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合約提早終止後,僱主同外傭雙方都要喺合約終止日期起計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並附上對方就終止合約所發出嘅書面確認副本。呢項要求列明喺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 12 條,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常見問題頁面亦複述同一做法;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所述仍然如此。
七天內通知,具體要交啲咩?
要交嘅係書面通知,而唔係口頭講一聲。官方頁面講明,書面通知上必須載明確實嘅合約終止日期;終止合約嘅原因等其他資料亦會有用。
除咗自己嗰份通知,雙方仲要各自遞交對方作出嘅、關於終止合約嘅書面確認副本。換句話講,一次提早終止合約,入境處會收到僱主同外傭兩邊嘅通知,而每份通知背後都有一張對方簽認嘅文件。
係咪僱主同外傭各自都要通知?
係。官方頁面用嘅字眼係「雇主和外傭須……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即係兩邊各有責任,唔可以由一方代另一方完成,亦唔可以因為對方話會處理而自己唔交。
呢點同外傭嘅逗留條件綁埋一齊: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只可喺香港逗留不超過兩星期。
可以用咩途徑通知入境處?
入境處設有「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專頁,官方頁面列明市民可透過該專頁查詢申請狀況、遞交補充文件,以及通知提前終止僱傭合約,過程無需親身到入境處辦事處。
如果係以文件形式遞交,官方頁面提到可把申請文件放入設於新界將軍澳寶邑路 61 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 4 樓外籍家庭傭工組嘅投遞窗,或郵寄至該組。
外傭叫我唔好通知入境處,可以照做嗎?
唔應該同意。官方頁面嘅答法好直接:假如僱主同意唔把僱傭合約提早終止一事通知入境處,以助外傭喺港逾期逗留,可能會被控協助和教唆外傭逾期逗留,從而違反其逗留條件,一經定罪可判罰款 50,000 元同入獄兩年。
由外傭或者僱傭公司代你通知,亦唔符合「各自提交」嘅規定。
合約到期唔續約,係咪都要通知?
官方頁面就 ID 407 第 12 條所講嘅,係合約「提早終止」嘅情況;至於合約期滿不續約會點處理,呢一頁未有進一步說明。遇到呢類情況,條文點適用應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布為準。
同一頁有提到另一個七日通知嘅場景:若僱主身故,合約喺身故當日即告無效,外傭須喺合約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處處長,並於兩星期內離開香港;如外傭希望轉為僱主嘅配偶或家人工作,須喺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遞交由該配偶或家人作擔保嘅更改僱主申請。
通知入境處,同埋同外傭計數,係兩件事
向入境處提交終止通知,唔會取代僱傭層面嘅責任。官方頁面列明,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僱主終止合約時須給予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解僱代通知金,另加其他款項,包括尚未發放嘅工資、未放年假及按比例年假薪酬、未放有薪假日嘅工資、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以及標準僱傭合約訂明須支付嘅項目,例如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
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嘅門檻亦喺同一頁講明: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 24 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須支付遣散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須支付長期服務金,兩者唔需要同時支付。僱傭權益方面嘅詳細計算,勞工處出版嘅《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有專章說明。
本文整理官方頁面嘅一般說明,只供參考,唔構成針對個別情況嘅專業意見,實際安排以入境事務處及勞工處最新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
七天係由邊一日開始計?
官方頁面講嘅係「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而書面通知上必須載明確實嘅合約終止日期,所以計算基準係雙方寫低嘅終止日。頁面未有細講工作日、公眾假期或送達時間點樣計算,呢部分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外傭自己都係要通知入境處?
係。頁面寫明僱主和外傭須各自提交書面通知,並各自遞交對方嘅書面確認副本,雙方責任係分開嘅。
對方唔肯簽書面確認,點算?
官方頁面規定須遞交對方就終止合約作出嘅書面確認副本,但冇說明對方拒絕簽認時嘅替代做法。呢類情況點處理,應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布為準。
唔通知入境處會有咩後果?
頁面列明嘅罰則,係針對同意唔通知以助外傭喺港逾期逗留嘅行為:可能構成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一經定罪可判罰款 50,000 元及入獄兩年。外傭方面,合約提早終止後只可逗留不超過兩星期。
網上通知係咪要親身去辦事處?
唔需要。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專頁列明可透過網上通知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無需親身到入境處辦事處辦理。
通知咗入境處,係咪即係已經同外傭解決晒所有錢銀問題?
唔係。通知入境處係簽證同逗留條件上嘅責任;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未放假期薪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機票同津貼等,屬於《僱傭條例》同標準僱傭合約下嘅另一組責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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