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準新人雙方現居外地,毋須先返港排隊,也能在香港結婚:向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索取《擬結婚通知書》(Notice of Intended Marriage)表格及「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資料表,填妥後由居住地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認證簽署,連同證明文件與港幣 305 元銀行匯票,以掛號空郵或經在港聯絡人/婚姻監禮人送交辦事處。以上安排見香港入境事務處「Marriage Registration」常見問題頁面,內容以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官方頁面為準;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個別情況的專業意見,具體要求請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雙方都在外地,第一步要索取什麼?

海外遞交不經網上預約系統,而是先向辦事處索取表格。入境事務處頁面提供的做法有兩種:

  • 入境事務處頁面載明可向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索取通知書表格及資料表,辦事處地址為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 3 樓(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Records Office, 3/F, Low Block, 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66 Queensway, Hong Kong)。
  • 入境事務處頁面載明亦可經辦事處的電郵途徑索取表格及資料表。

香港法律對結婚沒有居留要求,雙方可屬任何國籍,最低結婚年齡為 16 歲(按公曆計算)。因此「兩人在外地居住」本身不構成障礙,差別只在於通知書要用海外程序遞交。

通知書要由誰簽署、在哪裡公證?

通知書由遞交通知書的一方簽署,簽署須經公證人認證。關鍵一點是:若兩人分別住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表格只須由其中一人居住地的公證人認證,也就是遞交通知書那一方所在地的公證人,不需要兩地各做一次。

填寫錯誤時也要注意:若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可在資料表上填寫擬結婚日期與登記處的偏好;寄出前宜自行核對姓名拼法、證件號碼與婚姻狀況的填寫是否一致。

費用怎樣付?銀行匯票要寫什麼?

遞交通知書的費用為港幣 305 元,海外遞交時以銀行匯票支付,抬頭寫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若匯票不是以港幣簽發,須另付港幣 100 元銀行兌換手續費。官方頁面明確要求不要寄現金。

實務上可留意的細節:

項目 官方頁面列明的做法
通知書費用 港幣 305 元,銀行匯票,抬頭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非港幣匯票 另付港幣 100 元銀行手續費
現金 不接受,請勿郵寄現金
送交方式 掛號空郵,或經在港聯絡人/婚姻監禮人提交

若婚禮由婚姻監禮人主持,費用同樣是 305 元,但該程序的付款方式是支票(個人或公司支票均可,抬頭同上),每份通知書須分開開票,不接受現金。

可以提早多久寄出通知書?

可以提早。官方頁面列明,海外申請人可在擬結婚日期前六個月以空郵遞交通知書,但申請只會在擬結婚日期前三個月才開始處理,因為婚禮須在遞交通知書當日起計三個月內舉行。

相關時間限制還有兩條:通知書須在婚姻登記處展示滿 15 整天,登記官最早可在遞交通知書後 15 天才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r of Marriages);若三個月內沒有舉行婚禮,通知書及相關程序即告失效,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婚禮場地和日期怎樣定?

若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可在資料表上填寫擬結婚日期與登記處的偏好。辦事處收到經認證的通知書、費用及證明文件後,會回覆確認婚禮預約。登記處的結婚名額有限,官方建議提供多個日期偏好,並留下電郵地址以便聯絡。

若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日期、時間與地點須與主持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自行商定,但前提是《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已經發出——官方頁面屢次強調,沒有該證明書,不得在特許禮拜場所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

抵港後還要辦什麼手續?

兩人抵港後,須在辦公時間內到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或與婚姻監禮人會面,帶同旅行證件,以及早前已提交的文件的正本。

遞交通知書的一方並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宣誓,表明雙方不存在親屬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合法阻礙。若由婚姻監禮人處理,須預留足夠時間讓監禮人把宣誓書送交登記官,以便發出證明書。

哪些情況要補交額外文件?

以下幾種情況在海外遞交通知書時最常出現,官方頁面有明文要求:

  • 一方在擬結婚日期當日未滿 21 歲(年滿 16 歲且非鰥夫或寡婦):須提交《婚姻條例》附表三所列相關人士的書面同意書(Form MR4);簽署人如不在香港,該同意書須經公證人認證。另須視情況提交出生證明書、父母結婚證書、法定聲明或法院管養令的原本或核證副本。若在擬結婚日期當日剛好年滿 21 歲,可選擇不提交同意書,但須年滿 21 歲後才會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 曾經離婚:須提交由具管轄權法院頒令解除前一段婚姻的證明;婚禮舉行前,並須向登記官出示法院最終判令的蓋印核證副本。若離婚在香港以外地區辦理,須提交離婚地的居籍證明,或由離婚人簽署聲明,說明其在離婚申請及批准日的國籍與居住地的法定聲明。
  • 文件非中英文:須附核證翻譯本。
  • 語言或溝通需要:如有聽障、語障,或不諳中文或英文,可帶同手語傳譯員、親友協助;提供傳譯的人須聲明已如實、清楚地傳譯宣誓內容。

常見問題

雙方都在外地,可以請在港親友代為遞交通知書嗎?

若已透過網上系統預約,預約成立後仍須由其中一方依期親身到所選的登記處遞交通知書,並帶同另一方的身份證明或旅行證件,否則預約作廢。兩人都未能返港時,應改用在香港以外地區遞交通知書的程序,而不是交由親友代辦。

通知書需要兩地公證嗎?

不需要。官方頁面列明,若兩人分居不同國家或地區,表格只須由遞交通知書一方居住地的公證人認證,即一份公證已足夠。

可以提早六個月寄出通知書嗎?

可以,海外申請人可在擬結婚日期前六個月以空郵遞交。但申請只會在擬結婚日期前三個月才開始處理,因為婚禮必須在遞交通知書當日起計三個月內舉行;逾期未舉行婚禮,通知書即告失效。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的婚姻,需要再在香港登記嗎?

不需要。若該段婚姻在其舉行地的法律下有效,便無須再向香港婚姻登記官登記。

與香港居民結婚,配偶可否自動以受養人身份來港?

不能。官方頁面列明,與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居民結婚,不會令非居民配偶自動取得以受養人身份入境或留港的權利;政府為準備結婚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其他服務與資訊,可參考政府一站通「Getting Married in Hong Kong」頁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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