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最關鍵的分別,在於前者依法享有居留權,後者沒有。居留權包含四項權利:可入境香港、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不得被發出遞解離境令、不得被發出遣送離境令。本文資料截至2026年10月7日,內容整理自香港入境事務處、基本法及相關官方部門的現行規定。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最大的分別

兩者的根本分別在於有無居留權。《基本法》第24條將香港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取得載明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非永久性居民則沒有居留權。

基本法第三章的權利和自由並非永久性居民獨有。根據《基本法》第41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非香港居民,也依法享有第三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因此,永居獨有的是居留權、選舉權等特定權利,而非所有基本權利。

永久性居民享有哪些權利?

居留權的四項內容

永久性居民享有的居留權,由《入境條例》第2A條列明為四項權利(在不抵觸第2AA(2)條的條文下)。第一,可在香港入境。第二,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任何向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第三,不得向其發出遞解離境令。第四,不得向其發出遣送離境令。

居留權與入境權的分別

喪失居留權但依法仍可保有入境權的人,所擁有的權利較少。入境處說明,擁有入境權的人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限制;但《入境條例》第2AAA條所列的入境權只包含三項:在香港入境、不被施加逗留條件、不得被作出遣送離境令。與居留權相比,入境權少了「不得被發出遞解離境令」一項。

入境權有一項例外。如有遞解離境令針對擁有入境權的人作出,在該遞解離境令有效的期間,該項入境權停止有效。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項權利載於《基本法》第26條。選民登記方面,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所指的永久性居民、通常在香港居住、年滿18歲(或在申請登記後的首個9月25日或之前滿18歲)、持有身分證明文件(如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等。相關細節可參考選舉事務處的地方選區選民登記頁面。

申請特區護照的資格

申請特區護照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申請人須是中國公民、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境處承諾於收妥全部所需文件、費用及照片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未滿十一歲而並未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兒童,處理時間為十個工作天內。

已獲批國籍變更而不再是中國公民者,不符合申請特區護照的資格。護照只載有護照持有人的個人資料,須為每名同行子女另行申請護照。

如何證明自己享有居留權

行使居留權須持有有效的證明文件。任何人必須持有以下其中一種文件,始能證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並行使居留權:獲發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獲發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並已附貼於有效旅行證件上;或獲發的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教育、醫療、房屋、福利的居港年期要求

各項公共服務對身份與居港年期的要求並不一致,並非全部以永久性居民為門檻。下表整理各項服務的官方條件。

服務身份或居港要求負責部門
公營學校免費教育政府透過公營學校為所有兒童提供12年免費小學及中學教育;合資格兒童由6歲起在公營學校接受基礎教育教育局
小一入學統籌辦法所有擁有香港居留權及年齡足五歲八個月(截至九月一日入讀小一計)的兒童合資格參加(已入讀小學或已獲派小一學位者除外)教育局
公立醫院符合資格人士收費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簽發的香港身份證(憑已逾期或失效的入境/逗留許可而獲發證者除外)醫管局
公共房屋申請者及家庭成員須擁有香港入境權;配屋時申請表內至少一半成員須在港居住滿七年且所有成員仍在港居住房委會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人須是香港居民、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1年,並在取得身份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1年社署
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7年,並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1年社署

公立醫院的「符合資格人士」定義以香港身份證為準,並不要求永久性居民身份。醫管局列出的符合資格人士包括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所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但憑已逾期或失效的入境/逗留許可而獲發證者除外)、身為香港居民的11歲以下兒童,或醫管局行政總裁認可的其他人士;其他人士定義為「非符合資格人士」。

公共房屋的申請資格看「入境權」而非「永居」。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剛來港定居的人士,只要年滿18歲並符合其他資格便可登記申請,但在獲配入住公屋時,至少一半名列申請書上的家庭成員必須在港居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

綜援與公共福利金設有居港年期規定。綜援申請人須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1年,並在取得身份後在港總共居住滿1年(日數無須連續,申請日前不超過56天的離港日數視為在港居住);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公共福利金申請人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7年,並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1年(該年內離港不超過90天視為符合)。透過各項人才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在港逗留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一律不具申請綜援或公共福利金的資格。

強積金方面,計劃成員在65歲前可因永久性離開香港而提早提取。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並提供令受託人信納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曾以此理由提取者,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

關於七年取得永居的路徑與「通常居住」的判斷,可參考七年永久居民路徑及《入境條例》第2A條解讀。

有哪些限制與責任?

非中國籍人士須先申請並獲批准

根據附表1第2(d)段(七年類)聲稱具備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非中國籍人士,須先向入境處處長申請並獲批准,否則不具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請時須提供資料令處長信納該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相關資料可包括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生活,以及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舉證責任在申請人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並且合法逗留。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聲稱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必須負起證明該項聲稱的舉證責任。七年類的非中國籍申請人須以表格ROP146作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聲明;核實通過後,在港逗留條件會被註銷,11歲或以上者須親身到人事登記處辦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國籍與特區護照資格

根據入境處,凡在中國領土(包括香港)出生並具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均為中國公民;除非已向入境處申請國籍變更並獲批准,否則不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中國公民身份不受影響。1997年7月1日前屬永久性居民並具中國國籍、保留外國護照的人,可繼續以外國護照作為旅行證件,但不能在香港特區享有外國領事保護權。

特區護照的申請資格同時要求中國公民身份。已獲批國籍變更而不再是中國公民者,不符合申請資格。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換證

舊款智能身份證已分兩階段失效。1970年或之後出生的持有人,舊證已於2025年5月12日起失效;1969年或之前出生的持有人,舊證已於2025年10月12日起失效。除非已根據《入境條例》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則居留權不會因舊證失效而受影響;但失效證件不能用作入境事務用途,法例要求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才可申請的服務(例如特區護照)須先換證。

甚麼情況會失去永久性居民身份?

法定喪失條件:連續36個月不在香港

《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規定,永久性居民只在特定情況下才喪失身份。身為附表1第2(d)或(e)段所指的人(即非中國籍人士及其在港所生未滿21歲子女),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即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身為第2(f)段所指的人(1997年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者),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亦喪失身份。

附表1第7段並無為第2(a)(b)(c)段的中國公民類別設定因離港而喪失身份的條件。條例亦未給出一個固定的離港日數作為「不再通常居住」的門檻;判斷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須考慮個人不在港的原因、期間、次數、是否在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以及主要家庭成員所在。

非中國籍人士喪失身份後仍保留入境權

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喪失身份的人士,仍可按照法例自動擁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想確認是否已喪失身份,可向入境處居留權組申請核實。

子女類別在年滿21歲時的變化

第2(e)段所指的子女(即永居非中國籍人士在港所生未滿21歲子女),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是永久性居民。該人士必須以個人的實況符合七年等條件,才可成為永久性居民。關於連續36個月離港觸發身份失效的機制,可參考相關專文。

1997年前永久性居民的過渡與延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屬永久性居民並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只要仍是中國公民(未獲批國籍變更),即使長時間不在香港亦不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有關人士可繼續使用外國護照作為旅行證件,但不能在香港特區享有外國領事保護權。

若該人士獲批國籍變更成為外國公民,則可能因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而喪失永居,但仍自動享有入境權。非中國籍而在1997年7月1日前屬永久性居民者,如未能符合過渡安排,將喪失永居,但自動享有入境權,日後符合條件可重新享有居留權。

常見問題

香港永居可以投票嗎?

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基本法》第26條);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所指的永久性居民、通常在香港居住、年滿18歲(或在申請登記後的首個9月25日或之前滿18歲)、持有身分證明文件(如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等。

香港永居可以申請特區護照嗎?

可以,但須同時具備三項資格。申請人須是中國公民、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已獲批國籍變更而不再是中國公民者不符合資格。

離開香港多久會失去永居?

是否會因離港失去永居,取決於所屬的永久性居民類別。第2(d)(e)段類別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即喪失;第2(f)段類別須同時已取得香港以外地方的居留權;中國公民類別在條文上沒有因離港而喪失的條件。條例未訂明固定離港日數門檻。

香港永居有甚麼代價?

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若不再通常居於香港並連續36個月不在香港,會喪失身份;行使各項權利亦須持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官方來源

本文為政策資料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政策以入境事務處等官方部門的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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