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身故當日,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即告失效,不是等到合約期滿才失效。按香港入境事務處「Foreign Domestic Helpers」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外傭須在合約終止日期起計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並在兩星期內離開香港;如果配偶或其他家屬想接手聘用,就要由該名家屬作保證人,在同一個兩星期期限內提交轉換僱主申請,入境處會盡快處理這類申請。
僱主去世當日,合約還有效嗎?
失效時間是身故當日,不是家屬辦完身後事、也不是遺產處理完之後。合約一失效,外傭就沒有以該份合約留港工作的依據。
家屬不能因為「姐姐一直在照顧老人家」就自動沿用舊合約。外傭是獲准入境為合約上指明的某一僱主工作,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而為其他人工作,即屬違反逗留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協助或教唆的人同樣可被檢控。
七天內要通知入境處,通知要寫什麼?
外傭要在終止日期(即僱主身故當日)起計七天內以書面通知處長。按標準僱傭合約第 12 條,合約終止時僱主與外傭雙方都須在七天內書面通知,並把另一方確認終止的書面確認書副本一併轉交處長;通知內須寫明確實的終止日期,寫明終止原因也有助處理。
僱主身故的情況下,入境處頁面明確要求的是外傭一方提出通知;至於已故僱主一方的確認書由誰代為發出,官方頁面未有說明,實際上的文件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通知與補交文件可透過入境處的外傭網上服務網頁辦理,頁面上亦載有處理申請進度及提交提早終止合約通知的功能。
兩星期內只有兩條路:離港,或由家屬提出轉換僱主
第一條是離港。外傭在合約提早終止後可留港不超過兩星期;逾期仍未離開,即屬違反逗留條件,可被檢控及遣離,日後再申請來港工作會被嚴格審查。
第二條是留在家中換僱主。外傭如想轉為替已故僱主的配偶或家屬工作,須由該名配偶或家屬作保證人,在終止日期起計兩星期內提交轉換僱主(change of employment)申請。入境處表示會盡快處理這些申請。
兩條路的起算日相同,都是身故當日,不是家屬決定聘用與否的那一天。時間很緊,家屬若要接手,通常在辦喪事的同一段時間內就要決定並遞表。
家屬接手聘用,本身要符合什麼資格?
接手的一方等於以「新僱主」身份提出申請,須符合聘用外傭的一般資格:屬香港居民、有財政能力聘用外傭、與外傭簽訂標準僱傭合約、只要求外傭做家務、合約期內不允許外傭受僱於其他人、工資不低於規定最低工資、讓外傭只在合約地址工作及居住、提供合適住宿與私隱、真誠居港,以及沒有聘用外傭的不良紀錄。入境處處長會按這些準則逐一評估。
收入方面,聘用每名外傭的家庭平均每月收入須不少於 HK$15,000,並在申請表格 ID988B 第 3 部分「Household Information」作出申報;一般毋須另行提交財政證明,但個別個案可能要求補交文件。
新合約的工資要用哪個水平?
新僱主與外傭簽的是新合約,適用簽約時的規定最低工資。按入境處頁面,外傭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 HK$5,220,自 2026 年 10 月 3 日起生效,適用於該日或之後簽訂的外傭僱傭合約。
另有一項過渡安排:2026 年 10 月 2 日或之前簽訂、工資不低於當時水平 HK$5,100 的合約,若申請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或之前送達入境處,仍可按該工資水平處理。工資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合約,處長不會批准外傭入境或簽證。
等候審批期間,外傭可以繼續工作嗎?
按入境處的說法,若外傭的逗留期限尚未屆滿,可在新簽證發出前繼續工作;若逗留期限已經屆滿,僱主不應要求外傭在等候簽證期間工作。
要留意的是,官方頁面只分別說明「兩星期後不得留港」與「逗留期限未屆滿可繼續工作」這兩項規則,沒有直接寫明轉換僱主申請待批期間,外傭可合法停留超過兩星期。這一點沒有可引用的官方說法,只能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申請途徑、文件與處理時間
轉換僱主申請可用網上、投遞或郵寄方式提交。網上途徑為入境處的外傭網上服務網頁;投遞櫃位及郵寄地址為將軍澳寶邑路 61 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 4 樓外傭組。除新外傭的入境簽證申請外,外傭使用網上服務遞交申請時須身在香港。
所需文件並非由外傭 FAQ 直接列出,而是列於香港政府一站通的「Change of Employer」頁面,遞表前可先在該頁核對清單。
處理時間方面,入境處對外傭申請的服務承諾是九成申請在收齊所需文件後 6 星期內辦妥;僱主身故這類個案,入境處表示會盡快處理,但頁面沒有給出更短的具體時限。申請獲批後可網上付款並自行下載「e-Visa」,無須預約;簽證費金額以入境事務處收費表為準。
合約失效後,工資與其他款項怎麼算?
入境處頁面列出僱主在終止外傭合約時一般須支付的項目:尚欠工資、未放年假的薪酬及該假期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適用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以及合約規定的其他款項,例如免費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合約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約,須給予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
不過,僱主身故的情況是否構成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支付理由、這些款項由誰承擔,官方頁面沒有對應說明。以上屬一般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個案如何計算仍須以官方最新公布及專業人士的判斷為準。
常見問題
僱主過身後,外傭可以先搬到親戚家繼續工作嗎?
不可以。外傭只可為合約上指明的僱主工作,未經處長批准而為其他人工作屬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要留在家中工作,必須由配偶或家屬作保證人提出轉換僱主申請並獲批准。
兩星期是由哪一天開始計?
由合約終止日期,即僱主身故當日起計。七天書面通知與兩星期離港或遞表的期限,都以同一日為起算日,不是由家屬辦完喪事或決定聘用的日期開始算。
接手聘用的一定要是配偶嗎?
不限於配偶。入境處頁面的寫法是「配偶或一名家屬」(spouse or a family member)作保證人提出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亦可擔任新僱主,但須符合聘用外傭的一般資格。
轉新僱主後,工資一定要加到 HK$5,220 嗎?
新合約如在 2026 年 10 月 3 日或之後簽訂,適用規定最低工資每月 HK$5,220。若合約在 2026 年 10 月 2 日或之前簽訂、工資不低於 HK$5,100,且申請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或之前送達入境處,仍可按該水平處理。
不遞轉換僱主申請,也不離港,會有什麼後果?
兩星期後仍留在香港,即屬違反逗留條件,外傭可被檢控及遣離,日後申請來港工作會被嚴格審查。僱主一方如協助或教唆外傭逾期逗留,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
外傭轉到新僱主後住址不同,需要另行通知嗎?
外傭須在合約指明的地址工作及居住,新合約會列明新地址。若屬已登記合約的住址變更,入境處頁面指定的做法是以表格 ID407G(Revised Schedule of Accommodation and Domestic Duties)申報新地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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