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是香港法定的强制退休保障制度,除获豁免人士外,年满 18 岁至 64 岁的雇员或自雇人士均须参加。新来港人士是否受该制度覆盖,取决于其签证类别、逗留期限及受雇情况。本文整理登记、供款与提取的官方规定,资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7 日。

强积金是什么?谁须要参加?

强积金(MPF)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设立的强制退休保障制度。除获豁免人士外,年满 18 岁至 64 岁的雇员或自雇人士,都必须按条例参加强积金计划。

一般雇员指年满 18 岁至 64 岁、从事任何行业而持续受雇 60 天或以上的雇员。

获豁免人士

以下类别不须参加强积金:未满 18 岁或年届 65 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家务雇员;自雇小贩;受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驻港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持《入境条例》第 11 条来港工作且获准留港不超过 13 个月,或是香港以外地方某退休计划成员的人士,亦获豁免。

新来港人士的签证与覆盖情况

新来港人士是否受强积金覆盖,按签证类别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持受养人签证(dependant visa)进入香港的雇员受强积金制度覆盖,原因是他们并非以工作为理由获准进入香港。

持工作签证入境、获准按《入境条例》第 11 条逗留不多于 13 个月者,留港首 13 个月获豁免;其后签证延期至合计超过 13 个月,自第 13 个月完结后的第一天不再获豁免,雇主须在该天起 60 天内安排参加。

持工作签证入境、获准按《入境条例》第 11 条逗留,且参加香港以外设立的公积金计划、退休金计划或退休计划/离职金计划的雇员,不受强积金覆盖。

持学生签证来港读书、毕业后紧接续办 IANG 签证获准在港工作,且学生签证有效期与紧接的 IANG 签证有效期合计超过 13 个月者,受强积金覆盖;雇主必须在该学生受雇起计 60 天内安排参加。

在香港以外地区受雇于外国公司并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雇员不受覆盖,与是否香港居民无关。获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公司在香港或从香港雇用、在香港工作,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雇员则受覆盖,例如在深圳居住而每日穿梭深港两地的雇员。

各类来港签证路径的条件,可参考签证途径总览;新来港人士的落地安排,另见来港首周清单:银行与住房。高才通续期与强积金的关系,见高才通续期对强积金的影响。

供款比率与上限

雇员及雇主双方须分别向强积金账户作出雇员有关入息的 5% 的供款,供款金额受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限制。

月薪雇员的供款表

就月薪雇员而言,现时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为 $7,100 及 $30,000。

月薪水平雇主供款雇员供款
低于 $7,100有关入息 × 5%无须供款
$7,100 至 $30,000有关入息 × 5%有关入息 × 5%
高于 $30,000$1,500$1,500

非按月支薪的计算

如按日、按周或每半个月支薪一次,雇主须先以每日最高 $1,000 及最低 $280 的有关入息水平来计算支薪周期的上、下限,以确定供款额。

有关入息的范围

有关入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或须支付给雇员的金额,包括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不包括《雇佣条例》下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雇员与雇主供款期的分别

雇员无须为受雇首 30 天作出供款;免供款期不适用于雇主,雇主供款应从雇员受雇首日开始计算。

一般而言,供款日为每月的第 10 天。就新雇员的首次供款,雇主应在雇员受雇满 60 天所在月份完结后的下一个供款日(每个月的第 10 天)或之前,把供款支付给“积金易”平台。

强制性供款一经存入雇员账户,即全额并立即归属于雇员;强制性供款的投资回报,亦会全额并立即归属于该雇员。

受雇与自雇人士的分别

受雇人士由雇主安排登记及供款,自雇人士则须自行选计划及开立账户。两类人士的登记责任与罚则并不相同。

受雇人士的登记

除获豁免人士外,雇主应安排年满 18 岁至 64 岁、受雇 60 天或以上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 60 天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60 天是自受雇日起、维持雇佣关系的日子按自然日计算(包括节假日),而非指受雇日期起计的工作日数。

雇主没有准时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 $350,000 及监禁三年。

雇主须通过“积金易”平台为雇员登记,所需资料包括所选基金、个人资料,以及就税务居民身份作出自我证明(即申报雇员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有税务居民的责任)。如雇员未有作出自我证明,“积金易”平台将无法完成开户程序。

如雇员没有在表格上注明基金选择,其供款将会按计划的预设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自雇人士的定义与登记

独资经营者及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均属自雇人士。除获豁免人士外,年满 18 岁至 64 岁的自雇人士必须在成为自雇人士的首 60 天内,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及开立一个自雇人士账户。

自雇人士没有准时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 $50,000 及监禁六个月。

自雇人士的规划细节见自雇人士强积金供款规划;自雇开公司与强积金、工作签证的先后次序,见自雇开公司与强积金及工作签证次序。

自雇人士的供款

自雇人士供款额为收入的 5%,并受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限制。现时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为每月 $7,100(或每年 $85,200)及每月 $30,000(或每年 $360,000)。

自雇人士每月有关入息供款
低于每月 $7,100(或每年 $85,200)无须供款
每月 $7,100 至 $30,000(或每年 $85,200 至 $360,000)有关入息 × 5%
高于每月 $30,000(或每年 $360,000)每月 $1,500(或每年 $18,000)

自雇人士可按月或按年供款。

自雇人士可参考以下四种方式确定有关入息:参考税务局发出的最近期评税通知书上的“应评税利润”;参考《税务条例》第 28 条所界定的基本免税额;向“积金易”平台作出入息声明;或以每年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作为有关入息。

自雇人士可向“积金易”平台作出陈述,声明其业务蒙受净亏损,并停止支付强制性供款,直至有关入息回到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止。自雇人士必须在每一个财政期终结前至少 30 天,向“积金易”平台报告下一财政期的有关入息。

怎样选择受托人与基金?

雇主及自雇人士均需挑选强积金计划。挑选时可考虑三项因素:受托人及有关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基金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资需要及提供足够选择;收费(可能有参加费、年费、交易费)。受托人须向正考虑参加强积金计划的人士提供主要计划资料文件及强积金计划说明书。

雇主可以参加多于一个强积金计划,为雇员提供多个选择,以便雇员可以选择最切合其个人需要的计划。集成信托计划是最常见的强积金计划。

强积金制度下设有三类强积金账户,分别为供款账户、个人账户及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

选择计划的具体要点,见选择强积金计划。

什么情况可以提取?

强积金法规规定,计划成员年满 65 岁(符合法规订明的特定情况除外)才可提取由强制性供款和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累积的强积金。年满 65 岁的成员可选分期提取、一次性提取,或保留在强积金计划内继续投资。

六种提早提取的法定情况

在 65 岁前,强积金只可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提早提取:提早退休;永久性地离开香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额结余;死亡。

提早退休须年满 60 岁并已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并作出法定声明指无意再次受雇或自雇。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须提供注册医生或中医的医疗证明。末期疾病指患有相当可能令预期寿命减至 12 个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并提供由注册医生或中医发出的医疗证明;计划成员必须在医疗证明签发后 12 个月内通过“积金易”平台向受托人提出申请,亦须全额提取账户内所有强积金。

小额结余指计划成员只在一个强积金计划内存有强积金,而结余不超过 $5,000,及提出申请的日期须距离最后一个供款日至少 12 个月,并须声明日后无意再受雇或自雇。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计划成员必须作出法定声明指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亦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时须提供令受托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计划成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

所需证明文件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法定声明,及令受托人信纳计划成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证明文件。申领须通过“积金易”平台向受托人提出;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必须在 30 天内向申领人支付强积金。

曾以永久离港为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者,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较后离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请,受托人亦不会向计划成员支付强积金。计划成员如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借此提早提取强积金,可被检控;积金局会主动抽查申领个案,如有怀疑,会作出调查及采取执法行动。

法定声明须为正本。在香港,计划成员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的监誓人、公证人或太平绅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声明,并由他们在声明上签署;如在香港以外作出,须在公证人、获当地法律授权监誓的人士或监理法定声明的人士面前作出。

海外退休与永久离港提取的关系,见永久性居民离港提取与海外退休安排。

转职时的强积金处理与“积金易”平台

离职或转职时,强积金账户的处理方式由成员决定;如无指示,“积金易”平台会自动将供款转入个人账户。

转职时的账户处理

雇员转职时,可把强积金从原计划的供款账户,转移至新雇主参加的计划的供款账户,或转移至任何计划的个人账户。

如“积金易”平台收到雇主发出的离职通知后三个月内,没有收到雇员如何处理供款账户内的强积金的指示,该雇员的强积金将自动转移至原计划的个人账户内,继续投资。

雇员自选安排(半自由行)

雇员自选安排(即俗称“强积金半自由行”)让雇员可每年一次,选择将供款账户内的雇员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转移至自选的强积金计划。该安排适用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期间,每年一次。

雇员必须把雇员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全额一次性转移。现职期间,雇主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强积金是不可转移的,须待雇员离职后才可转移。

通过“积金易”管理账户

“积金易”平台是一个中央和综合的电子平台,把强积金计划行政工作标准化、简化和自动化,从而提升运作效率、节省行政成本,并为计划成员和雇主提供简便的一站式用户体验。平台由积金局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6DA 条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构建,并以非营利模式营运;所节省的行政成本将通过减费直接惠及计划成员。

积金局主席于 2026 年 10 月 4 日发表博客,表示“积金易”平台已全面运作,计划成员登录后可在一个平台查阅所有强积金账户资料。“积金易”平台提供一站式流动管理,通过手机或电脑,成员可在一个平台随时随地管理强积金,包括转换基金或投资组合、更新个人资料等,平台并设有提示功能,让成员掌握雇主是否已准时供款。成员只需注册一次“积金易”,同一个账户可终身使用,日后即使转工开立不同强积金计划账户,也可省去登录不同计划账户的烦恼。

“积金易”平台已于 2026 年 10 月 5 日推出一站式“强积金账户资料查询服务”;积金局原有的个人账户及无人申领权益纪录查询服务已于 2026 年 10 月 5 日起停止运作。成员可浏览积金易网站或登录平台查询。

自愿性供款与税务扣减

强积金供款分为强制性供款与自愿性供款,两者在税务处理上并不相同。

雇员可就支付给强积金计划的雇员强制性供款申请扣税,最高扣除额为每个征税年度 $18,000(2015-16 及其后适用)。雇员作出的自愿性供款不可扣税,可扣税自愿性供款除外。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TVC)供款可享税务扣减优惠,扣税额上限为每年 $60,000,此上限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和符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的合计上限;税务扣减措施于 2019/20 征税年度开始生效。该等供款须保存至 65 岁(除符合法规订明的特定情况外)才可提取,超出扣税额的供款亦不能提早提取;账户结余可随时转移至其他强积金计划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

一般自愿性供款(通过雇主、金额与收入挂钩)并无税务优惠,提取受计划条款限制,或要在离职后方能提取或转移。

雇主可就为雇员作出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申请扣税,但扣除额不得超逾雇员总薪酬的 15%。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可当作营业开支扣除,最高 $18,000。

常见问题

刚入职多久要加入强积金?

雇主须在雇员受雇首 60 天内安排其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此规定适用于年满 18 岁至 64 岁、受雇 60 天或以上的全职及兼职雇员;60 天按自然日计算(包括节假日),而非工作日数。

强积金可以提早取出吗?

一般须年满 65 岁才可提取强积金;65 岁前只可在六种法定情况下提早提取。六种情况为提早退休(须年满 60 岁并终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永久性地离开香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额结余(结余不超过 $5,000)及死亡。

强积金供款可以扣税吗?

雇员就强制性供款申请扣税,每个征税年度最高扣除额为 $18,000;一般自愿性供款不可扣税。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与符合资格延期年金保费合计,每年扣税上限为 $60,000,且该等供款须保存至 65 岁(除符合法规订明的特定情况外)才可提取。

自雇人士要供款吗?

年满 18 岁至 64 岁的自雇人士必须供款。自雇人士须在成为自雇人士首 60 天内自行选计划及开立账户,供款为收入的 5%,受每月 $7,100 至 $30,000 有关入息水平限制;没有准时登记可被检控,最高罚款 $50,000 及监禁六个月。

持工作签证来港是否需要供强积金?

持工作签证获准按《入境条例》第 11 条留港不超过 13 个月者,留港首 13 个月获豁免。其后签证延期至合计超过 13 个月,雇主须自第 13 个月完结后首日起 60 天内安排参加;若该雇员同时参加香港以外的退休计划,则不受强积金覆盖。

官方来源

本文为政策资料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政策以积金局、税务局等官方部门的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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