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Permissible investment assets)並未在常見問題中逐項列出,具體範圍規定於《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Rules fo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申請人有沒有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要求(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則由投資推廣署(InvestHK)核實,入境事務處負責簽證、延期逗留與無條件居留的審批。

簡單講:想知道「哪些資產算數」,要看《計劃規則》和投資推廣署的公布;想知道「誰來核實你有沒有維持組合」,答案是投資推廣署。

獲許投資資產包括什麼?範圍在哪裡查?

入境事務處常見問題沒有列舉資產類別,只把細節指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並建議一併查閱投資推廣署的網站。也就是說,可投資的類別、計算方式及相關限制,都以《計劃規則》與投資推廣署的公布為準;官方日後如有修訂,也會先反映在這些文件上。

常見問題能夠確定的,是金額與時間這兩個條件:申請人須在計劃推出日或之後作出承諾投資,投入獲許投資資產的淨額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並對該等資產擁有絕對實益權益。

「淨資產規定」與「投資規定」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要過投資推廣署那一關,但看的東西不同:

  • 淨資產規定: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淨資產評估當日之前的六個月內,持續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股權,並對其擁有絕對實益權益。
  • 投資規定:在計劃推出日或之後,實際投入獲許投資資產的淨額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

投資推廣署核實淨資產規定後會發出證明書,申請人須在證明書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入境申請。取得原則上批准後,入境事務處會先發出不多於 180 天的訪客身份簽證/進入許可,讓申請人在期限內完成承諾投資;完成後再由投資推廣署核實投資規定,發出第二份證明書,入境事務處才恢復審批。

由哪個部門核實?投資推廣署與入境事務處如何分工

常見問題在「獲許投資資產」與「投資組合維持」兩題之下,都重複列明同一件事:投資推廣署是核實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組合維持規定的部門。

事項 負責部門
核實淨資產規定 投資推廣署(InvestHK),核實後發出證明書
核實投資規定 投資推廣署(InvestHK),核實後發出證明書
核實投資組合維持規定 投資推廣署(InvestHK),核實後發出證明書
簽證/進入許可、延期逗留、無條件居留審批 入境事務處(從移民角度審批)

分工上,入境事務處看的是移民角度的要求,例如申請人有沒有不良入境紀錄、是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要求,以及能否在不依賴獲許投資資產回報、就業、自僱、職位、業務或公共援助的情況下,自行負擔自己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和住宿。

投資組合維持要求是什麼?什麼時候要再核實一次

維持投資的具體規則同樣寫在《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內,常見問題沒有展開細項。從常見問題能看到的是它在三個時點起作用:

  1. 首次獲批的 24 個月逗留期限內,申請人/入境者須持續符合計劃的要求。
  2. 每次申請延期逗留前,要先由投資推廣署核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
  3. 滿七年後申請無條件居留前,同樣先由投資推廣署核實七年內的持續合規情況。

首次正式批准時,入境事務處一般會給予申請人及其受養人不多於 24 個月的逗留期限,只受逗留期限限制,條件是申請人/入境者在整段期間持續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要求。

申請延期逗留時,核實流程怎樣走

按官方常見問題,延期逗留的核實與申請程序依次如下:

  • 確認你的逗留期限:首次入境獲批為 24 個月,其後延期獲批為 36 個月。
  • 在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內(不得更早)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核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
  • 投資推廣署核實後,向你發出「投資組合維持規定獲履行證明書」。
  • 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延期逗留申請。
  • 即使尚未取得證明書,也要先遞交延期申請。
  • 入境事務處會視乎證明書其後有沒有補交,再作決定。
  • 申請時,以及繳費與領取「e-Visa」時,你必須身在香港。
  • 延期一般獲批不多於三年,之後每次延期按同一程序辦理。

假設某申請人首次獲批的逗留期限是 24 個月,他最早可在第 21 個月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核實,但仍須在期限屆滿前先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延期申請,兩條線是分開走的。

滿七年之後:核實、無條件居留與處置資產

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無條件居留前,要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七年內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投資推廣署核實後會發出證明書,並把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申請人及受養人須在證明書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提出申請的時點,是獲批准在計劃下逗留至少七年後的第七年年底,而且申請當日必須持有計劃下的有效居留身份。

要留意的是,持續七年符合財務要求並不會自動換來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事務處在常見問題中明確表示,即使持續符合財務要求並按《計劃規則》獲准延期逗留不少於七年,也不代表該人已符合《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 115 章)下通常居住及其他關乎居留權的規定;永久性居民資格須另行按既定程序申請核實。

至於資產本身: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無條件居留後,當事人可自由處置當初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但仍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及條件約束。以上整理只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人化的專業或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以官方最新公布,以及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獲許投資資產的完整清單在哪裡可以找到?

入境事務處常見問題沒有逐項列出資產類別,只註明詳細內容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並建議查閱投資推廣署網站。具體類別與限制以這兩處的官方公布為準。

投資組合維持要求由哪個部門核實?

由投資推廣署(InvestHK)核實。常見問題列明投資推廣署負責核實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組合維持規定,核實後會發出相應的證明書,入境事務處則負責簽證與逗留審批。

申請延期逗留時,還沒拿到證明書可以先遞交申請嗎?

可以。申請人及受養人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延期申請,即使尚未取得投資推廣署的證明書也一樣。入境事務處會視乎證明書其後有沒有補交,再作決定。

投資推廣署最早可以在什麼時候受理延期前的核實?

不得早於逗留期限屆滿前 3 個月。無論你持有的是首次入境的 24 個月,還是延期後的 36 個月期限,都以期限屆滿前 3 個月為最早起點。

七年之後就會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嗎?

不會。入境事務處明確指出,持續符合財務要求並獲准延期逗留不少於七年,不等同於符合《入境條例》下的通常居住及居留權規定,永久居民資格須另行申請核實。未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者,可在第七年年底按程序申請無條件居留。

入境申請的結果怎樣通知?

入境事務處會以電郵通知申請結果。若電郵地址無效或不正確,或電郵伺服器(例如垃圾郵件過濾)攔截或刪去通知,可能導致電子通知發送失敗。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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