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行:公司註冊、商業登記、強積金與工作/逗留身分,並不是一條自動接續的審批鏈。 公司註冊處處理公司成立,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處理商業登記,積金局處理自僱人士強積金,入境處處理工作及逗留身分。取得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不會自動啟動簽證申請,更不等於取得工作許可;三項責任必須分開處理。

一、公司註冊與商業登記:同一宗申請一次取得兩張證書

第一層的結論,是公司註冊與商業登記可在同一宗公司成立申請內完成。 新公司須交付法團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是NNC1,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是NNC1G;同時須交付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文本、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1及正確費用。IRBR1把公司成立申請接到商業登記程序,並非先取公司註冊證書後,才另行遞交同一套商業登記申請。詳見公司註冊處「如何辦理新公司的註冊」。

兩張證書是同一宗申請獲批後的交付結果。 申請獲批准後,申請人可下載或領取「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視乎交付申請的形式,證書會以電子形式或印本形式發出,電子證書與印本證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這項安排由GovHK「商業登記及公司註冊」及公司註冊處辦理新公司註冊指引共同說明。

公司成為法團後的NNC3,則是另一個不能漏掉的時限。 其他董事可簽署表格內的同意書,或由公司在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後15日內交付表格NNC3「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以作登記。若未有在訂明時限內交付,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均屬犯罪,可各被處罰款;如持續違反,還可再被處按日計算的罰款。相關要求載於公司註冊處新公司註冊指引。

擬用公司名稱的風險,須在遞表階段處理。 擬用的公司名稱如有錯誤或不獲准註冊,公司註冊處可拒絕有關申請,而已繳交的存放文件費用將不會退回。換言之,NNC1或NNC1G、章程細則及IRBR1雖然可以在同一宗申請內交付,名稱不獲接納仍可令申請被拒絕。上述退款安排見公司註冊處官方指引。

二、公司須登記,不等於每名相關人士都在經營業務

第二層的結論,是「公司是否須辦理商業登記」與「某名人士是否從事須登記的業務」屬於兩條界線。 所有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論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均須辦理商業登記。換言之,公司註冊完成後,商業登記責任不是按有沒有實際收入或營業活動另行決定。參見稅務局「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

業務的判定則看實際活動性質。 稅務局所述的「業務」,包括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不論是實體經營或透過互聯網經營;但僅擔任職位或受僱的人士,不會被視為從事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因此,公司層面因註冊而承擔的登記責任,不能直接等同於把每名董事、股東或僱員視為已在經營業務。完整界線見稅務局「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

非香港居民辦理商業登記的實際門檻,是按官方條件委任香港居民代理人。 如業務的東主、所有合夥人及主要高級人員均不是香港居民,便須委託一名香港居民作為該業務的代理人,負責辦理商業登記事宜。在這情況下,須填妥表格IRBR177,或提交一份列明代理人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及香港住址的委託書,並提供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詳見稅務局商業登記申請指引。

代理安排只處理商業登記程序,不能取代工作及逗留身分的另一套審核。 即使公司註冊和商業登記已取得證書,訪客身分是否容許申請人參與公司業務,仍由入境處按相應逗留條件及申請程序處理,不能以代理人、IRBR177或公司證書代替。

三、強積金由「成為自僱人士」起計,與公司證書不是同一完成點

第三層的結論,是強積金自僱人士登記有獨立期限,不會因取得公司註冊證明書而自動完成。 除獲豁免人士外,年滿18歲至64歲的自僱人士,必須在成為自僱人士的首60個曆日內,自行選擇強積金計劃及開立一個自僱人士帳戶。這項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辦理,不需要等待其他批文。參見積金局「自僱人士參加強積金」。

60日是曆日,不是工作日。 計算期由成為自僱人士之日起計,包括假期在內,並不是按工作日計算。公司註冊、商業登記及強積金開戶是不同制度;公司註冊完成與強積金帳戶開立,不能視為同一個行政完成點。期限及曆日計算方法見積金局自僱人士參加強積金頁面及積金局自僱人士常見問題。

遺漏強積金帳戶的後果,是逾期不符規定。 申報及實際業務安排不能取代首60個曆日內選擇計劃及開立帳戶的責任;反過來,完成強積金帳戶亦不代表已取得工作簽證或完成商業登記。

四、註冊公司不會自動給予工作身分

第四層的結論,是訪客逗留身分與公司身分完全分開。 根據《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以訪客身分獲准在香港逗留,須受當中條件規限。訪客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亦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單靠註冊一間公司,不會改變訪客原有的逗留條件。規定見入境處「訪客獲准參與的活動」。

先以訪客身分在港實際經營,後補公司文件,不能消除逗留條件問題。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處理的是公司成立和商業登記,不會自動給予受僱、开辦或參與業務的許可。法律後果見入境處「訪客獲准參與的活動」。

受僱與自僱是不同申請路徑,不能由公司名稱代為判定。 入境處的一般就業政策處理受僱來港工作申請;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職位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不能輕易由本地人担任,薪酬福利亦須與當時本港專才市場水平大致相同。這些條件說明「已成立公司」與「已獲得聘用」不是同一概念。參見入境處「一般就業政策」。

以自僱身分在香港開辦或參與業務,涉事業務的一方仍須完成入境處文件。 入境處在高額人才通行證常見問題第5項說明,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的申請人,其所屬公司同樣須填寫有關網上表格或ID 990B,以完成申請。若公司沒有完成這一步,申請便無法完成;公司完成文件,也不等於申請已獲批。見入境處高額人才通行證常見問題。

五、實務上應把四個完成點分開管理

正確的次序不是等待一張證書自動帶出下一項資格,而是把公司文件、成立後時限、自僱責任及入境處程序分開處理。

  • 公司成立線應成套處理。 NNC1或NNC1G、章程細則、IRBR1及正確費用屬同一次交付;申請獲批後,兩張證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涉及非香港居民 business structures 時,須先按稅務局指引處理香港居民代理、IRBR177或委託書及身分證副本。

  • 公司成立後須獨立管理NNC3。 這不是公司註冊證明書的替代文件。成立為法團後15日內須完成交付;逾期可能令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規定見公司註冊處指引。

  • 成為自僱人士後須獨立管理強積金。 除豁免人士外,年滿18歲至64歲的自僱人士須在首60個曆日內開戶,假期包括在內。漏做並非由公司註冊或商業登記補回,見積金局規定。

  • 實際在港工作或參與業務前,須先確認逗留身分是否容許。 若仍屬訪客,註冊公司不代表已取得工作身分;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本身受逗留條件限制,違反可構成罪行,見入境處訪客活動規定。

  • 遞交自僱相關簽證申請時,須同步完成公司文件。 依入境處高額人才通行證FAQ第5項,所屬公司須填寫網上表格或ID 990B,否則申請不能完成。這是文件責任,不是批出保證,見相關FAQ。

綜合而言,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處理公司與業務登記,強積金帳戶處理自僱人士的退休保障責任,入境處程序則處理工作及逗留身分。 三者不能互相替代;受僱或自僱的具體分類,亦須按實際工作安排及相應申請要求處理,不能由公司名稱或任何一張證書直接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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