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Immigration Department)「Foreign Domestic Helpers」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 12 條訂明,合約終止時,僱主和外傭雙方都要在終止日期起計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同一頁面並訂明,外傭在合約提早終止後,只可在香港逗留不超過兩星期。

下面按第 12 條的規定,依次說明誰要通知、通知要寫什麼、外傭可以留多久,以及僱主如果不通報要承擔什麼責任。

合約第 12 條要求雙方做什麼?

第 12 條寫的是「合約終止時」,官方頁面則是在回答「合約提早終止」時引用此條。頁面列出的義務有三層:

  • 僱主與外傭雙方,都要在終止日期起計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 通知一方還須把另一方就終止合約所發出的書面確認副本,一併轉交處長;
  • 通知內必須寫明確實的終止日期,終止原因等資料亦屬有用。

這是一條雙方各自向處長承擔的責任,不是由僱主一個人代辦,也不會因為外傭說會自己處理就消失。

責任 誰要履行 時限/內容
書面通知處長 僱主與外傭雙方各自 終止日期起計 7 天內
轉交對方的書面確認副本 發出通知的一方 與通知一併
寫明確實終止日期 發出通知的一方 必須;終止原因可作補充
離港 外傭 終止後不超過 2 星期

七天通知要寫清楚什麼?

官方頁面強調的是「確實的終止日期」。這一天同時是七天通知期的起算點,也是外傭兩星期逗留期的起算點,寫錯會連帶影響後面兩條期限。終止原因並非必須,但頁面指這類資料「會有用」,一併寫明較穩妥。

另一項容易漏掉的是對方的書面確認。第 12 條要求轉交的是「另一方就終止合約所發出的書面確認」的副本,所以雙方最好在終止時就交換一份白紙黑字的確認,各自保留一份,再各自向處長提交。

外傭提早解約後可以留港多久?

不超過兩星期。頁面寫明,外傭在合約提早終止後,只可在香港逗留最多兩星期;若逗留期限屆滿仍未離開,即屬違反逗留條件,會構成罪行。

這兩星期是讓外傭處理離港安排的緩衝,不是可以延長的寬限:官方頁面沒有列出任何申請延長這段期間的機制。

外傭叫我不要通報,我該怎麼辦?

不應該答應。頁面直接回應了這個情況:僱主同意不通報提早終止合約,以方便外傭在香港逾期逗留,可能因協助及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逾期逗留)而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5 萬元及監禁 2 年。

把書面通知交給外傭本人或職業介紹所代轉,同樣不符合規定——通知的對象是處長,不是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

提早解約還要結算哪些款項?

通知入境處是一條線,結算工資福利是另一條線,兩者不能互相替代。

終止合約的方式:僱主和外傭都可以在合約期滿前終止合約,方法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

僱主提出終止時要付的款項,除上述一個月書面通知或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金外,還包括:

  • 所有未支付的工資;
  • 未放年假及該假期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 未放法定假期的薪酬;
  • 按情況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 合約下其他到期應付的款項,例如免費回程機票(free return passage)、膳食及交通津貼。

年假薪酬:外傭每為同一僱主服務滿 12 個月即有有薪年假,年假天數可按服務年資由 7 天遞增至 14 天。合約終止時,僱主須就每一個已完成 12 個月服務期內未放的年假支付薪酬;在同一假期年度內服務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可按比例獲發年假薪酬。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連續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因裁員(redundancy)而被解僱或合約不獲續訂,僱主須支付遣散費;連續受僱不少於 5 年,並因嚴重過失或裁員以外的原因被解僱或合約不獲續訂,則須支付長期服務金。兩者不會同時支付。計算方式為:

(每月工資 × 2/3)× 可計算的服務年資

不足一年的服務期按比例計算。官方頁面另提醒,僱主如未按《僱傭條例》(第 57 章)及標準僱傭合約支付法定福利及其他到期款項,即屬違法。

可以在網上提交提早終止合約通知嗎?

可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Online Services for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網頁,除供申請人查詢申請進度、補交文件外,頁面列明亦可用作提交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相關申請亦可透過投遞、郵寄或網上方式遞交。具體提交方式及所需資料,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若雙方就終止合約的款項有爭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提供諮詢服務,並提供免費調解服務處理《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下的申索;調解不成,勞工處會應有關一方的要求,並按申索金額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裁決。勞工處出版的《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亦涵蓋工資、休息日、疾病津貼、終止合約等常見問題,可作為補充參考。

以上按官方頁面整理,屬一般參考,不構成個別個案的專業或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及合資格專業人士的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提早解約一定要通知入境處嗎?由誰通知?

要。標準僱傭合約第 12 條規定,合約終止時,僱主與外傭雙方都要在終止日期起計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這是雙方各自的責任,不能由一方代另一方履行。

七天通知要寫什麼?口頭講可以嗎?

通知須以書面作出,並寫明確實的終止日期;終止原因等資料官方頁面指「會有用」,可一併提供。頁面同時要求把另一方就終止合約發出的書面確認副本轉交處長。

外傭提早解約後可以在香港留多久?

不超過兩星期。外傭在合約提早終止後只可逗留最多兩星期,逗留期限屆滿仍未離港,即屬違反逗留條件並構成罪行。

外傭要求我不要通報,我會有什麼風險?

僱主同意不通報以方便外傭逾期逗留,可能因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5 萬元及監禁 2 年。把通知交給外傭或職業介紹所代轉,同樣不符合規定。

提早解約要付多少代通知金?

僱主或外傭在合約期滿前終止合約,須給予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僱主提出終止時,還要另付未付工資、未放年假及法定假期的薪酬、按情況適用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及免費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等合約下到期款項。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怎樣計算?

計算方式為(每月工資 × 2/3)× 可計算的服務年資,不足一年按比例計算。遣散費適用於連續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因裁員被解僱或合約不獲續訂;長期服務金適用於連續受僱不少於 5 年並因嚴重過失或裁員以外原因被解僱或合約不獲續訂,兩者不會同時支付。

僱主身故,外傭也要七天內通知入境處嗎?

要。僱主身故當日合約即告失效,外傭須在終止日期起計七天內以書面通知處長,並在兩星期內離港。若外傭想轉為受僱於僱主的配偶或家庭成員,須在終止日期起計兩星期內,由該配偶或家庭成員擔保提交轉換僱主的申請,入境處會加快處理這類申請。

可以在網上提交提早終止合約通知嗎?

可以。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網頁列明,申請人可經該網頁補交文件及提交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相關申請亦可投遞、郵寄或網上遞交。實際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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