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由香港警務處簽發,俗稱「良民證」,但這項收費服務並非供私人任意索取。根據香港警務處「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一般資訊頁,警務處發出的證明書純粹供申請各類入境簽證,包括旅遊、升學或居住等,或申請領養小孩之用;為其他目的提出申請,不予受理。簽發目的因此直接決定申請是否獲受理。
結論:私人用途不在可簽發範圍。警務處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常見問題說明,如申請人只想查詢香港有否備存其刑事定罪紀錄,可使用「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如不符合良民證資格但需要私人用途證明,答覆列出可考慮到民政事務總署民政諮詢中心辦理聲明/宣誓。兩者均不是香港警務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不能混同。
申請渠道與文件
結論:申請渠道取決於申請人身處何地。身處香港者,可使用香港警務處網上服務申請平台,或親身到香港灣仔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親身申請並非可在任何警署或任何國家的中國大使館遞交。身處本港申請人須知及相關常見問題均列明這項安排。
結論:身處香港以外地區者只可網上遞交。由2026年1月1日起,辦事處停止接受身處香港以外地區的申請人以郵寄、投遞箱或安排代表方式遞交申請文件及付款;海外申請人須知與常見問題均要求使用上述網上平台。親身到灣仔辦事處是香港境內申請渠道,並非海外申請人的替代途徑。
結論:海外申請的核心文件是正式信件、指紋及身份證明。依2026年3月版海外申請人須知,原則上須備妥填妥的申請表、已簽署的同意接受套取指紋書、只適用於簽證申請的申請人資料填報表、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相片,以及由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發出的信件。信件未載申請人姓名時,亦須提交證明申請人與簽證主申請人關係的文件;海外申請的全套指紋須由申請人現居地執法機構或領事館印取,指紋另有下述一般豁免。
結論:當局信件不是形式附件,而是警務處識別簽發目的及收件機構的直接文件。信件須載申請人姓名,清楚說明該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需要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作審批用途,並列出辦事處的郵寄及電郵地址。警務處常見問題只接受有關機構最近一年內發出的信件;若只有電郵版本,申請人須列印完整內容,顯示寄件者電郵地址、收件者電郵地址及電郵發出日期。
結論:海外指紋必須是完整記錄,不能以電子版本或經核證副本代替。海外申請人須知要求全套指紋涵蓋每隻手指,包括左手四指、右手四指及左右拇指平印。指紋表格須載申請人全名、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編號、印取人員姓名及職級、執法機構或領事館全名及印章、印取日期及地點,並由該機構證明資料屬實。
結論:非中英文文件另有翻譯要求。申請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須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譯本由簽發當局或政府認可的翻譯機構核實;有關要求載於海外申請人須知。
結論:指紋並非所有網上申請均須提交。根據警務處指紋新措施常見問題,由2026年3月30日起,申請人如以「智方便」戶口經網上服務申請平台遞表,且申請目的不是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事務有關,一般毋須提交指紋,領養小孩屬文件所舉例子。即使符合條件,特殊情況下仍可能被要求提交指紋,例如申請人曾以其他國家發出的旅遊證件入境香港。
「有效期」與重新申請
結論:「有效期」不是香港警務處為良民證設定的統一期限。警務處常見問題明確指出,其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結果不設有效期,結果上只有發出日期。所謂有效期由相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訂定,申請人須向實際收件機構查詢,不能自行把發出日期換成一段有效期。
結論:申請人不能把證明書變成指定年期版本的查核記錄。警務處常見問題不設指定查核年份,不能要求只查最近五年;如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所有刑事定罪紀錄都會顯示在結果上,再由相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自行考慮。
結論:已發出的結果不能透過警務處「更新」。常見問題指出,警務處不設更新結果服務;如果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表示之前的結果已過期,申請人須重新遞交新申請,當中包括指紋及有關當局的信函,而不是要求修改原有結果。
結論:申請結果的收件人按有沒有犯罪紀錄而不同。海外申請人須知規定,如香港警務處沒有申請人的犯罪紀錄,證明書會發給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申請人不會收到正本或副本;如有犯罪紀錄,警務處會分別向有關機構及申請人發出結果,說明不能就該申請人發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並列出犯罪紀錄資料。
暫停處理與處理時間
結論:某些背景會令申請不獲進一步處理。海外申請人須知規定,申請人如正接受香港警務處/香港執法機構調查、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其申請將不獲進一步處理,直至有關事件結束。
結論:處理時間只有官方參照口徑,不是完成保證。海外申請人須知指出,符合該須知所列條件的申請,處理時間可縮短至15個曆日;特殊情況下需要額外處理的個案會需要更長時間,香港警務處表示將致力在28個曆日內完成。兩者均是參照值,不是對個別申請的保證,也不代表警務處承諾發出證明書或相關機構承諾簽批簽證。
結論:香港警務處不提供文件加簽服務。常見問題明確表示,警務處沒有提供文件加簽,即 apostille/notarisation 服務;如收件機構要求公證或加簽,申請人須自行向其他機構查詢及辦理。是否需要及具體安排應向收件機構確認,不能從警務處取得證明書後推定已經完成相關程序。
結論:某一宗入境申請是否需要無犯罪紀錄證明,應以實際收件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的現行文件要求為準。警務處辦理上述簽證用途的服務,前提是有關機構已發出信函,並清楚把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列為審批用途;申請人不宜按簽證名稱、網上文章或上一宗申請的安排,直接推定今次相同。
結論:正式遞表前,申請人應先核對警務處現行文件要求。申請資格及文件查詢電話為2860 6557,網上申請及技術支援電話為8226 1886,身處香港以外地區的查詢電話為2860 6558,電郵為[email protected];相關聯絡資料見警務處一般資訊頁及常見問題。
migration.hk 編輯部
把這篇攻略變成你的下一步計劃
如果你正在比較簽證路徑、預算或時間線,可以電郵提問;我們會按入境事務處等公開政策來源提供資料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