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可以依《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d)段取得香港居留權:只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提出申請前已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不少於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根據入境事務處「Right of Abode」常見問題官方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所載的條文與答問,下文整理 2(d) 類資格的條件、七年期限的計算方式,以及申請核實資格時要提交的資料與注意事項;本文只供一般參考,不構成個人化的專業或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及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外籍人士符合 2(d) 類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按附表1第2(d)段,申請人須同時滿足三項規定。第一,不具中國國籍,並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第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七年。第三,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該七年期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狀態,可在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特區成立之前或之後建立。

取得居留權的憑證是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在登記該證前,申請人須先按《人事登記條例》及其規例證明符合登記資格,因此設有「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行政安排。

七年「通常居住」期限應如何計算?

關鍵在於「連續」與「緊接申請前」。入境處頁面在答問中明確指出,用以計算的七年通常居住期,必須是緊接申請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永久居民身份之日前的一段連續期間;換言之,不是任揀過去七年,而是以遞交申請當日回溯的七年。此外,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在香港合法逗留。

暫時離港會否中斷七年通常居住?

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自動等於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官方頁面說明,判斷時會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任何缺席的原因、持續時間及次數、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以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地。

假設某申請人在七年內因工作外派或家庭事務短期離港,但慣常住所、工作及家人仍在香港,則不一定被視為中斷通常居住;相反,長期且頻密地不在港,而又與香港缺乏上述聯繫,風險便較高。

申請核實資格要用哪份表格、怎樣遞交?

非單程證持有人(包括以 2(d) 類申請的外籍人士)應使用表格 ROP145「Application for Verification of Eligibility for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For other applicants)」。填妥後連同證明文件副本,可郵寄或投遞到居留權組(Right of Abode Section),地址為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3樓;郵資不足的郵件入境處不會接收,寄出前應確保貼足郵資並寫上回郵地址。申請人亦可透過政府一站通的網上申請服務「Online Application for Verification of Eligibility for Permanent Identity Card」遞交。

必須留意,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從海外遞交的申請不會獲得處理。若批准前已離港,處方會發信通知申請人或其本地代表,申請人可在下次回港時帶同批准信,到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登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處理需時多久?是否收費?

一般情況下,若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全,申請需時約六星期處理;但視乎個案複雜程度,以及某一時段收到的申請數量,時間可能更長。費用方面,官方頁面列明,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及首次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均不收費。

申請時須提交什麼資料及作出什麼聲明?

申請人須按表格 ROP145 及入境事務處的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副本,並提供資料及作出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的聲明;實際文件清單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布為準。

這些資料可能包括: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收入來源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是否依法繳稅。換句話說,除了年期的證明,處方關注的是申請人與香港的實際聯繫及長期落戶的事實。

取得居留權後,外籍人士會否喪失永久居民身份?

會。按官方頁面所述,非中國籍的永久居民(包括原依 2(d) 類取得身份者)如自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起,連續不少於 36 個月不在香港,便會喪失永久居民身份。處長並無酌情權以特殊或不可預見情況(例如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為理由,豁免任何人遵守上述 36 個月缺席規定,也無權把相關期限延長至 36 個月以上。

不過,按《入境條例》第2(6)條,處長會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即上文所述缺席原因、時間長短及次數、慣常住所、受僱於香港公司及主要家庭成員所在地),以判斷當事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抑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如信納當事人並未不再通常居住,便不會喪失身份。喪失居留權後,當事人會按法律自動取得香港的入境權(right to land),仍可自由進入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不受限制。

常見問題

外籍人士申請香港居留權,是否須先放棄外國國籍?

不需要。2(d) 類本來就是為不具中國國籍的人士而設,只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可申請;是否保留外國國籍並非此類別的條件。

七年通常居住是否必須緊接申請之前?

是。用以計算的七年連續通常居住期,必須是緊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申請之日前的一段期間,而非任意七年;申請時亦須在香港合法逗留。

申請核實資格時,可以從海外遞交嗎?

不可以。申請人必須在遞交申請時身在香港,從海外遞交的申請不會受理;若批准前已離港,可於下次回港時憑批准信到人事登記辦事處登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外籍人士應使用 ROP169、ROP170 還是 ROP145?

ROP169 及 ROP170 分別適用於 18 歲或以上、以及 18 歲以下的單程證持有人;非單程證持有人(包括外籍人士)應使用 ROP145「Application for Verification of Eligibility for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For other applicants)」。

以 2(d) 類取得居留權後,連續 36 個月不在香港會如何?

自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起連續不少於 36 個月不在港,便會喪失永久居民身份,且處長無權因特殊情況豁免或延長該 36 個月;但仍會自動取得入境權,可自由來港居住、讀書或工作。

暫時離港會否令「通常居住」中斷?

暫時不在香港不自動構成不再通常居住。當局會按缺席原因、時間長短及次數、是否在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香港為基地的公司,以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主要家庭成員所在地等因素綜合判斷。

參考資料

入境事務處 — Right of Abode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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