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婚姻登記常見問題(Marriage Registration)」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1)條訂明,婚姻雙方如屬條例附表5所列範圍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婚姻即屬無效。附表5分成三部分:第2部的關係沒有任何例外,一經締結即告無效;第3部與第4部屬姻親關係,在訂明條件下並不單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禁婚範圍由《婚姻條例》哪一條規定?
條文分為三層,讀者可以按這個次序判斷:
- 第27(1)條:因血親或姻親關係而締結的婚姻屬無效。
- 附表5第1部第2段:與第2部所列的人締結的婚姻無效,沒有豁免條件。
- 附表5第1部第3至6段:與第3部、第4部所列的人締結的婚姻同樣無效,但符合特定條件時,不單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哪些關係一經結婚就必然無效?
第2部涵蓋血親與收養關係,男方與女方各有對應清單,條文沒有為這部分設任何豁免。
| 男方不得與以下的人結婚 | 女方不得與以下的人結婚 |
|---|---|
| 母親 | 父親 |
| 養母或前養母 | 養父或前養父 |
| 女兒 | 兒子 |
| 養女或前養女 | 養子或前養子 |
| 父親的母親 | 父親的父親 |
| 母親的母親 | 母親的父親 |
| 兒子的女兒 | 兒子的兒子 |
| 女兒的女兒 | 女兒的兒子 |
| 姊妹 | 兄弟 |
| 父親的姊妹 | 父親的兄弟 |
| 母親的姊妹 | 母親的兄弟 |
| 兄弟的女兒 | 兄弟的兒子 |
| 姊妹的女兒 | 姊妹的兒子 |
養父母與養子女、前養父母與前養子女都列入這份清單,換言之,收養關係成立後,即使日後終止收養,相關的禁婚限制仍然適用。
哪些姻親關係在滿足條件後仍可有效?
第3部屬姻親關係,要同時符合附表5第1部第4段的兩項條件,婚姻才不單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 雙方在結婚時均已年滿21歲;
- 較年輕的一方在年滿18歲之前的任何時間,不曾是另一方「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關係中的子女。
| 男方:第3部姻親關係 | 女方:第3部姻親關係 |
|---|---|
| 前妻的女兒 | 前夫的兒子 |
| 父親的前妻 | 母親的前夫 |
| 父親的父親的前妻 | 父親的母親的前夫 |
| 母親的父親的前妻 | 母親的母親的前夫 |
| 前妻的兒子的女兒 | 前夫的兒子的兒子 |
| 前妻的女兒的女兒 | 前夫的女兒的兒子 |
假設某申請人與前妻的女兒打算結婚,兩人結婚當日都已經21歲,而女方在18歲前從未與該申請人同住並被當作其家庭子女對待,則這段婚姻不單因姻親關係而無效;若女方18歲前曾經是該申請人的家庭子女,則屬無效。
哪些姻親關係要等相關親屬去世才可能有效?
第4部的姻親關係條件更嚴。除了雙方在結婚時均年滿21歲,還須符合附表5第1部第6段就個別關係列明的死亡條件,婚姻才不單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 關係 | 男方/女方 | 須符合的死亡條件 |
|---|---|---|
| 前妻的母親 | 男方 | 前妻及其父親均已去世 |
| 兒子的前妻 | 男方 | 其兒子及該兒子的母親均已去世 |
| 前夫的父親 | 女方 | 前夫及其母親均已去世 |
| 女兒的前夫 | 女方 | 其女兒及該女兒的父親均已去世 |
第4部沒有「家庭子女」這項條件,取而代之的是上表列出的死亡條件。兩項要求都寫在條文內,缺一不可。
附表5怎樣界定兄弟、姊妹、子女與家庭子女?
附表5第1部第1段先界定四個用語,直接影響清單如何套用:
- 「兄弟」(brother)包括半血緣的兄弟;
- 「姊妹」(sister)包括半血緣的姊妹;
- 「兒童」(child)指未滿18歲的人;
- 「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指曾與該人同住,並被該人視為其家庭子女對待的兒童。
「家庭子女」強調的是同住與對待方式,不是血緣或收養關係。這項定義只在第3部的豁免條件中出現,用來判斷較年輕一方在18歲前是否曾與另一方形成這種關係。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要申報什麼?
擬在香港結婚,其中一方須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須在婚姻登記處展示15整天,並在登記官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婚姻方可締結。
由香港以外地方遞交通知書的一方,須在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誓章,表明該段婚姻不存在血親或姻親的障礙,亦無其他合法阻礙。若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沒有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得舉行。
本文只按官方頁面整理一般情況,不構成個別法律意見,個案是否落入禁婚範圍,以《婚姻條例》條文及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
附表5的禁婚範圍只適用於血親嗎?
不是。第2部同時列出收養關係,例如養母、前養母、養女、前養女,以及女方對應的養父、前養父、養子、前養子。第3部與第4部則處理因婚姻而產生的姻親關係。
半血緣的兄弟姊妹是否受禁婚範圍規限?
附表5第1部訂明,「兄弟」包括半血緣的兄弟,「姊妹」包括半血緣的姊妹。半血緣的兄弟姊妹因此與全血緣的一樣,落入第2部清單,相關婚姻屬無效。
養父與養女可以在香港結婚嗎?
養女列入女方與男方對應關係中的第2部清單,即男方不得與養女或前養女結婚。第2部沒有任何豁免條件,即使雙方早已終止收養關係或均已成年,婚姻仍屬無效。
雙方都年滿21歲,是否所有姻親關係都可以結婚?
年滿21歲只是其中一項條件。第3部還要求較年輕一方在18歲前不曾是另一方的家庭子女;第4部則額外要求條文列明的相關親屬已經去世。
什麼是「家庭子女」,會如何影響婚姻效力?
「家庭子女」指曾與該人同住,並被該人視為其家庭子女對待的未滿18歲的人。在第3部的姻親關係中,若較年輕一方在18歲前曾有這種關係,即使雙方結婚時均已年滿21歲,婚姻仍屬無效。
已締結的婚姻若落入禁婚範圍,法律上的用語是什麼?
第27(1)條的用語是婚姻「屬無效」(null and void)。條文只處理婚姻效力本身,本文不延伸說明隨之而來的其他法律安排,如有疑問應參考條例原文並諮詢專業意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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