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後仍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下稱「新計劃」)入境者,仍然有一條明確出路:可在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居留(unconditional stay)。獲批之後,可在香港入境及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限制,並可自由處置計劃下的合資格投資資產,但須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及條件約束。本文依據入境事務處「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見問題頁面、投資推廣署(InvestHK)New CIES 網站及《新計劃規則》(Rules fo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

投資滿七年但未成永居,為什麼還有一條出路?

原因在於,新計劃的七年財務要求與《入境條例》(第 115 章)下的「通常居住」是兩回事。入境事務處在常見問題頁面明確指出,即使入境者已連續符合財務要求,並按《新計劃規則》獲准延長逗留期限不少於七年,也不代表入境處承認其已符合通常居住及其他取得居留權的規定;入境者不會因此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未能成為永居並不代表要一直續期下去。入境事務處在同一頁面說明,這類入境者可在獲准按《新計劃規則》延長逗留期限的第七年結束後申請無條件居留,如獲批准,即可取得無條件居留身份。

無條件居留是什麼?是否等於永居?

按入境事務處的定義,無條件居留容許持有人入境及逗留香港,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逗留期限限制。

兩者在官方頁面分屬不同程序:

  • 無條件居留:按新計劃下的七年核實程序處理,由投資推廣署核實投資組合管理規定(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後,再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
  • 香港永居:須另行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並須符合《入境條例》下「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條文。

換言之,投資滿七年解決的是計劃下的財務合規問題,是否通常居住在香港則要按《入境條例》另行審視。

何時才符合資格申請無條件居留?

須同時滿足兩項條件,並在第七年結束時提出:

  1. 投資推廣署已核實你連續七年符合投資組合管理規定。
  2. 你已按新計劃獲准逗留至少七年。

入境事務處頁面的用語是「at the end of the seventh year」,即在第七年結束時可提出申請。兩項條件缺一不可:只做滿七年投資但獲准逗留年期不足,或獲准逗留年期已足但未通過投資推廣署的七年核實,都不符合頁面所列的申請時點。

申請無條件居留的四個步驟

程序上分為投資推廣署核實與入境事務處審批兩段:

  1. 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確認你連續七年符合投資組合管理規定。
  2. 核實通過後,投資推廣署會發出投資組合管理規定證明書,並把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
  3. 你與受養人(如有)須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無條件居留申請。
  4. 入境事務處會從出入境角度審批有關申請。

逗留期限已過期,還可以申請嗎?

不可以。入境事務處明確指出,申請人在遞交無條件居留申請當日,必須持有新計劃下的有效居留身份。這一點直接影響時間安排:如果第七年結束前後正好遇上逗留期限屆滿,應先按既有機制辦妥延長逗留期限,令居留身份維持有效,再提出無條件居留申請。

七年期間要維持什麼?延長逗留期限如何運作?

七年不是一次過批出,而是靠續期累積。入境事務處頁面列明的做法如下:

  • 首次獲正式批准後,入境者及其受養人一般會獲准逗留不超過 24 個月,且只受逗留期限限制,條件是須在此期間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 延長逗留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獲批後的逗留期限為 36 個月。
  • 須於逗留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內(即不早於屆滿前 3 個月),才可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管理規定。
  • 核實通過後,投資推廣署會發出證明書;你與受養人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提出延長逗留申請,即使當時仍未取得該證明書亦然,入境事務處會視乎證明書其後是否提交而作出決定。
  • 提出延長逗留申請時,申請人須身在香港;獲批後,亦須身在香港繳費及領取「電子簽證」。

投資組合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以《新計劃規則》為準,投資推廣署是負責核實資產淨值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組合管理規定的部門。

獲批無條件居留後,投資可以怎樣處置?

獲批無條件居留後,你可以自由處置新計劃下的合資格投資資產,但仍須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及條件約束。同一安排也適用於成功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入境者。

值得留意的是兩者的先後次序:在取得無條件居留或永居身份之前,投資須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管理規定;只有在取得無條件居留之後,資產處置才不再受新計劃的投資組合管理規定限制。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或專業意見,具體安排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及你所諮詢的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七年投資期滿後,是否自動獲得無條件居留?

不會。無條件居留須由入境者主動提出申請,並先經投資推廣署核實連續七年符合投資組合管理規定,再由入境事務處審批。投資滿七年本身不會自動改變你的逗留條件。

投資滿七年,是否等於已在香港通常居住七年?

不等同。入境事務處指出,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要求並獲准延長逗留期限不少於七年,不代表已符合《入境條例》下的通常居住規定。永居資格須另行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受養人需要一併申請無條件居留嗎?

需要。按官方頁面,你與受養人(如有)均須在投資推廣署發出的證明書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各自的無條件居留申請,再由入境事務處從出入境角度審批。

申請時是否需要持有有效的居留身份?

需要。入境事務處明確規定,申請人在遞交無條件居留申請當日必須持有新計劃下的有效居留身份;若逗留期限已經屆滿,則不能申請。

獲批無條件居留後,可否即時賣出全部合資格投資?

可以。獲批後你可自由處置計劃下的合資格投資資產,無須再維持投資組合管理規定,但仍須遵守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及條件。

取得無條件居留後,是否仍須續期逗留期限?

按官方頁面的定義,無條件居留容許持有人入境及逗留香港,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限制,因此不存在按新計劃續期逗留期限的問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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