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視乎你係中國籍定非中國籍。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長期唔喺香港並唔會令你失去居留權;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喺「不再通常居於香港」之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唔喺香港,就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入境權仍然保留。相關規定見《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入境事務處「居留權」常見問題頁面亦有相同說明。以下只作一般參考,唔構成針對個人情況的專業意見,實際安排請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布為準。
中國籍同非中國籍,答案差喺邊?
兩條條文的路徑完全不同。
中國籍方面,入境事務處頁面明確說明: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已經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國籍變更,否則佢哋仍然是中國公民,不論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換言之,一個在香港出生、之後移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只要冇辦過並獲批國籍變更,仍可憑《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維持永居身分與居留權。
非中國籍方面,依《入境條例》附表1第7(a)段,當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便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要留意的是,持有外國護照本身唔等於已完成國籍變更。入境事務處頁面的例子說明,中國籍香港居民可以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國籍變更,獲批准後才不被視為中國公民;在此之前,身分仍按中國公民處理。
非中國籍永居:邊幾類人,會喺咩情況喪失身分?
頁面按非中國籍永居的類別,列出各自的喪失條件:
| 非中國籍永居類別 | 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情況 |
|---|---|
|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第(1)類) |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上述第(1)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他/她的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第(2)類) | 同左;或年滿21歲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須以個人實況符合第(1)類條件,才可申請核實身分 |
| 《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e)項的居民以外,1997年7月1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第(3)類) | 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且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
| 1997年7月1日或之後第(3)類人士在香港所生、出生時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的未滿21歲子女(第(4)類) | 同第(3)類;或年滿21歲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須以個人實況符合第(1)類條件 |
| 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第(5)類) |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
36個月由幾時開始計?乜嘢叫「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條文寫的是「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連續36個月或以上唔喺香港,起點並唔係純粹由你搭飛機離港那一日開始計。中間有一個前置判斷:你是否已經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入境條例》第2(6)條賦權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去斷定相關人士係已經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抑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官方頁面列出的考慮因素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 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入境事務處頁面亦指出,任何人如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舉例說,某非中國籍永居因工作長期派駐外地,但在香港保留住所、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留在香港,上述因素會被納入考慮;最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每宗個案的全部情況作出斷定。
因為疫情、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返唔到香港,36個月可以唔計嗎?
入境事務處頁面在疫情相關的問答中講得很直接:《入境條例》並冇任何條文容許入境事務處處長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而酌情不遵守上述36個月不在港期限的法定條文,亦冇賦權處長延長該36個月期限。
不過,同一條問答同時指出,處長仍可按《入境條例》第2(6)條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斷定當事人係咪只係暫時不在香港。如入境事務處信納該人並非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該人就不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換句話說,彈性並唔喺「36個月」這個期限本身,而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這個前置判斷。
冇咗永居身分,仲可唔可以返香港住同工作?
可以。依入境事務處頁面,如果你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你仍可按法例自動具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
如果日後你能夠符合非中國公民享有居留權的規定,即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可再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居留權。
舊身份證失效又未返港換證,會唔會冇咗永居?
入境事務處「身份證」常見問題頁面直接回答了這個憂慮: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其永久性居民身分並不會因為舊款智能身份證已失效及沒有返港換證而喪失。按照法例,如果市民在指明換證限期內身處香港以外地區,只須在返港後的30天內申請換證。
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則要留意另一條線:如果佢哋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其香港居留權就會有所影響——這與身份證換證是兩回事。
背景上,2018年11月26日之前發出的舊款智能身份證已於2025年分兩階段失效(1970年或之後出生的持有人由2025年5月12日起,1969年或之前出生的持有人由2025年10月12日起);全港市民換領身份證計劃的換證中心已於2023年3月4日起關閉,現時須預約到人事登記辦事處換領新證。
想確認自己仲係唔係永居,程序上係點?
入境事務處設有「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程序,用途正正包括確定自己是否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以及是否享有香港入境權。
官方頁面對這項申請有幾點明確說明: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來自海外的申請將不獲處理;如果證明文件齊全,入境事務處正常情況下需要六星期處理申請,實際時間視乎個別個案的複雜情況,以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若申請在獲批前已離港,處方會給申請人或其香港代表一封信件,說明永久性居民身分已經核實,下次回港時可攜同該信件到人事登記處辦理登記身份證手續。
另外,入境事務處頁面在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部分說明,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及首次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均無須繳費。
常見問題
中國籍香港永居長期唔喺香港,會唔會失去居留權?
唔會。入境事務處頁面說明,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已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國籍變更,否則仍是中國公民。不論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非中國籍永居喪失身分的36個月,點樣理解?
依《入境條例》附表1第7(a)段,係指「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換言之,要先判斷是否已經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再計算之後的連續36個月。
邊個可以決定我算唔算「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入境條例》第2(6)條賦權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去斷定。官方頁面列出的因素包括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以及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
冇咗居留權之後,仲可唔可以自由進出香港?
可以。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的人,仍可按法例自動具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
疫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處長可唔可以延長36個月期限?
唔可以。入境事務處頁面指出,《入境條例》並冇條文容許處長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酌情不遵守36個月期限,亦冇賦權處長延長該期限。處長可考慮的是當事人是否只是暫時不在香港。
舊款智能身份證失效又未返港換證,會唔會影響永居身分?
中國籍方面唔會。入境事務處頁面說明,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其永久性居民身分不會因舊證失效及沒有返港換證而喪失,只須在返港後30天內申請換證。非中國籍則仍受36個月規則影響。
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可以喺海外遞交嗎?
唔可以。官方頁面說明,提出這項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來自海外的申請將不獲處理。證明文件齊全的情況下,正常需時六星期。
參考資料
把這篇攻略變成你的下一步計劃
如果你正在比較簽證路徑、預算或時間線,可以電郵提問;我們會按入境事務處等公開政策來源提供資料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