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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签证——主申请人持高才/优才/IANG 期间如何携带配偶与子女

受养人签证是香港移居体系中保障家庭团聚的重要机制。主申请人持有高才通、优才计划、IANG 或 NCE 签证期间,合资格的直系家属可申请受养人签证来港——这对于考虑携同家人移居的申请人至关重要。

§1 合资格的受养人

根据入境事务处现行政策,以下人士可申请受养人签证:

合法配偶: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或在香港以外地区合法缔结并获香港承认的婚姻。2018 年终审法院 QT 案后,同性民事伴侣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获考虑(详见 §6)。

18 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合法领养的子女,以及继子女(如主申请人与子女的父母已结婚)。

其他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等)不能以受养人身份来港,须另行申请探亲签证或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独立的移居签证。

§2 申请所需证明文件

受养人签证的审理时间通常为 4-8 周,可与主申请人的签证申请同步递交或分开递交。

§3 受养人在港的权利

就业:受养人配偶在港可自由就业或转换工作,无需另行申请工作签证。这使得许多家庭采取「主申请人走高端人才通道、配偶在香港就业」的策略。

教育:受养人子女可入读香港的官立、资助、直资或私立学校,无需另行申请学生签证。这包括国际学校。

医疗:受养人可享用香港的公共医疗服务(须缴付与非香港居民相符的费用,直至主申请人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4 永居计时规则

受养人的居港年期独立计入通常居住七年永居计算。受养人可在符合七年通常居住条件后,选择:

需注意:受养人签证的永居计时从受养人首次以受养人身份入境香港之日起计算,而非从主申请人的计时起点。如果受养人晚于主申请人一年来港,则受养人的七年期也较主申请人晚一年届满。

§5 受养人签证的潜在限制

§6 同性配偶——QT 案后的变化

2018 年,终审法院在 QT 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中裁定:入境处拒绝向同性民事伴侣签发受养人签证的做法构成性倾向歧视,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平等保护原则。

此后,入境处更新了受养人签证的审批政策:同性配偶如能证明其关系为「在一夫一妻制以外之有效婚姻、民事结合或注册伴侣关系」,可获考虑签发受养人签证。申请人需提供在外地合法缔结的民事伴侣关系证明文件。

截至 2025 年初,已有数十宗同性配偶受养人签证获批。但需注意:入境处的审批标准仍在演变中,并非所有同性伴侣关系都必然获批。

本文系独立编辑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实际申请请咨询香港持牌移民顾问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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