且所有成员仍在港居住 | 房委会 |
|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 | 申请人须是香港居民、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于1年,并在取得身份后在香港总共居住满1年 | 社署 |
| 公共福利金计划 | 申请人须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7年,并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1年 | 社署 |
公立医院的“符合资格人士”定义以香港身份证为准,并不要求永久性居民身份。医管局列出的符合资格人士包括持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所签发香港身份证的人士(但凭已逾期或失效的入境/逗留许可而获发证者除外)、身为香港居民的11岁以下儿童,或医管局行政总裁认可的其他人士;其他人士定义为“非符合资格人士”。
公共房屋的申请资格看“入境权”而非“永居”。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限制(与逗留期限有关的条件除外)。刚来港定居的人士,只要年满18岁并符合其他资格便可登记申请,但在获配入住公屋时,至少一半名列申请书上的家庭成员必须在港居住满七年并仍在香港居住。
综援与公共福利金设有居港年期规定。综援申请人须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于1年,并在取得身份后在港总共居住满1年(天数无须连续,申请日前不超过56天的离港天数视为在港居住);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获豁免。公共福利金申请人须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7年,并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1年(该年内离港不超过90天视为符合)。通过各项人才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获准在港逗留的人士及其受养人,一律不具申请综援或公共福利金的资格。
强积金方面,计划成员在65岁前可因永久性离开香港而提早提取。须作出法定声明,表明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并提供令受托人信纳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证明文件。曾以此理由提取者,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较后离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请。
关于七年取得永居的路径与“通常居住”的判断,可参考七年永久居民路径及《入境条例》第2A条解读。
有哪些限制与责任?
非中国籍人士须先申请并获批准
根据附表1第2(d)段(七年类)声称具备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非中国籍人士,须先向入境处处长申请并获批准,否则不具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时须提供资料令处长信纳该人已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相关资料可包括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维持生活,以及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举证责任在申请人
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并且合法逗留。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声称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必须负起证明该项声称的举证责任。七年类的非中国籍申请人须以表格ROP146作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核实通过后,在港逗留条件会被注销,11岁或以上者须亲自到人事登记处办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国籍与特区护照资格
根据入境处,凡在中国领土(包括香港)出生并具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均为中国公民;除非已向入境处申请国籍变更并获批准,否则不论是否持有外国护照,中国公民身份不受影响。1997年7月1日前属永久性居民并具中国国籍、保留外国护照的人,可继续以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但不能在香港特区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
特区护照的申请资格同时要求中国公民身份。已获批国籍变更而不再是中国公民者,不符合申请资格。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换证
旧款智能身份证已分两阶段失效。1970年或之后出生的持有人,旧证已于2025年5月12日起失效;1969年或之前出生的持有人,旧证已于2025年10月12日起失效。除非已根据《入境条例》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则居留权不会因旧证失效而受影响;但失效证件不能用作入境事务用途,法例要求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才可申请的服务(例如特区护照)须先换证。
什么情况会失去永久性居民身份?
法定丧失条件:连续36个月不在香港
《入境条例》附表1第7段规定,永久性居民只在特定情况下才丧失身份。身为附表1第2(d)或(e)段所指的人(即非中国籍人士及其在港所生未满21岁子女),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即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身为第2(f)段所指的人(1997年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者),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亦丧失身份。
附表1第7段并无为第2(a)(b)(c)段的中国公民类别设定因离港而丧失身份的条件。条例亦未给出一个固定的离港日数作为“不再通常居住”的门槛;判断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须考虑个人不在港的原因、期间、次数、是否在港有惯常住所、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以及主要家庭成员所在。
非中国籍人士丧失身份后仍保留入境权
非中国籍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会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丧失身份的人士,仍可按照法例自动拥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想确认是否已丧失身份,可向入境处居留权组申请核实。
子女类别在年满21岁时的变化
第2(e)段所指的子女(即永居非中国籍人士在港所生未满21岁子女),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永久性居民。该人士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七年等条件,才可成为永久性居民。关于连续36个月离港触发身份失效的机制,可参考相关专文。
1997年前永久性居民的过渡与延续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属永久性居民并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只要仍是中国公民(未获批国籍变更),即使长时间不在香港亦不会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有关人士可继续使用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但不能在香港特区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
若该人士获批国籍变更成为外国公民,则可能因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而丧失永居,但仍自动享有入境权。非中国籍而在1997年7月1日前属永久性居民者,如未能符合过渡安排,将丧失永居,但自动享有入境权,日后符合条件可重新享有居留权。
常见问题
香港永居可以投票吗?
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法》第26条);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所指的永久性居民、通常在香港居住、年满18岁(或在申请登记后的首个9月25日或之前满18岁)、持有身份证明文件(如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
香港永居可以申请特区护照吗?
可以,但须同时具备三项资格。申请人须是中国公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获批国籍变更而不再是中国公民者不符合资格。
离开香港多久会失去永居?
是否会因离港失去永居,取决于所属的永久性居民类别。第2(d)(e)段类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即丧失;第2(f)段类别须同时已取得香港以外地方的居留权;中国公民类别在条文上没有因离港而丧失的条件。条例未订明固定离港日数门槛。
香港永居有什么代价?
非中国籍永久性居民若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并连续36个月不在香港,会丧失身份;行使各项权利亦须持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官方来源
- 基本法 第三章(第24至42条)
- 《入境条例》(第115章)
- “居留权”及有关用词的定义(入境处)
- 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入境处)
- 合资格人士(入境处)
-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入境处)
- 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入境处)
- 选举事务处:地方选区选民登记
- 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境处)
- 教育局:学位分配系统
- 教育局:学位安排支援服务的常见问题
- 教育局:小学及中学教育
- 医管局:“符合资格人士”及”非符合资格人士”之定义
- 房屋委员会:公屋申请 一般家庭
- 房屋委员会:新来港人士
- 社会福利署:综援计划 居港规定
- 社会福利署:公共福利金计划 申请资格
- 积金局:提早取回强积金
- 入境处:香港身份证
本文为政策资料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政策以入境事务处等官方部门的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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