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强积金与工作/逗留身份,并不是一条自动接续的审批链。 公司注册处处理公司成立,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处理商业登记,积金局处理自雇人士强积金,入境处处理工作及逗留身份。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不会自动启动签证申请,更不等于取得工作许可;三项责任必须分开处理。
一、公司注册与商业登记:同一宗申请一次取得两张证书
第一层的结论,是公司注册与商业登记可在同一宗公司成立申请内完成。 新公司须提交法团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是NNC1,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是NNC1G;同时须提交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文本、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及正确费用。IRBR1将公司成立申请接入商业登记程序,并非先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再另行递交同一套商业登记申请。详见公司注册处“如何办理新公司的注册”。
两张证书是同一宗申请获批后的交付结果。 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可下载或领取“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取决于提交申请的形式,证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这项安排由GovHK“商业登记及公司注册”及公司注册处办理新公司注册指引共同说明。
公司成为法团后的NNC3,则是另一个不能漏掉的时限。 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由公司在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天内提交表格NNC3“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以办理登记。若未有在订明时限内提交,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被各处罚款;如持续违反,还可再被处按天计算的罚款。相关要求载于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指引。
拟用公司名称的风险,须在递表阶段处理。 拟用的公司名称如有错误或未获准注册,公司注册处可拒绝有关申请,而已缴纳的存档费用将不会退还。换言之,NNC1或NNC1G、章程细则及IRBR1虽然可以在同一宗申请内提交,名称未获接纳仍可令申请被拒绝。上述退款安排见公司注册处官方指引。
二、公司须登记,不等于每名相关人士都在经营业务
第二层的结论,是“公司是否须办理商业登记”与“某人是否从事须登记的业务”属于两条界线。 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实际上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均须办理商业登记。换言之,公司注册完成后,商业登记责任并非取决于是否有实际收入或营业活动另行决定。参见税务局“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
业务的判定则看实际活动性质。 税务局所称的“业务”,包括为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不论是实体经营或通过互联网经营;但仅担任职位或受雇的人士,不会被视为从事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因此,公司层面因注册而承担的登记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把每名董事、股东或雇员视为已在经营业务。完整界线见税务局“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
非香港居民办理商业登记的实际门槛,是按官方条件委任香港居民代理人。 如业务的经营者、全体合伙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不是香港居民,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该业务的代理人,负责办理商业登记事宜。在这种情况下,须填写表格IRBR177,或提交一份列明代理人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香港住址的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详见税务局商业登记申请指引。
代理安排只处理商业登记程序,不能取代工作及逗留身份的另一套审核。 即使公司注册和商业登记已取得证书,访客身份是否容许申请人参与公司业务,仍由入境处按相应逗留条件及申请程序处理,不能由代理人、IRBR177或公司证书代替。
三、强积金自“成为自雇人士”起计,与公司证书不是同一完成点
第三层的结论,是强积金自雇人士登记有独立期限,不会因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而自动完成。 除获豁免人士外,年满18岁至64岁的自雇人士,必须在成为自雇人士的首60个自然天内,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及开立一个自雇人士账户。这项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办理,无须等待其他批文。参见积金局“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
60天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计算期自成为自雇人士之日起计算,包括假期在内,并非按工作日计算。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及强积金开户是不同制度;公司注册完成与强积金账户开立,不能视为同一个行政完成点。期限及自然日计算方法见积金局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页面及积金局自雇人士常见问题。
遗漏强积金账户的后果,是逾期不符规定。 申报及实际业务安排不能取代首60个自然天内选择计划及开立账户的责任;反过来,完成强积金账户亦不代表已取得工作签证或完成商业登记。
四、注册公司不会自动给予工作身份
第四层的结论,是访客逗留身份与公司身份完全分开。 根据《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以访客身份获准在香港逗留,须受相关条件规限。访客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亦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仅依靠注册一家公司,不会改变访客原有的逗留条件。规定见入境处“访客获准参与的活动”。
先以访客身份在港实际经营,后补公司文件,不能消除逗留条件问题。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其有效的逗留条件,即构成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处港币五万元罚款及两年监禁。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处理的是公司成立和商业登记,不会自动给予受雇、开办或参与业务的许可。法律后果见入境处“访客获准参与的活动”。
受雇与自雇是不同申请路径,不能仅凭公司名称判定。 入境处的一般就业政策处理受雇来港工作的申请;申请人须已实际获得聘用,职位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相关,不能轻易由本地人担任,薪酬福利亦须与当时香港专才市场水平大致相同。这些条件说明“已成立公司”与“已获得聘用”不是同一概念。参见入境处“一般就业政策”。
以自雇身份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相关业务的一方仍须完成入境处文件。 入境处在高才通常见问题第5项说明,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业务的申请人,其所属公司同样须填写相关网上表格或ID 990B,以完成申请。若公司没有完成这一步,申请便无法完成;公司完成文件,也不等于申请已获批。见入境处高才通常见问题。
五、实务上应把四个完成点分开管理
正确的次序不是等待一张证书自动带来下一项资格,而是把公司文件、成立后时限、自雇责任及入境处程序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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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线应成套处理。 NNC1或NNC1G、章程细则、IRBR1及正确费用属同一次提交;申请获批后,两张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涉及非香港居民 business structures 时,须先按税务局指引处理香港居民代理、IRBR177或委托书及身份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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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须独立管理NNC3。 这不是公司注册证明书的替代文件。成立为法团后15天内须完成提交;逾期可能令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规定见公司注册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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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自雇人士后须独立管理强积金。 除豁免人士外,年满18岁至64岁的自雇人士须在首60个自然天内开户,假期包括在内。漏办并不能由公司注册或商业登记补回,见积金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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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在港工作或参与业务前,须先确认逗留身份是否容许。 若仍属访客,注册公司不代表已取得工作身份;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本身受逗留条件限制,违反可构成罪行,见入境处访客活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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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自雇相关签证申请时,须同步完成公司文件。 依入境处高才通FAQ第5项,所属公司须填写网上表格或ID 990B,否则申请不能完成。这仅是文件责任,并非获批的保证,见相关FAQ。
综合而言,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处理公司与业务登记,强积金账户处理自雇人士的退休保障责任,入境处程序则处理工作及逗留身份。 三者不能互相替代;受雇或自雇的具体分类,亦须按实际工作安排及相应申请要求处理,不能由公司名称或任何一张证书直接得出。
migration.hk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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