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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6 高才通 A 類 250 萬門檻認定:薪俸 vs 綜合收入 vs 海外收入 vs 股權激勵

引言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高才通)推出至今,一直是吸納高收入專業人士進入香港的主要渠道。入境事務處數據顯示,截至 2024 年 8 月底,高才通累計接獲逾 9.4 萬宗申請,當中 A 類(年收入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佔比約三成,反映年薪門檻依然是極具吸引力的選項。然而,2025–2026 課稅年度即將展開,不少準申請人對「全年收入」的法定計算方式仍存誤解。實務上,入境處對薪俸、綜合業務利潤、海外來源入息及股權激勵這四類收入的接納程度存在顯著差異,稍有錯報或遺漏證明文件,即可能拖延審批甚至觸發入境處內部警示。本文以入境事務處、稅務局等一手文件為據,逐一拆解四類收入的認定準則與舉證路徑,協助申請人在遞交前準確盤點自身財務狀況。

A 類資格:250 萬港元全年收入的法定框架

2025-2026 高才通 A 类 250 万门槛认定:薪俸 vs 综合收入 vs 海外收入 vs 股权激励

高才通 A 類的基準要求簡潔而絕對: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這條規定的正式來源,見於入境事務處《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資格準則(類別 A 說明),當中明確列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為唯一評核條件。入境處進一步在常見問題(TTPS FAQ)中為「全年收入」劃定範疇:涵蓋應課稅就業收入、自僱業務利潤及由該業務產生的其他收入,但不包括由個人投資產生的資本收益、股息、利息或租金收入。換言之,入境處採納的並非「可支配資金」概念,而是與《稅務條例》下應評稅入息高度掛鉤的「賺取性收入」概念。

該框架衍生出三項關鍵操作要求。第一,計算年期必須為緊接申請前的 12 個月,若申請人尚未取得最新課稅年度的評稅通知書,可提交該 12 個月的工作收入證明及銀行流水,並由僱主或會計師核實;若已取得評稅通知書,則入境處通常會以該通知書所示的應評稅入息為主要依據。第二,250 萬港元為硬性門檻,不設緩衝區或加權處理,滙率換算須以收入產生期間的市場匯率為準。第三,申請人須簽署聲明,確認所提供收入資料真確無誤,入境處會與稅務局進行資料核對,虛報者可被取消簽證並面臨最高罰款港幣 15 萬元及監禁 14 年的刑事責任。因此,任何企圖以「邊緣數字」遊走灰色地帶的做法,都極具法律風險。

薪俸收入:受僱入息與評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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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士的薪俸收入,是高才通 A 類最直接、批出比例最高的收入類別。入境處接納的薪俸收入範圍,包括基本薪金、年終花紅、佣金、津貼、房屋福利、股份獎勵的現金等值及公司提供的其他非現金利益中須評稅的部分。這些項目的共通點,是均須在香港稅務局或海外稅務機關的課稅記錄中呈現為「受僱入息」。

實務上,一份完整的薪俸收入證明通常包含三層文件:一是載明職位、薪酬結構及發放條件的僱傭合約;二是證明該等收入已課稅的評稅通知書(香港申請人須提交由稅務局發出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及薪俸稅評稅通知書),若為海外僱員,則須提供當地稅務當局簽發的納稅記錄及已繳稅款證明;三是最近 12 個月的銀行月結單,顯示工資及花紅等款項確實已存入申請人名下帳戶。若申請人於申請前一年曾轉換僱主,則每一段僱用期間的收入均須合併計算,並須取得所有前僱主發出的在職及收入證明。

值得留意的是,部分跨國企業提供「成本中心」安排在港支薪但申報為海外稅務居民的個案,入境處會特別審視該等收入的「實際經濟歸屬地」。若入息雖在港產生,卻因雙重課稅安排而未在香港課稅,申請人仍可提交海外課稅證明,惟須額外附上該國稅務當局的書面解釋及法律意見,說明收入屬性的合法性。整體而言,只要申請人能出示清晰的稅單及銀行紀錄,薪俸收入的認定爭議相對較小。

綜合收入:自僱及業務擁有人之利潤計算

自僱人士、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人,須以「綜合收入」概念申報高才通 A 類。這類申請人不依賴僱傭合約,其收入本質為業務營運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入境處對這類收入的審核力度通常高於薪俸個案,需要提交的文件層次也更為複雜。

根據稅務局《個人入息課稅簡介》(個人入息課稅),自僱人士的業務利潤是以會計基準計算的收入扣減可允許的開支後得出的淨額。在高才通場景下,入境處要求申請人提交涵蓋申請前 12 個月的經審計財務報表(如業務規模較小,可接受由執業會計師編製的管理帳目)、該期間的利得稅報稅表及評稅通知書、以及所有業務銀行帳戶的月結單。利潤計算須嚴格遵照《稅務條例》第 16 條的扣除原則,任何與產生利潤無直接關連的私人開支、資本性支出或資產折舊前的「名義利潤」均不獲接納。

常見誤區在於,部分申請人將公司營業額等同於個人收入,或將未扣除營運成本的帳面收入直接申報。入境處明確指出,僅「全年應評稅業務利潤」符合資格,營業額數字無論多大,若未能轉化為申請人名下的可評稅利潤,一概不計。合夥業務的利潤分配比例亦須有書面合夥協議佐證,並在評稅通知書上清楚列明申請人佔有的份額。文件準備的關鍵,是確保會計師報告能夠將利潤數字準確對接至稅局記錄,避免出現帳目與評稅額不一致的情況。

海外收入:全球來源的接納條件與排除風險

計劃並未限定收入必須源自香港,海外收入只要符合應評稅性及文件要求,同樣可計入 250 萬港元門檻。實務上,最常見的海外收入類別為申請人在境外公司任職所獲的薪俸、境外業務的獨資利潤,以及從境外合夥業務分佔的利潤。入境處對此設有三重審查標準:一是收入必須真實產生並已存入申請人的個人銀行帳戶;二是該收入必須在來源地已按規定課稅,並能提供稅單證明;三是申請人須提交足以說明該海外收入性質及金額的僱傭合約或業務合約,並附上由當地銀行發出的存款記錄。

然而,並非所有「海外來源」的現金流都能過關。股息收入、境外物業租金、債券利息、以及個人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收益,即使金額龐大,亦被入境處明確排除,因為這些屬於投資性回報而非賺取性收入。另一個風險點是「環球收入混合」,若申請人同時在香港及海外有收入,而海外部分缺乏正規稅務紀錄,入境處可能僅接納已有評稅或扣稅憑證的部分,剩餘部分即使有銀行紀錄亦未必被採信。因此,建議擁有高額海外收入的申請人,優先取得來源地的課稅證明,並在遞交申請前完成該國的年度報稅程序,確保整套文件能夠構成完整的證據鏈。

股權激勵:期權行使、股份轉讓與資本收益的界限

股權激勵是高才通 A 類認定中最為模糊、也最容易招致拒批的領域。入境處並未一律排斥股權相關收益,但其接納前提是該筆收益的法律性質必須構成「受僱入息」或「業務利潤」,而非純粹的資本增值。

常見情景包括:僱員行使公司授予的認股權,以低於市價的行使價購入股份,並在行使時即時產生的「價差收益」。這種收益在香港稅制下可能被視為來自受僱工作的額外報酬,並須在行使年度課繳薪俸稅。入境處的立場是,只要該筆行使收益已載入稅務局的評稅通知書,並能由僱主書面確認為與職務相關的股權激勵,便可計入 250 萬港元全年收入。但若申請人行使後長期持有股份,隨後在市場上出售獲利,這筆轉售收益則屬於資本性質,不獲接納。

另一個極具爭議的情況是創業者轉讓自身持股。若申請人為公司創始股東,將股份出售予第三方,所得款項通常被視為資本性收益,毋須課繳利得稅或薪俸稅,因此無法計入高才通門檻。除非該轉讓實質上為「變相薪酬」——例如在特定條件下按服務年期觸發的回購安排,且買方為公司本身,才有機會被稅局界定為受僱收入。在缺乏清晰評稅記錄的情況下,入境處一般會將該等收益歸入「投資收益」而剔除。因此,假如股權激勵是申請人達到 250 萬門檻的關鍵支柱,務必在行使期權或安排轉讓前,先取得香港稅務局的事先裁定或至少一份獨立稅務意見書,並連同全套董事會決議、股份增發文件及會計師核證報告一併遞交。

審核紅線與常見拒批陷阱

綜觀入境處的實際審批操作,有四類錯誤反覆出現,幾乎必然導致延期或拒批。第一,錯將「預計收入」或「未實現的業務利潤」當作實際收入申報。高才通只接納已實際收取並可資證明的收入,任何以業務估值、應收帳款或未來合約推算的數字均屬無效。第二,收入計算期間與申請前 12 個月不對齊。部分申請人誤用公司財政年度而非緊接申請前的 12 個月,導致金額不足或需要重新核算。第三,海外收入未能提供稅務憑證,僅憑銀行匯款記錄便申報為全年收入主要構成,這類申請因無法佐證收入來源的應課稅性質,被拒比例極高。第四,將個人投資帳戶的已實現收益、租金或貸款資金混入申報收入,一旦被入境處發現,不僅申請作廢,更可能因虛假聲明承擔刑事責任。

入境處設有內部數據核對機制,能直接與稅務局交換資訊,核對申請人過往的報稅記錄。因此,同一人在過去課稅年度申報的應評稅入息,如果與高才通申請所報數字出現重大落差,而無合理解釋,會直接觸發程序審查。申請人必須確保所有收入陳述與稅務記錄一絲不差,並在遞交申請時主動附上說明文件,就任何特殊情況(如海外免稅期、年度獎金延遲發放等)作出書面澄清。

結語:規劃申請與文件策略

高才通 A 類的審核本質,是對申請人「過去 12 個月賺取性收入」的法律事實認證,而非財務實力的主觀評估。有意在 2025–2026 年度遞交申請的潛在人士,應從現在起即梳理收入記錄,提早取得香港或海外課稅憑證,並就股權激勵、綜合業務利潤等複雜收入類別,尋求具移民簽證經驗的會計師或律師審查文件合規性。入境處的審批時長一般在 4 至 8 星期內完成,文件齊全的薪俸類個案最快可在 2 星期內批出。正因為計劃的門檻清晰且高透明,虛報或文件不足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遠比想像中嚴重。在準備過程中保持實事求是,準確對標入境處的法定要求,才是令申請順利獲批的穩妥路徑。

本文僅作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任何個別申請人的具體情況,應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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