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下申請延期逗留,程序分兩段:先向投資推廣署(InvestHK)核實是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再向入境事務處(ImmD)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核實的時間不得早於逗留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入境處在信納申請人及其受養人仍符合計劃資格後,一般會批出不多於 3 年的延期逗留。

何時要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核實?

時間點是整件事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官方頁面的寫法是:申請人須在「不早於逗留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向投資推廣署提出,由投資推廣署核實其是否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換句話說,核實這一步不能提早太多辦理,通常是等到臨近到期才啟動。

到期日則要看你手上的是哪一種逗留期限:首次獲准入境時,逗留期限一般不超過 24 個月;獲批延期逗留後,期限一般不超過 36 個月。假設某申請人首次入境獲批 24 個月,他就要在第 21 個月之後、期限屆滿前,才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核實。

核實的工作由投資推廣署負責。按官方頁面,投資推廣署同時負責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資產淨值規定、投資規定,以及投資組合維持規定;入境處負責的是出入境角度的審批。

核實之後會拿到什麼文件?

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持續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後,會發出「投資組合維持規定證明書」(Certifying Proof for Fulfillment of 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這份證明書是延期申請的關鍵文件之一,但它並不是遞交申請的前置門檻,見下一節。

證明書還沒拿到,可以先向入境處申請嗎?

可以,而且官方頁面明確要求這樣做。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遞交延期逗留申請,即使仍未取得投資推廣署的證明書,也不應等到拿到證明書才行動。

入境處其後會視乎該證明書是否最終提交,再對延期申請作出決定。實務上的含義是:期限屆滿前先把申請遞交進去,證明書到手後再補交。

如何向入境處遞交延期申請?

延期申請透過網上服務遞交並上載所需文件。官方頁面指向的網上服務為香港政府一站通上的「Online Application for Extension of Stay (for Persons Admitted unde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or Their Dependants)」,其名稱已列明適用於根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居留的人士及其受養人。

申請、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是否都要求身在香港?

是,而且要求出現在兩個不同時間點。按官方頁面:

  • 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申請人須身在香港;
  • 延期獲批後,繳付費用及領取「電子簽證」(e-Visa)時,申請人亦須身在香港。

這兩項要求在官方頁面是分開表述的,並非只要求申請當日在港。若申請人長期不在港,繳費和領證這一步同樣需要在香港完成。

一般可以延長多久?

獲批後一般為不多於 3 年。官方頁面的表述是:入境處從出入境角度信納申請人及其受養人仍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資格後,一般會批出不超過 3 年的延期逗留。

之後每一次延期都按同一套程序辦理,同樣是不多於 3 年。也就是說,延期不是一次性的動作,而是每次到期前重複:先找投資推廣署核實,再向入境處遞交。

受養人的延期逗留如何處理?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須一併處理延期申請。按官方頁面,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申請人(即其保證人)掛鈎;其後的延期申請,只在受養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分居留的資格、且保證人仍是真誠居於香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受養人在港工作或讀書並不受現行政策禁止;這點在受養人部分另有說明,適用於以受養人身分獲准居留的人士。

七年之後:無條件逗留與永久居民身分

連續符合財務要求滿 7 年,不會自動帶來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官方頁面的答覆是「不會」:即使已按新計劃規則連續符合財務要求並獲批延期逗留不少於 7 年,也不構成入境處對其已符合《入境條例》(第 115 章)通常以香港為居住地的規定及其他規定的任何暗示或確認。

取而代之的路徑是無條件逗留。按官方頁面,經投資推廣署核實連續 7 年符合投資組合維持規定、並已根據計劃獲准逗留至少 7 年後,可在第 7 年終結時向入境處申請無條件逗留;投資推廣署會把核實結果通知入境處。取得無條件逗留後,申請人可在符合相關投資條款的前提下自由處置計劃下的合資格投資資產。

申請無條件逗留時必須仍持有有效的計劃居留身分:逗留期限已經屆滿的話,不能用這個狀態提出申請。

以上為按官方頁面整理的一般參考,僅供說明之用,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專業或法律意見;具體安排請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如有疑問應按個人情況向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協助。

常見問題

最遲要在什麼時間開始辦延期逗留?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投資組合維持核實的時間,不得早於逗留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向入境處遞交的延期申請,則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提交,沒有「到期後補辦」的空間。

投資推廣署的證明書仍未發出,可以先遞交延期申請嗎?

可以,官方頁面並要求這樣做。申請人及其受養人須先在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遞交申請,入境處會視乎證明書其後是否提交再作決定。

延期逗留一般獲批多長時間?

一般不多於 3 年。此後的延期申請按相同程序處理,每次同樣是不多於 3 年;首次入境的逗留期限則一般不多於 24 個月,延期後為不多於 36 個月。

可以在香港以外遞交網上延期申請嗎?

按官方頁面,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申請人須身在香港。這是針對申請時身處地點的要求,與網上遞交的形式是兩回事。

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當日,是否也需要在香港?

需要。官方頁面列明,延期獲批後,申請人須身在香港繳付費用及領取「電子簽證」(e-Visa)。換言之,在港要求不只適用於遞交申請那一刻。

受養人需要另外辦理延期嗎?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須處理延期申請。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與保證人掛鈎,其後的申請只在受養人仍符合受養人資格、且保證人仍是真誠居於香港的香港居民時才獲考慮。

滿 7 年就會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嗎?

不會。官方頁面明確指出,即使連續符合財務要求並獲批延期不少於 7 年,也不構成入境處對其已符合通常以香港為居住地的規定的確認;符合資格者可另行按既定程序申請核實永久居民身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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