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網站《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只要申請人符合該計劃的資格準則,其入境申請都會獲得受理,不受申請人現時身在香港還是其他地方影響;這項安排已經把現正依據其他香港簽證計劃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包括在內。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個別個案的專業或法律意見,具體情況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有疑問應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由入境處審批簽證/入境許可證,投資推廣署(InvestHK)負責核實淨資產、投資及投資組合維持要求。計劃的核心財務門檻為 3,000 萬港元,並要求資金投放於獲許投資資產。

若以假設情景說明:假設某申請人現正依據其他香港簽證計劃在香港居住,並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各項準則,其入境申請仍會按同一標準受理;現有簽證身分不會單獨令申請不被受理。

哪些人可以申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官方頁面列出的資格準則如下:

  • 申請人在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淨資產審查時,須年滿 18 歲。
  • 申請人須屬於以下類別之一: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民不包括在內;除外名單由保安局/入境處不時檢討);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國籍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華籍居民。此外,在海外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並具備可證明再入境安排的無國籍人士也符合資格。
  • 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淨資產審查,並證明在提交該審查申請前的六個月內,持續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股本;與家庭成員共同擁有而絕對實益歸屬申請人的部分,可按《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第 1.15 段計算。
  • 申請人須在計劃推出日期或之後,作出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獲許投資資產投資,並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第 2.1(d)(i)–(iii) 段所列的三種情況之一。
  • 申請人須無不良出入境紀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要求。
  • 申請人須向入境處證明,即使不依賴獲許投資資產的回報、在港受僱、自僱、擔任職位、經營業務或公共援助,也有能力供養和安頓自己及其受養人;受養人入境另受當時適用的政策規限。

申請程序如何開始?

程序由投資推廣署的淨資產審查開始,而不是直接向入境處遞交最終申請。按官方頁面的次序:

  1. 申請人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淨資產審查。
  2. 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已符合淨資產要求,並發出《符合淨資產要求證明書》。
  3. 申請人在證明書有效期內,透過網上服務向入境處遞交簽證/入境許可證申請及上載所需文件。
  4. 入境處從入境角度作出評估;如給予原則上批准,會簽發簽證/入境許可證,供申請人以訪客身分在不多於 180 天內作出承諾投資。
  5. 完成投資後,申請人向投資推廣署核實是否符合投資要求。
  6. 投資推廣署核實後,發出《符合投資要求證明書》。
  7. 申請人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把文件提交入境處,入境處恢復審批入境申請。
  8. 正式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一般會獲准在港逗留不超過 24 個月,條件為整段期間持續符合計劃要求。

獲批准後,入境者有什麼身分與安排?

  • 工作與商業活動:入境者完成投資並獲正式批准在港居留後,可受僱、自僱、擔任職位,或參與及開設業務。
  • 再入境:屬香港非永久居民的入境者及其受養人,只要在獲准逗留期限內返回香港,且取得居留身分的相關情況維持不變,無須另行申請再入境簽證或入境許可證。
  • 受養人安排:可申請攜同配偶,或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須在當地法律成立並獲當地當局承認),以及 18 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來港;網上申請一次最多可提交 8 名隨行受養人,獲准以受養人身分居留者可就業或就讀。

常見問題

持有香港其他簽證期間,入境處會否拒絕受理申請?

不會。根據入境事務處的常見問題頁面,任何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資格準則的人提出的入境申請都會受理,不論該人當時居於香港還是其他地方。現時根據其他簽證計劃在香港逗留,本身並非申請障礙,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年齡、身分類別、淨資產與投資等要求。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財務門檻是多少?

申請人須證明在提交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的六個月內,持續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股本。其後亦須作出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獲許投資資產投資,並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訂明的情況。

申請前是否必須先取得投資推廣署的證明書?

是的。申請人須先通過投資推廣署的淨資產審查,並取得《符合淨資產要求證明書》,然後在證明書有效期內向入境處遞交入境申請。若未完成這一步,入境處不會展開後續審批。投資完成後,申請人還須取得《符合投資要求證明書》並提交入境處。

外國國民是否一定符合資格?

不是。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而相關除外地區名單會由保安局/入境處不時檢討。已在海外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並具備可證明再入境安排的無國籍人士,則仍可能符合資格。

持續符合七年財務要求,是否自動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

不會。即使申請人持續符合財務要求並按《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獲准延長逗留不少於七年,也不代表入境處承認其已符合《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 115 章)下通常居住及其他永久居民要求。欲確認身分者,仍須按既定程序向入境處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

在港居留後,入境者可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可以。入境者獲正式批准在港居留後,可受僱、自僱、擔任職位,或參與及開設業務。其受養人若獲准以受養人身分在香港居留,也容許就業或就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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