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由香港警务处签发,俗称”良民证”,但这项收费服务并非供私人任意索取。根据香港警务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一般信息页,警务处发出的证明书纯粹供申请各类入境签证,包括旅游、升学或居住等,或申请领养小孩之用;为其他目的提出申请,不予受理。签发目的因此直接决定申请是否获受理。
结论:私人用途不在可签发范围。警务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常见问题说明,如申请人只想查询香港是否保存有其刑事定罪纪录,可使用”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如不符合良民证资格但需要私人用途证明,答复列出可考虑到民政事务总署民政咨询中心办理声明/宣誓。两者均不是香港警务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不能混同。
申请渠道与文件
结论:申请渠道取决于申请人身处何地。身处香港者,可使用香港警务处网上服务申请平台,或亲自到香港湾仔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亲自申请并非可在任何警署或任何国家的中国大使馆递交。身处香港申请人须知及相关常见问题均列明这项安排。
结论:身处香港以外地区者只可网上递交。由2026年1月1日起,办事处停止接受身处香港以外地区的申请人以邮寄、投递箱或安排代表方式递交申请文件及付款;海外申请人须知与常见问题均要求使用上述网上平台。亲自到湾仔办事处是香港境内申请渠道,并非海外申请人的替代途径。
结论:海外申请的核心文件是正式信件、指纹及身份证明。依2026年3月版海外申请人须知,原则上须备齐填妥的申请表、已签署的同意接受采集指纹书、只适用于签证申请的申请人资料填报表、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照片,以及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信件未载申请人姓名时,亦须提交证明申请人与签证主申请人关系的文件;海外申请的全套指纹须由申请人现居地执法机构或领事馆采集,指纹另有下述一般豁免。
结论:当局信件不是形式附件,而是警务处识别签发目的及收件机构的直接文件。信件须载申请人姓名,清楚说明该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需要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作审批用途,并列出办事处的邮寄及电子邮件地址。警务处常见问题只接受有关机构最近一年内发出的信件;若只有电子邮件版本,申请人须打印完整内容,显示发件人电子邮件地址、收件人电子邮件地址及电子邮件发出日期。
结论:海外指纹必须是完整记录,不能以电子版本或经核证的副本代替。海外申请人须知要求全套指纹涵盖每只手指,包括左手四指、右手四指及左右拇指平印。指纹表格须载明申请人全名、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编号、采集人员姓名及职级、执法机构或领事馆全名及印章、采集日期及地点,并由该机构证明资料属实。
结论:非中英文文件另有翻译要求。申请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须另附中文或英文译本,译本由签发当局或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核实;有关要求载于海外申请人须知。
结论:指纹并非所有网上申请均须提交。根据警务处指纹新措施常见问题,由2026年3月30日起,申请人如以”智方便”账户经网上服务申请平台递交申请表,且申请目的不是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事务有关,一般无须提交指纹,领养小孩属文件所举例子。即使符合条件,特殊情况下仍可能被要求提交指纹,例如申请人曾以其他国家发出的旅游证件入境香港。
“有效期”与重新申请
结论:“有效期”不是香港警务处为良民证设定的统一期限。警务处常见问题明确指出,其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不设有效期,结果上只有发出日期。所谓有效期由相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确定,申请人须向实际收件机构查询,不能自行把发出日期换成一段有效期。
结论:申请人不能把证明书变成指定年限版本的查核记录。警务处常见问题不设指定查核年份,不能要求只查最近五年;如有任何刑事定罪纪录,所有刑事定罪纪录都会显示在结果上,再由相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自行考虑。
结论:已发出的结果不能通过警务处”更新”。常见问题指出,警务处不设更新结果服务;如果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表示之前的结果已过期,申请人须重新递交新申请,当中包括指纹及有关当局的信函,而不是要求修改原有结果。
结论:申请结果的收件人按有没有犯罪纪录而不同。海外申请人须知规定,如香港警务处没有申请人的犯罪纪录,证明书会发给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申请人不会收到正本或副本;如有犯罪纪录,警务处会分别向有关机构及申请人发出结果,说明不能就该申请人发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暂停处理与处理时间
结论:某些背景会使申请不获进一步处理。海外申请人须知规定,申请人如正接受香港警务处/香港执法机构调查、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未缴交罚款,包括交通违章事项,其申请将不获进一步处理,直至有关事件结束。
结论:处理时间只有官方参照口径,不是完成保证。海外申请人须知指出,符合该须知所列条件的申请,处理时间可缩短至15个日历天;特殊情况下需要额外处理的个案会需要更长时间,香港警务处表示将致力在28个日历天内完成。两者均是参照值,不是对个别申请的保证,也不代表警务处承诺发出证明书或相关机构承诺签批签证。
结论:香港警务处不提供文件加签服务。常见问题明确表示,警务处没有提供文件加签,即 apostille/notarisation 服务;如收件机构要求公证或加签,申请人须自行向其他机构查询及办理。是否需要及具体安排应向收件机构确认,不能从警务处取得证明书后推定已经完成相关程序。
结论:某一宗入境申请是否需要无犯罪纪录证明,应以实际收件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的现行文件要求为准。警务处办理上述签证用途的服务,前提是有关机构已发出信函,并清楚把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列为审批用途;申请人不宜按签证名称、网上文章或上一宗申请的安排,直接推定这次相同。
结论:正式递交申请表前,申请人应先核对警务处现行文件要求。申请资格及文件查询电话为2860 6557,网上申请及技术支援电话为8226 1886,身处香港以外地区的查询电话为2860 6558,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相关联络资料见警务处一般信息页及常见问题。
migration.hk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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