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除非你先辦妥相關手續。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Foreign Domestic Helpers」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外傭是獲准來港為特定僱主提供全職、留宿的家務服務,而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 3 條規定,外傭只可在合約訂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及居住;把外傭派去父母家、老人院,或你名下另一個單位做工,原則上都不獲允許。違反第 4(a) 及 4(b) 條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逗留條件,外傭及任何教唆或協助者均可被檢控。

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情況應如何處理,仍須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布及相關法例為準。

合約第 3 條:為什麼只可以有一個住址?

入境事務處的解釋是,「僱主的住所」指單一地點的一個住戶,因此合約不可填寫第二個地址。即使你擁有兩個單位、並習慣交替居住,也不能把兩個地址同時寫進合約(見常見問題第 17 條)。

這項安排的政策理由,是避免僱主把外傭調派去非家務工作、或到其他處所為其他人工作,既是保障外傭,也避免影響本地兼職家務助理的就業機會。

可以叫外傭去父母家做工嗎?

一般不可以。合約第 3 條訂明外傭只可在合約住址工作及居住,而第 4(a) 條訂明外傭只可為合約內列明的僱主執行「住宿及家務責任附表」(the Schedule of Accommodation and Domestic Duties)所指的家務。

常見問題第 26 條的例子很接近這種想法:外傭的僱主(家姑)搬到隔壁大廈的新單位後,不能派該外傭定期到另一個單位(即使是同一業主名下)清潔,違者一經定罪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協助或教唆者同罪。

不過,反過來是允許的:親戚或朋友上門到合約住址作客時,外傭在該址招待他們、預備食物飲品,屬於家務的附帶工作,並無問題(第 27 條)。

那我可否改地址,讓外傭長駐父母家照顧長者?

要視乎「誰是僱主」。如果你本人搬離香港、想把合約地址改成父母家,入境事務處不會接納這類更改地址的請求;若想讓外傭繼續照顧父母,正確做法是由父母與該外傭簽訂新合約,並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轉換僱主(第 23 條)。

如果是由父母自己出任僱主、在父母住所聘用外傭,則合約地址寫父母家是可以的。入境事務處一般會考慮由僱主子女提供的財政證明,以支持年長父母提出的聘用申請;若父母因健康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擔任僱主,子女應清楚說明特殊情況並提交證明文件,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處理(第 24 條)。

可以派外傭去老人院照顧家人嗎?

不可以。常見問題第 19 條明確指出,即使外傭日間到老人院照顧父母、晚上返回合約住址睡覺,這種安排也不獲允許,因為把外傭派往老人院工作不屬於真正的家務。

相對地,把食物或日用品送給暫時住院的同一住戶成員,則屬於可接受的做法,通常不會引起執法部門介入。

裝修或搬屋期間,可以叫外傭暫住別處嗎?

原則上不可以。常見問題第 42 條正正是搬新居、裝修兩個月、家人暫住酒店的例子:入境事務處的答覆是,外傭須在合約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及居住,而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外傭「外宿」的請求不會獲得批准;特殊情況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如果你真的搬家,正確做法是辦妥更改合約地址手續:填妥「修訂住宿及家務責任附表」(ID407G)通知入境事務處新地址;若新址是房屋署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屋苑的單位,須提交該機構同意外傭居住的同意書及租約副本。ID407G 可經 GovHK 網上遞交。

至於搬屋期間叫外傭幫手執拾舊居、清潔新居,入境事務處認為只要過渡期合理短暫,可視為家務的一部分,但合約地址的更改仍須正式向入境事務處登記。

哪些「出門」工作反而是允許的?

以下情況屬於家務的附帶工作,一般不受住址限制影響:

  • 到街市買餸、洗車等外勤;
  • 接送子女上學、放學;
  • 家人在餐廳或用膳於親友家時照顧子女;
  • 送食物或個人物品給身在僱主住所外的僱主或同住家庭成員;
  • 到醫院探望同住家人並送去日用品。

要注意界線:外傭並無合約責任長期在醫院照顧病人;若外傭在執行這類額外職務時受傷,僱主可能要自行承擔僱員補償或普通法損害賠償,而標準保單未必適用(第 25 條)。如對某項需要是否合規有疑問,可在附表的第 5 段列明具體需要,交由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及批准;但該等需要必須屬於因照顧僱主住戶而產生或附帶的真正家務。

違規的代價是什麼?

違反第 4(a) 及 4(b) 條同時違反逗留條件。外傭及任何協助或教唆的人士均可被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外傭並可能被遣離,日後再申請來港工作會被嚴格審查。

此外,聘用他人的外傭兼職、或容許自己的外傭做兼職,同樣屬違規;若外傭被僱主要求到合約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外傭應向僱主說明並拒絕。

常見問題

外傭可以去父母家幫手煮一餐飯嗎?

長駐或定期到父母家做工並不允許,因為外傭只可在合約列明的住址工作。個別、偶發性質的短暫協助是否構成違規,須視乎具體事實與情況而定。較穩妥的做法是讓父母到合約住址時由外傭招待,這屬可接受的附帶家務。

我搬新屋,外傭可以幫手清潔新單位嗎?

可以,但前提是過渡期合理短暫,此舉可視為協助搬遷的家務。新址一旦成為你們的居所,就必須用 ID407G 向入境事務處登記更改合約地址,不能讓外傭在新址長期工作而地址仍寫舊址。

裝修兩個月,可以安排外傭住酒店或去父母家暫住嗎?

不可以。「外宿」請求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不獲批准,外傭須在合約住址居住。若你確實會搬家,應辦妥 ID407G 更改地址手續;特殊情況則由入境事務處按個別情況考慮。

我另有單位,可以叫外傭每星期去清潔兩次嗎?

不可以。即使該單位由同一業主擁有,只要有別於合約地址,僱主就不得要求或允許外傭在該址執行家務。違者一經定罪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教唆或協助者同受同等刑罰。

我想請外傭照顧父母,但父母沒有收入,可以由我出資嗎?

合約地址寫父母家、由父母出任僱主是可以的。入境事務處一般會考慮由僱主子女提供的財政證明,以支持年長父母的聘用申請;個別情況會按其事實審視。

派外傭去老人院照顧家人會怎樣?

這不屬於真正的家務,因此不獲允許,並可能構成違反逗留條件。若外傭及僱主因此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外傭亦可能面臨被遣離及日後申請被嚴格審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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