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常見問題官方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外傭幫鄰居湊仔,唔一定犯法,關鍵在於係「自願善意協助」定係「受僱替他人工作」。入境處喺問 35 表明,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外傭亦無合約責任服從指示去幫助僱主的鄰居;但就呢類情況及有關幫助嘅性質而言,若外傭出於自願及善意向鄰居提供協助,執法機關不會作出干預。相反,如果外傭係以受僱形式(包括喺放假期間做兼職替工)去照顧鄰居小朋友,就違反逗留條件,可能遭檢控。
點解「自願幫忙」同「受僱他人」結果差咁遠?
入境事務處喺「問 35」直接回應咗類似場景:自己子女嘅同學係鄰居,有時鄰居嘅母親/外傭冇空,僱主吩咐自己嘅外傭帶佢哋上學。處方嘅答案係: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而外傭亦無合約責任要服從指示,幫助僱主嘅鄰居。不過,就上述情況及有關幫助嘅性質而言,若外傭出於自願及善意向鄰居提供協助,則執法機關不會作出干預。
呢個分別嘅根源,在於《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 4 條。第 4(a) 條規定,傭工只能根據合約附錄嘅「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第 4(b) 條規定,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著令傭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第 4(c) 條再講明,第 4(a) 及 4(b) 條係入境事務處准許傭工來港履行合約時所施加嘅逗留條件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一般說明第 1 點、問 16)
如果係「受僱」幫鄰居湊仔,罰則係乜?
如果外傭並非純粹善意幫忙,而係受僱於鄰居——即係替合約訂明僱主以外嘅人士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包括兼職家務——就屬於違反逗留條件。根據問 22 及問 32,除非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外傭只可為合約僱主工作;替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未經許可嘅工作,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兩年,並可能被遣送離境,日後申請來港工作亦會受到嚴格審查。
任何人(包括僱主或鄰居)如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遭受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同樣係罰款 50,000 元及入獄兩年(問 22、問 26)。外傭若因違規被遣送離境,入境處亦會嚴格審核佢日後嘅工作申請。
外傭自己嘅放假期間,可唔可以幫鄰居?
官方頁面喺「問 21」說明,外傭休假時,唔可以雇用別人嘅外傭做兼職替工;想請人頂替,應考慮雇用本地家務助理。換句話說,如果鄰居喺外傭放假期間「雇用」佢做替工、以受僱形式支付工作,即係未經批准受僱於他人,屬違法(問 22、問 32)。
但假如外傭只係喺自己嘅休息/放假期間,純粹出於自願及善意、短暫幫鄰居照顧或接送小朋友,而唔係以受僱形式替鄰居工作,按「問 35」嘅原則,呢類協助唔會受到執法機關干預。要留意,外傭並無合約責任去做呢啲事,所以唔可以由僱主或鄰居「要求」或「吩咐」佢做;一旦變成指令或受薪工作,就離開咗「自願善意」嘅範圍。
咩嘢先算「真正家務」?幾個官方例子幫你對位
為咗判斷界線,入境處列咗唔少例子。以下屬於容許或一般唔干預嘅情況:
- 前往街市、洗車、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嘅地方給僱主或佢嘅家人(同一住所居住嘅成員),以及接送孩子上下課,均被視為家務職責(問 18)。
- 外傭喺合約地址招呼僱主嘅親友等人客,屬於家務所附帶職責,冇問題(問 27);每星期喺家中以茶點招呼業務朋友/員工,只要屬「住宿及家務安排」第 5 項列明嘅真正或附帶家務工作,亦不算違法(問 33)。
- 為同住一起而暫時住院嘅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不會受到執法機關干預(問 19);吩咐外傭帶日用品去醫院探望母親一般可以,但外傭並無合約責任長期照顧住院病人(問 25)。
相反,以下屬於唔容許:
- 指派外傭到安老院照顧父母,不能視作真正家務工作(問 19)。
- 僱主已搬遷,要求/容許外傭喺合約地址以外嘅處所(即使係同一僱主嘅物業)定期打掃,違例者可遭刑事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 50,000 元及入獄兩年(問 26)。
- 如僱主有特殊需要,只可以喺「住宿及家務安排」第 5 段註明,但呢啲需要或情況必須係「為僱主料理家務時所產生或附帶嘅真正家務工作範圍之內」(一般說明第 4 點)——幫鄰居湊仔並唔屬於呢個範圍,因此冇可能循呢個途徑取得批准。
有懷疑可以點做?
如果僱主同外傭對某項活動/情況係咪構成違反逗留條件有懷疑,官方頁面嘅一般說明第 4 點建議,可以喺「住宿及家務安排」第 5 段註明特別需要/情況,供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但若情況涉及幫鄰居湊仔,由於唔係為僱主料理家務所產生或附帶嘅真正家務,實際上好難符合批准條件。
另根據問 29,假如僱主要求外傭喺合約地址以外嘅地方清潔,外傭應告訴僱主並拒絕呢類職務;如僱主堅持,外傭可以向入境事務處求助。要留意,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個人化的專業建議,具體個案應以入境事務處官方最新公布為準,或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外傭出於自願幫鄰居湊仔,僱主會唔會被罰?
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外傭亦無合約責任服從指示去幫助僱主嘅鄰居。若外傭純屬自願及善意協助,執法機關不會作出干預;但僱主若主動吩咐或安排外傭去幫鄰居,即可能構成要求外傭為他人工作,並可能作為教唆者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0 元及入獄兩年。
外傭喺休息日幫鄰居湊仔收錢,犯唔犯法?
犯法。外傭休假時受僱做兼職替工,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即屬違反逗留條件。根據問 22 及問 32,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兩年,並可能被遣送離境,日後申請來港工作亦會受到嚴格審查。
鄰居可唔可以請隔籬嘅外傭做替工?
不可以。外傭獲許來港,只可為《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嘅僱主工作。喺未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佢唔得由其他僱主雇用;外傭休假時,可以考慮雇用本地家務助理(問 21)。
外傭帶鄰居小朋友返學,同帶自己僱主嘅小朋友返學有咩分別?
帶僱主同一住所居住嘅孩子上下課,屬於家務職責,可以(問 18)。但帶鄰居小朋友並非為僱主料理家務,外傭無合約責任去做;若出於自願及善意提供協助,按問 35 執法機關不會干預,否則僱主不應作出呢類要求。
如果僱主同意,外傭可唔可以定期幫鄰居湊仔?
不可以。即使僱主同意,外傭替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即屬違法(問 32)。合約第 4(b) 條亦禁止僱主著令傭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協助及教唆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同為罰款 50,000 元及入獄兩年。
外傭喺合約地址招呼親友,同幫鄰居湊仔有冇分別?
有。喺合約地址招呼僱主嘅親友等人客,屬於家務所附帶職責,冇問題(問 27)。幫鄰居湊仔則唔係為僱主料理家務所產生或附帶嘅真正家務;除非純屬自願及善意嘅協助,否則執法機關可能作出干預,而僱主亦不應作出要求。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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