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醫院探望、帶日用品可以;留在醫院長期照顧病人,或在老人院做照顧工作,不行。這是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常見問題頁面劃出的界線(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頁面把三種情況分開處理:送食物和日用品屬家務的附帶事項,短期探訪一般容許,長期在醫院照顧則不是外傭的合約責任,而調派外傭到老人院工作更不視為真正的家務。

外傭可以到醫院探望、送日用品嗎?

可以。按頁面說明,外傭到醫院探望並按需要帶日用品,一般屬容許範圍;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交暫時住院的同一住戶成員,也視為家務的附帶事務。官方頁面同時寫明,向暫時住院的同一住戶成員簡單送食物或雜項物品,不會引致執法部門介入。

重點在於「同一住戶」和「簡單送遞」。外傭本身是為合約上指明的僱主住戶工作,探望和送物品之所以站得住腳,是因為這些動作仍連着照顧該住戶成員這件事,而不是因為醫院成了另一個工作地點。

長期在醫院照顧病人,界線在哪裡?

外傭沒有在醫院長期照顧病人的合約責任,這是官方頁面的直接說法。頁面沒有給出「幾多日」這類數字界線,而是否構成違反逗留條件,要按個案的整體事實判斷。

換句話說,分界不是靠天數,而是看性質:帶飯、探望、送替換衣物,屬照顧住戶成員過程中的附帶動作;把醫院當作固定工作崗位、由外傭承擔照顧病人的日常工序,就超出了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下的家務範圍。假設某申請人想讓外傭連續多星期在醫院頂替護理工作,這種安排已難以說成家務的附帶事項。

住老人院的家人,可以叫外傭日間去照顧、晚上回僱主住所睡嗎?

不可以。官方頁面的答覆是:外傭只可在合約第 3 條指明的僱主住所執行家務;調派外傭到老人院工作,不能視為真正的家務,因此不獲准許。

晚上回僱主住所睡覺並不改變這個判斷。界線看的是工作地點和工作性質,而不是外傭在哪裡過夜。即使家人需要長期照顧,也不構成把外傭調派到老人院的理由。

為什麼界線是「合約地址」加「家務」?

標準僱傭合約(ID407)的三條條文決定了這條線:

  • 第 3 條:外傭須在合約指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該住所指單一地點的單一住戶。
  • 第 4(a) 條:外傭只可為合約上的僱主執行「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列家務。
  • 第 4(b) 及 4(c) 條:外傭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4(a) 和 4(b) 會成為入境事務處對外傭施加的逗留條件,違反者可遭刑事檢控,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有責任。

按官方頁面,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的處所作家務,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協助及教唆者刑罰相同。合約的條款在香港可強制執行,並受《僱傭條例》(第 57 章)、《入境條例》(第 115 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等法例規管。

僱主要留意:工傷補償與民事賠償可能要自己付

這是住院照顧場景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官方頁面明確提醒:若外傭在醫院執行這類額外職務時受傷,僱主可能須自行承擔僱員補償或普通法下的損害賠償,而標準保險單可能不適用。

也就是說,風險不一定止於違反逗留條件的刑事責任。僱主把外傭調派到合約地址以外的場所做事,一旦發生意外,可能同時面對補償與賠償的帳單,而原本那份為家務工作而買的保險未必接得住。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或專業意見,具體的責任範圍與保單安排,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及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有真正需要,可以先在合約附表寫明嗎?

可以提出。官方頁面說明,如有疑問,申請人可在「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第 5 段註明個別需要和情況,交由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和批准。

但這道門有前提:所寫的需要或情況,必須仍屬因照顧僱主住戶而產生或附帶於其中的真正家務。換句話說,附表不是把非家務工作合法化的通道,而是用來處理家務範圍內那些說不清的邊緣情況。家務種類繁雜,官方頁面不可能逐一列明,附表列出的只是幾個大類。

幾個容易混淆的相近情況

  • 到另一個單位做清潔:即使該單位同屬僱主名下,外傭也不得在合約地址以外的處所工作,定期去清潔同樣不行。
  • 親戚上門吃飯時由外傭招呼:可以。在合約地址內招待僱主的親友,屬家務的附帶事項。
  • 僱主自己離港或外派:若僱主已遷離香港,改合約地址的申請不會獲接納;如希望外傭繼續為父母工作,須由父母與外傭簽訂新合約,並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轉換僱主。
  • 外傭的住宿:外傭須住在合約指明的僱主住所,僱主並須按附表標準提供免費住宿;除2003年4月1日前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外傭居於別處、且持續聘用外傭而沒有超過6個月間斷的僱主外,不能安排外傭在別處居住。
  • 臨時頂替人手:不能請別人的外傭兼職幫忙;官方頁面的建議是考慮聘用本地家務助理。

常見問題

外傭可以去醫院照顧家人嗎?

到醫院探望、帶日用品一般容許,但外傭沒有在醫院長期照顧病人的合約責任。官方頁面把兩者分開處理,界線在於是否仍屬家務的附帶事項。

外傭可以去老人院照顧家人嗎?

不可以。調派外傭到老人院工作不視為真正的家務,因此不獲准許,即使外傭晚上返回僱主住所睡覺也不改變這個結論。

只是送湯、送衣物到醫院,有沒有問題?

按官方頁面,向暫時住院的同一住戶成員簡單送食物或雜項物品,不會引致執法部門介入。前提是收件人屬同一住戶,且屬簡單送遞而非長期照顧。

外傭在醫院照顧期間受傷,誰負責?

官方頁面提醒,僱主可能須自行承擔僱員補償或普通法損害賠償,標準保險單亦可能不適用。這類額外職務超出合約範圍,風險未必由原有保單覆蓋。

可以叫外傭去我另一個單位或親戚家做清潔嗎?

不可以。外傭只可在合約第 3 條指明的地址工作和居住,即使該處所同屬僱主名下也不例外,違者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

家人確實需要長期照顧,有什麼做法?

可考慮在「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第 5 段註明個別需要和情況,交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批准,但須屬真正家務範圍。若照顧地點在老人院等機構,則不屬可接受範圍,通常需要另作安排。

違規的後果有多嚴重?

違反第 4(a) 及 4(b) 條會構成違反逗留條件,外傭及協助、教唆者均可遭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外傭並可能被遣離,日後申請來港工作會受嚴格審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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