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與入境事務處網頁沒有內地式戶口(戶籍)制度的表述,現行居民登記制度稱為「人事登記」。居民身份以身份證證明,權利核心為居留權。截至2026年10月7日,香港法例與入境事務處網頁均以「人事登記」「身份證」「居留權」表述,未見「戶籍」或「戶口」用作登記制度名稱。

香港有沒有「戶口」制度?

香港與居民登記相關的法例制度是《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條例旨在就香港境內的人,以及在其他地方而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的登記及其詳情記錄,以及身分證的發給、攜帶、出示及應用訂定條文;法例原文用詞為「人事登記」,並非「戶籍」或「戶口」。

登記義務以「個人」為單位。除根據規例獲豁免或被排除於條例以外者,在香港境內的人必須根據條例登記;條文以「人」為登記對象。

登記所記錄的主要項目由條例訂明,包括姓名、地址、出生地、出生日期、性別、婚姻狀況或職業或聲稱的國籍,以及照片、指紋、所持旅行證件、居留權或入境權、逗留條件、身分證號碼等。向登記主任提供的詳情只可用於使處長能發出身分證及備存紀錄,紀錄只可用於核實個人身分等目的。

香港用甚麼證明居民身份?

香港以智能身份證作為居民身份的證明文件。智能身份證分為兩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說明持證人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香港居民身份證並無此說明。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與香港居民身份證的具體分別,可參考香港臨時身份證與永久身份證有何分別。

新智能身份證以卡面符號顯示居留身份。A代表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C代表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R代表持證人擁有香港入境權;U代表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不受處長的限制。

身份證是證明文件,本身並不賦予居留權。任何人必須持有以下證明文件,證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始能行使居留權: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附貼於有效旅行證件的居留權證明書;或有效特區護照。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證明持證人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的法律區分

基本法第24條訂明,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二者最關鍵的法律區分在於是否享有居留權。

項目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
法律依據基本法第24條、《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基本法第24條
居留權享有香港居留權沒有居留權
身份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載明享有居留權香港居民身份證,無此說明
資格符合附表1所列六類界別之一有資格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無居留權

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即在入境、不被施加逗留條件、不得被發遞解離境令、不得被發遣送離境令方面享有權利。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列出六類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屬上述兩類之一);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d) 項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以及其他在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其中一條路徑,是連續七年通常居住。

上述類別中的「中國公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在中國領土(包括香港)出生並具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均為中國公民,除非已申請國籍變更並獲批准。

非中國籍人士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須經申請。聲稱根據第2(d)段具有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如未向處長申請並獲處長批准,並不具有永久性居民身分;申請時須以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表示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聲明可涉及是否在港有慣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生活,以及是否已按法律繳稅等。

永久性居民身分並非絕對不可喪失。身為第2(d)或(e)段所指的人,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如喪失居留權但按法例仍擁有入境權,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在港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限制。

「通常居住」與「定居」的法定含義

「通常居住」與「定居」是判斷居留身分的關鍵用詞。入境處對「通常居住」的定義為:任何人如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暫時不在香港仍可視為通常居住。

「定居」指通常居住在香港,並且不受任何逗留條件的限制。某些居港期間不視為通常居住,包括非法入境、違反逗留條件、難民身分、政府輸入僱員計劃下的外來合約工人、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而留在香港、領館人員、駐軍成員、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分留港,以及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期間。

統計處所說的「住戶」是甚麼意思

香港官方統計中的「住戶」是另一套概念,不等同於內地戶籍。政府統計處將「家庭住戶」定義為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們之間不一定有親戚關係;單獨安排生活所需的獨居人士亦為一家庭住戶(即「單人住戶」)。

此定義屬統計用語,用於人口及社會統計,並非居民登記或身份證制度。香港現行法例與入境處網頁並無以「戶口」作為登記制度的名稱。

內地居民如何循單程證來港定居

內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由內地公安機關按內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辦理;現時每日的單程證配額為150個。

入境處轉述內地當局已公布五類受理情形: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18周歲的子女);18歲以上未滿60歲、須照顧在港父母的;60歲以上無子女在內地、須投靠在港子女的;未滿18歲、須投靠在港父母的;以及持有居留權證明書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

部分申請人須先取得居留權證明書。居住在內地的申請人,可透過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通過審核後,居留權證明書會附貼在單程證上,申請人離開內地進入香港定居時須一併交給內地邊防檢查人員查驗。一般情況下,95%的居留權證明書申請可在入境處接獲所需文件後三個月內完成處理;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無須繳費。

持單程證由內地來港、來港時已年滿11歲的人士,須前往人事登記處—九龍辦事處辦理首次登記身份證手續。18歲或以上並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的新抵港人士,必須在抵港後的30天內登記領取身份證。

符合資格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但從未獲發,且現時正在中國內地居住的人,不應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權證與單程證安排,可參考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權證與單程證申請流程。

常見問題

香港有戶口簿嗎?

官方資料未見戶口簿。香港法例以「人事登記」作為居民登記制度,證明文件為身份證;現行制度以個人為登記單位。

香港居民身份證等於戶口嗎?

不等於。身份證是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並非戶口;香港居民身份證不載明居留權,只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載有「持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字句。

香港的「住戶」是甚麼意思?

「住戶」是統計用語,不是登記制度。政府統計處的「家庭住戶」指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們之間不一定有親戚關係;獨居人士亦為一家庭住戶。此概念與內地戶籍不同。

非中國籍人士在港住滿七年會自動成為永久性居民嗎?

不會自動成為。聲稱根據《入境條例》第2(d)段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須向處長申請並獲批准,且須以規定格式聲明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

單程證每日配額是多少個?

現時每日的單程證配額為150個。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由內地公安機關按內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辦理。

官方來源

本文為政策資料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政策以入境事務處等官方部門的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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