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香港註冊結婚,第一步是向婚姻登記官(Registrar of Marriages)遞交擬結婚通知書(Notice of Intended Marriage)。按香港入境事務處 Marriage Registration 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通知書遞交後會在登記官辦事處展示,登記官最早可在遞交滿 15 天後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r of Marriages),婚禮則須在遞交通知書當日起計 3 個月內舉行;若 3 個月內沒有結婚,通知書及其後的一切程序即告無效,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對分隔兩地的情侶來說,真正的難點通常不是文件本身,而是時間線:通知書何時可以遞交、婚禮最早可以排在哪一天、以及想指定某個婚姻登記處的禮堂時,預約窗口什麼時候開。下面按做決定的順序拆解。
在香港結婚,法例上的基本門檻是什麼?
香港法例下的最低結婚年齡為 16 歲(按公曆計算),對結婚雙方沒有居留要求,國籍亦不設限制。也就是說,兩人都不是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註冊結婚。
《婚姻條例》(第 181 章)第 40 條訂明,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的結合;終審法院在 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FACV 4/2012)的判決中裁定,已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full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的人士,就《婚姻條例》而言以其重置後的性別看待,並可與異性結婚。
擬結婚通知書要在婚禮前幾時遞交?
時間上有三條硬規則,彼此獨立:
- 3 個月有效期: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當日起計 3 個月內舉行,逾期即失效,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 15 天展示期:通知書第 I 部分會在登記官辦事處展示,直至證明書發出或 3 個月期限屆滿;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時,雙方須待通知書展示滿 15 個完整日(clear days)並獲發證明書後才可結婚。
- 選定婚禮日期的條件:所選的婚禮日期須在遞交通知書後至少 15 天,同時不超出通知書的 3 個月有效期。
遞交通知書時,其中一方須親自到所選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並出示雙方的香港身分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費用為港幣 305 元。預約可透過網上服務,或 24 小時電話預約系統(電話號碼 3102 3883)辦理。
網上服務同時可用於查閱最早可預約遞交通知書的日期、查閱各婚姻登記處婚禮名額、遞交「結婚登記所需資料」表格(Form MR21B),以及查詢、更改或取消預約。
想指定婚姻登記處與禮堂,預約窗口幾時開?
如果已選定婚禮日期,並希望在遞交通知書時一併透過預約系統預留特定禮堂,就要盯緊那個 14 天窗口:須在「結婚日期前 3 個月期間」開始前的 14 天內,以先到先得方式預約並取得優先籌號。
14 天窗口是怎樣算出來的?
官方頁面以下列日子示範(例子所用為 2024 年日期):
| 擬定結婚日期 | 可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結婚前 3 個月期間的首個工作日) | 可預約遞交通知書的 14 天期間 |
|---|---|---|
| 27/05/2024 | 27/02/2024 | 13/02/2024 至 26/02/2024 |
| 01/08/2024 | 02/05/2024(01/05/2024 為公眾假期) | 18/04/2024 至 01/05/2024 |
預約日期不會早於結婚日期前 3 個月期間內的首個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在所選登記處尚有婚禮時段的情況下,成功預約後系統會給出遞交通知書的日期時間,以及一個用於選擇婚禮時段的優先籌號;遞交通知書當日,會按優先籌號依次選擇當時仍可用的婚禮時段。
要注意:必須按時親身到所選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否則已預約的時段與系統預留的選場優先權會一併失效。
沒有指定婚禮日子,或錯過了 14 天窗口,怎麼辦?
這時仍可預約,但只可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不會附帶選場優先權。可供選擇的遞交通知書日期,是自預約當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計 12 個工作日內,同樣先到先得。
在登記處遞交通知書當日,可按該登記處餘下的婚禮名額選擇結婚日期與時間;但所選日期仍須符合「遞交通知書後至少 15 天、並在 3 個月有效期內」的限制。
假設一對伴侶在 2026 年 3 月中旬才預約,並在 3 月下旬遞交通知書,那他們最早可選的婚禮日期大約落在 4 月上旬,最遲則不能晚於遞交日起計 3 個月。婚禮熱門日子與時段的名額有限,愈早預約可選範圍愈大。
雙方都在香港以外居住,通知書可以怎樣遞交?
不可以把身分證明文件交給親戚代為遞交。即使身在內地或其他地方並已成功網上預約,仍須由其中一方按預約時間親身到所選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並帶同另一方的身分證明或旅行證件,否則預約會失效;無法回港者,須改用「從香港以外地方遞交通知書」的程序。
兩人都在香港以外居住時,做法是去信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 3 樓)索取擬結婚通知書表格及「結婚登記所需資料」資料頁,或電郵至入境事務處索取。填妥的通知書須由居住國家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認證;若兩人分居不同國家或地區,只需由給予通知書一方的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
之後須以掛號空郵寄出,或經在港聯絡人、婚姻監禮人轉交:經認證的通知書、已填妥的資料頁、證明文件,以及抬頭為「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金額港幣 305 元的銀行匯票;如匯票並非以港幣計值,須另付港幣 100 元銀行手續費,且不接受現金。海外遞交可提前至擬定結婚日期前 6 個月寄出,但入境事務處只會在結婚日期前 3 個月才開始處理,因為婚禮須在遞交通知書後 3 個月內舉行。
抵港後,雙方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或與婚姻監禮人會面,帶同旅行證件及先前提交文件的正本;遞交通知書的一方並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誓章,表明並無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阻礙或其他合法障礙。應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把誓章送交登記官,以便發出證明書。
婚禮可以在哪裡舉行?證明書由誰發出?
在香港締結婚姻有三種途徑: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在特許禮拜場所(licensed place of worship)由合資格神職人員主持;或在香港其他地方由婚姻監禮人(civil celebrant of marriages)主持。
三者的共同前提是要有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在特許禮拜場所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若未持有證明書,不得舉行。選擇特許禮拜場所時,應先與主持的神職人員確定日期、時間和地點,再只預約「遞交通知書」(12 個工作日內),待通知書展示滿 15 個完整日後,到相關登記處領取證明書並交予該場所。
經婚姻監禮人遞交的通知書同樣會在登記官辦事處展示至少 15 個完整日;為確保準時處理和發出證明書,官方建議婚姻監禮人最好在擬定結婚日期前不少於一個月把通知書送交登記官。經此途徑遞交通知書的港幣 305 元費用須以支票支付,不接受現金。
如果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場地大小會直接影響可邀請的人數:
| 婚姻登記處 | 禮堂數目 | 每個禮堂面積(約,平方米) | 座位 | 企位(約) |
|---|---|---|---|---|
| 大會堂 | 1 | 88 | 45 | 30 |
| 紅棉路 | 1 | 41 | 32 | 12 |
| 尖沙咀 | 2 | UB:75;3 樓:50 | UB:40;3 樓:16 | UB:25;3 樓:12 |
| 沙田 | 2 | 42 | 25 | 15 |
| 將軍澳 | 1 | 100 | 50 | 30 |
| 屯門 | 1 | 100 | 72 | 38 |
未滿 21 歲、曾離婚或需要證明未婚,文件上有什麼額外要求?
未滿 21 歲:擬定結婚日期當日,任何一方年滿 16 歲但未滿 21 歲,且非鰥夫或寡婦,遞交通知書時須提交《婚姻條例》附表 3 所指相關人士的書面同意書(Form MR4)。表格可於入境事務處網站下載,或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婚姻監禮人索取;簽署同意書的人如不在香港,表格須經公證人認證。若同意書由親生父母給予,還須提交該方的出生證明書、父母的結婚證書及父母所作的法定聲明(聲明從未被任何法院命令剝奪管養權)等文件;父母離婚或分居者須提交法院管養權命令;非婚生者須提交母親的法定聲明。非中英文的文件須附認證翻譯本。若婚禮日剛好是 21 歲生日,可選擇不提交同意書,但證明書只會在其年滿 21 歲後才發出。
曾離婚:須提交前一段婚姻由具管轄權法院頒令解除的證明,並在婚禮舉行前向登記官出示法院最終判令的蓋印核證副本。若離婚在香港以外地區辦理,須提交離婚地的居籍證明,或由離婚者簽署、聲明其在離婚申請及批准當日的國籍與居住地的法定聲明。離婚人士在結婚證書上的婚姻狀況不得隱匿。
需要在境外結婚而要證明在港未婚:可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bsence of Marriage Record),須填寫 Form MR35 並繳付婚姻紀錄查冊費港幣 140 元;查冊結果顯示在港並無結婚紀錄,才會發出證明書,費用為港幣 680 元,於領取時繳付。處理時間一般為收齊文件及費用後 7 個工作日(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郵寄申請不計郵遞時間;如證明書須寄往香港以外地址,另收港幣 70 元。
在港結婚會令非香港居民配偶自動取得居留身份嗎?
不會。與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居民結婚,並不使非居民配偶自動獲得以受養人身分入境或留港的權利。婚禮註冊與之後的簽證、居留安排是兩套獨立程序,在香港註冊結婚本身不會改變任何一方的入境身份。
海外或內地伴侶在安排婚期時,除了 15 天展示期與 3 個月有效期,還要預留足夠時間處理旅行證件與入境安排,並留意各項規定與收費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專業意見,涉及個人狀況的安排應以官方資訊或專業人士意見為依歸。
常見問題
擬結婚通知書一定要兩個人一起遞交嗎?
不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記官遞交通知書,但遞交的一方必須按預約時間親身到所選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並帶同另一方的身分證明或旅行證件。若兩人分居住在不同國家,經海外程序遞交時,通知書只需由給予通知書一方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
遞交通知書後,最快可以在哪一天結婚?
登記官最早可在遞交通知書滿 15 天後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而所選的婚禮日期須在遞交通知書後至少 15 天,並在通知書 3 個月有效期之內。換句話說,最快約為遞交通知書後半個月,最遲不能超出 3 個月。
可以即日遞交通知書並即日舉行婚禮嗎?
不可以。通知書須在登記官辦事處展示滿 15 個完整日,且須先取得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才可有效舉行。在特許禮拜場所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同樣不得在沒有證明書的情況下舉行。
3 個月內沒有結婚,通知書還有沒有用?
沒有。若婚禮未在遞交通知書後 3 個月內舉行,通知書及其後的一切程序即告無效,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並再次預約及繳付相關費用。重新遞交後,15 天展示期與 3 個月有效期會由新的遞交日期重新起算。
雙方都在內地或海外,可以由親戚代為遞交通知書嗎?
不可以。即使已成功網上預約,仍須由其中一方親身到所選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並帶同另一方的身分證明或旅行證件,否則預約會失效。兩人都無法回港的話,只能改用從香港以外地方遞交通知書的程序,以掛號空郵或經在港聯絡人、婚姻監禮人提交經公證人認證的通知書與匯票。
未滿 21 歲結婚,額外要準備什麼?
須提交《婚姻條例》附表 3 所指相關人士的書面同意書(Form MR4),並按情況附上出生證明書、父母結婚證書與法定聲明、法院管養權命令等文件;簽署人或聲明人不在香港的,相關表格須經公證人認證,非中英文文件須附認證翻譯本。若婚禮日正好是 21 歲生日,可選擇不提交同意書,但證明書只會在其年滿 21 歲後才發出。
在香港以外地區已註冊的婚姻,需要在香港再登記一次嗎?
一般不需要。在香港以外地區締結、並當地法律下有效的婚姻,無須再向香港婚姻登記官登記。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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