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下称 NCE)自 2024 年 3 月 1 日推出以来,已成为高净值人士取得香港居留身份的核心通道之一。计划将资产门槛设定于 3,000 万港元,但此数额并非一次性自由配置的资金,而是被分割为两大模块:不少于 2,700 万港元须投资于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另强制拨出 300 万港元投入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投公司)管理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本文根据入境事务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相关规例,逐一拆解该 3,000 万港元可投资产类别、每类资产的具体涵盖范围,以及申请人必须遵守的投资限制,为有意循此途径移居香港的人士提供政策级别的参考文本。
计划概要与 3,000 万门槛的结构
NCE 的核心设计是以资本投放换取“入境许可”,而非即时永久居民身份。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值的净资产,并在获原则上批准后六个月内将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入境事务处根据《入境条例》(第 115 章)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第 115Z 章)进行审批,申请人一般获准逗留不多于 24 个月,其后可按延期规定申请延长逗留,一般获准延长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年,直至连续通常居港满七年方可申请成为永久性居民或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
该 3,000 万港元的投资结构如下:
- 不少于 2,700 万港元须投资于获许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务证券、存款证、后偿债项、符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有限合伙基金等)及/或房地产,其中房地产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的总投资上限为 1,500 万港元,住宅房地产投资上限为 1,000 万港元(此修订适用于购入完成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或之后的房地产投资);
- 强制性 300 万港元拨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由港投公司负责管理,资金锁定于与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相关的项目,申请人不得自行调配。
上述结构的法律依据见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布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第 115Z 章)附表 1,该附表详列了每项获许资产的定义及限制。申请人在计划期内须维持这些投资的总市值不低于所需水平,并须定期向入境处提交由香港执业会计师签发的资产证明报告。
可投资产类别详解:2,700 万港元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
2,700 万港元的配置范围看似广阔,实则每一项资产均受严格定义和比例限制。根据入境事务处的计划网页 [(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new_capital_investment_entrant_scheme.html)] 以及规则附表,获许金融资产涵盖以下类别:
1. 股票
在认可交易所上市并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股票。适用交易所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主要交易所,但申请人须留意,以非港元或非人民币计价的股票或需个别审视是否符合资格。指数成份股、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若符合规定亦可计入。
2. 债务证券
涵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机场管理局、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由政府全资或大部分拥有的实体发行的债务票据。此外,在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债务证券,以及由具备至少两年运营历史的认可财务机构发行且获港元或人民币投资级别评级的债券,同样获许。换言之,风险较高的“高收益债”若未能达到指定评级门槛,不会被接纳。
3. 存款证
仅限由《银行业条例》(第 155 章)下的认可机构发行,并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且到期日不少于一年的存款证。这类资产设有总投资上限,申请人持有存款证的总值不得超过投资门槛的 10%,即最多 300 万港元。此限制在于防止申请人将大部分资金集中于极低风险的银行票据,偏离计划鼓励多元投资的原意。
4. 后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发行并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务工具,亦属符合资格资产。然而,此类工具在发行人清盘时的偿付次序居于一般债权人之后,风险权重较高,申请人须审慎评估。
5. 符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此类别范围最广,涵盖由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联交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此外,由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管理并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封闭式基金亦获接纳。保险相连证券及投资相连寿险计划(ILAS)若符合证监会规定,同样可计入。申请人须注意,计划不接受仅投资于住宅物业的集体投资计划,即使该计划本身在证监会注册,若其绝大部分资产为香港住宅物业,亦不符合资格。
6. 有限合伙基金(LPF)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基金,只要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并主要投资于获许资产类别,便可计入。此举旨在配合香港推动私募基金枢纽的政策,吸引家族办公室及资产管理公司落户。
房地产
申请人可将资金投放于香港的房地产,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的总投资上限为 1,500 万港元,当中住宅房地产投资上限为 1,000 万港元。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零售铺位、工业楼宇及车位;住宅物业亦可获计入,但单一住宅物业的成交价门槛须为 3,000 万港元,且该修订只适用于购入完成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或之后的房地产投资。纯土地(未建有物业)不符合资格。物业必须是已完成的项目。投资者可以实物持有,亦可通过持有房地产的特定目的公司(SPV)作间接投资,但该 SPV 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且仅持有该物业的私营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的总值不得超过 1,500 万港元上限(当中住宅房地产不得超过 1,000 万港元);超出的部分不会纳入 2,700 万元的计算,必须由其他金融资产补足。
300 万港元强制投资组合:港投公司的角色与政策用意
与旧版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相比,NCE 最显著的转变在于强制划拨 300 万港元到由政府主导的投资组合。该组合由成立于 2022 年的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投公司)负责管理,资金将配置于对香港长远经济有利的策略性行业及项目,例如创新科技、金融科技、生物医药及绿色金融等。根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新闻公报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1/17/P2024011700340.htm)],这 300 万港元的锁定期与整个计划的逗留期挂钩,申请人在未获无条件限制逗留或永久居民身份前,不得提取或转让该部分投资。

港投公司设有独立投资委员会及风险管理框架,投资决定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亦不得干预组合的操作或要求转换为其他资产。当投资组合产生收益,相关款项将于扣减管理费用后,按比例归入组合资产,不直接派发予个别投资者。若申请人最终未能满足居港要求而退出计划,该 300 万港元会连同组合的市值变动(可能出现亏损或盈利)退还,但当中的行政及赎回安排尚待港投公司进一步公布执行细节。
这项设计的背后思路,是确保 NCE 不仅仅为个人资本的“泊岸”工具,更成为支持本地实体经济和产业升级的长期资金来源。政府估计,随着计划逐渐吸纳申请,该组合的规模将持续扩大,为本地创科生态注入以百亿元计的资金。
投资限制与不得投资的资产类别
NCE 的规则除了正面列出获许资产,也明确排除多类投资。申请人一旦误将资金投放于不符合资格项目,将可能导致签证申请被拒或续期失败。主要限制包括:
- 住宅房地产: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符合指定条件的住宅物业可获计入投资(详见上文房地产部分),但须受投资上限及成交价门槛限制;购入完成日期在该日之前的住宅物业则不获接纳。租金收入或资本增值均不能纳入投资组合计算。
- 土地(未建有物业):纯土地持有不符合资格,必须为已落成的建筑物。
- 私人公司股份(非 SPV):除非该公司是为持有房地产而设的特定目的公司,否则一般的私人公司股权不属于获许资产。申请人不能以入股家族生意或初创企业的方式符合资产要求。
- 纯收藏品及消耗性资产:珠宝、艺术品、古董、贵金属(如金条、金币)即使具有高市值,亦不在获许之列。同样,游艇、私人飞机等消耗性资产不被视为金融资产。
- 杠杆式或衍生工具产品:大多数结构性票据、窝轮、牛熊证、期货及期权合约,即使在联交所买卖,亦因其高风险及杠杆性质而被剔除;但若干与股票挂钩的票据若符合特定准则,可能有例外,但申请人必须事先向入境处及符合资格专业人士确认。
- 未达信贷评级要求的债务工具:如前所述,非政府发行的债券须达指定投资级别评级,并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高收益债券、永续债等若不符合评级门槛,将不获接纳。
- 保险产品(非投资相连):传统人寿保险、储蓄保险、医疗保险即使具有现金价值,亦不属于符合资格资产;只有经证监会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部分,方可计入。
此外,申请人须留意“维持股本”的概念。在整个签证期内,获许资产的总市值必须时刻维持在不低于 3,000 万港元(当中 2,700 万为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300 万为投资组合的账面值)。一旦因市场波动导致资产市值下降,申请人无需即时补足差额,但入境处会在续期时复核过去期间的资产状况。若申请人主动出售部分资产而导致组合价值低于门槛,则须于出售后 30 天内补购符合资格资产,并保留交易记录以供查核。
申请资格与流程关键点
NCE 的申请程序分为“净资产审查”及“投资规定审查”两个阶段。申请人首先须向投资推广署提交文件,证明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值的净资产。此阶段拟采用的资产类别较为宽松,可以是境外不动产、私人公司股权、现金存款等,无需已转化为获许资产。投资推广署审核通过后会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证明书”,申请人凭此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签证申请,获原则上批准后便可入境并于六个月内完成投资。
完成投资后,申请人再委托香港执业会计师签发报告,连同相关证明(如银行对账单、持仓记录、物业买卖合约及印花证明等)提交入境处,届时可获正式批准一般获准逗留不多于 24 个月。往后每次续期,申请人均须证明已投资的资产仍符合计划规定,并提交最新的资产组合报告。
从实务角度,申请人宜在规划资产配置时就咨询熟悉计划规则的律师及会计师团队,避免因技术性违规而延误身份办理。尤其是房地产的估值及 SPV 架构、集体投资计划的资格、存款证上限的计算等,均需要精确的文书准备。
结语
NCE 的 3,000 万港元门槛并非一个简单的整数,而是一套精密设计的资产配置框架。2,700 万港元的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投资自由度,但各类别的限制与上限(例如存款证 10% 上限、房地产 1,500 万总上限)决定了资产分散策略必须谨慎规划。强制性的 300 万港元投资组合则将个人财富与香港经济长远发展挂钩,不仅巩固了计划的公共政策合理性,亦为申请人的资金增添一份政策导向风险。有意者应反复研读入境事务处 [(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new_capital_investment_entrant_scheme.html)] 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官方文件,并在资产配置前进行全面的法律及税务尽职审查,以确保每一步均符合计划要求,铺平七年后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坦途。
本文仅作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任何人士就本计划的具体适用情况,应咨询持牌律师及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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