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与入境事务处网页没有内地式户口(户籍)制度的表述,现行居民登记制度称为“人事登记”。居民身份以身份证证明,权利核心为居留权。截至2026年10月7日,香港法例与入境事务处网页均以“人事登记”“身份证”“居留权”表述,未见“户籍”或“户口”用作登记制度名称。
香港有没有“户口”制度?
香港与居民登记相关的法例制度是《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条例旨在就香港境内的人,以及在其他地方而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的登记及其详情记录,以及身份证的发给、携带、出示及应用订定条文;法例原文用词为“人事登记”,并非“户籍”或“户口”。
登记义务以“个人”为单位。除根据规例获豁免或被排除于条例以外者,在香港境内的人必须根据条例登记;条文以“人”为登记对象。
登记所记录的主要项目由条例订明,包括姓名、地址、出生地、出生日期、性别、婚姻状况或职业或声称的国籍,以及照片、指纹、所持旅行证件、居留权或入境权、逗留条件、身份证号码等。向登记主任提供的详情只可用于使处长能发出身份证及备存纪录,纪录只可用于核实个人身份等目的。
香港用什么证明居民身份?
香港以智能身份证作为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智能身份证分为两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持证人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香港居民身份证并无此说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与香港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分别,可参考香港临时身份证与永久身份证有何分别。
新智能身份证以卡面符号显示居留身份。A代表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C代表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R代表持证人拥有香港入境权;U代表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处长的限制。
身份证是证明文件,本身并不赋予居留权。任何人必须持有以下证明文件,证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才能行使居留权: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附贴于有效旅行证件的居留权证明书;或有效特区护照。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证明持证人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法律区分
基本法第24条订明,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二者最关键的法律区分在于是否享有居留权。
| 项目 | 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 |
|---|---|---|
| 法律依据 | 基本法第24条、《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 | 基本法第24条 |
| 居留权 | 享有香港居留权 | 没有居留权 |
| 身份证 |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载明享有居留权 | 香港居民身份证,无此说明 |
| 资格 | 符合附表1所列六类界别之一 | 有资格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无居留权 |
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即在入境、不被施加逗留条件、不得被发递解离境令、不得被发遣送离境令方面享有权利。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列出六类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属上述两类之一);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d) 项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以及其他在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其中一条路径,是连续七年通常居住。
上述类别中的“中国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在中国领土(包括香港)出生并具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均为中国公民,除非已申请国籍变更并获批准。
非中国籍人士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须经申请。声称根据第2(d)段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未向处长申请并获处长批准,并不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时须以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声明可涉及是否在港有惯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维持生活,以及是否已按法律缴税等。
永久性居民身份并非绝对不可丧失。身为第2(d)或(e)段所指的人,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会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如丧失居留权但按法例仍拥有入境权,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在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限制。
“通常居住”与“定居”的法定含义
“通常居住”与“定居”是判断居留身份的关键用词。入境处对“通常居住”的定义为:任何人如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暂时不在香港仍可视为通常居住。
“定居”指通常居住在香港,并且不受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某些居港期间不视为通常居住,包括非法入境、违反逗留条件、难民身份、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的外来合约工人、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而留在香港、领馆人员、驻军成员、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留港,以及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期间。
统计处所说的“住户”是什么意思
香港官方统计中的“住户”是另一套概念,不等同于内地户籍。政府统计处将“家庭住户”定义为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们之间不一定有亲戚关系;单独安排生活所需的独居人士亦为一家庭住户(即“单人住户”)。
此定义属统计用语,用于人口及社会统计,并非居民登记或身份证制度。香港现行法例与入境处网页并无以“户口”作为登记制度的名称。
内地居民如何循单程证来港定居
内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单程证的受理、审批及签发由内地公安机关按内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办理;现时每日的单程证配额为150个。
入境处转述内地当局已公布五类受理情形: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18岁以上未满60岁、须照顾在港父母的;60岁以上无子女在内地、须投靠在港子女的;未满18岁、须投靠在港父母的;以及持有居留权证明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
部分申请人须先取得居留权证明书。居住在内地的申请人,可通过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通过审核后,居留权证明书会附贴在单程证上,申请人离开内地进入香港定居时须一并交给内地边防检查人员查验。一般情况下,95%的居留权证明书申请可在入境处接获所需文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处理;申请居留权证明书无须缴费。
持单程证由内地来港、来港时已年满11岁的人士,须前往人事登记处—九龙办事处办理首次登记身份证手续。18岁或以上并获准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的新抵港人士,必须在抵港后的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
符合资格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但从未获发,且现时正在中国内地居住的人,不应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权证与单程证安排,可参考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权证与单程证申请流程。
常见问题
香港有户口簿吗?
官方资料未见户口簿。香港法例以“人事登记”作为居民登记制度,证明文件为身份证;现行制度以个人为登记单位。
香港居民身份证等于户口吗?
不等于。身份证是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并非户口;香港居民身份证不载明居留权,只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载有“持有人拥有香港居留权”字句。
香港的“住户”是什么意思?
“住户”是统计用语,不是登记制度。政府统计处的“家庭住户”指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们之间不一定有亲戚关系;独居人士亦为一家庭住户。此概念与内地户籍不同。
非中国籍人士在港住满七年会自动成为永久性居民吗?
不会自动成为。声称根据《入境条例》第2(d)段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须向处长申请并获批准,且须以规定格式声明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
单程证每日配额是多少个?
现时每日的单程证配额为150个。单程证的受理、审批及签发由内地公安机关按内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办理。
官方来源
- 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
- 第115章《入境条例》
- 基本法 第三章(第24条)
- 入境处: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资格一览表
- 入境处:“居留权”及有关用词的定义
- 入境处:智能身份证
- 入境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 入境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 入境处:内地、澳门、台湾及海外中国居民的入境安排
- 政府统计处:住户
本文为政策资料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政策以入境事务处等官方部门的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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