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一般不可以外宿。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Foreign Domestic Helpers」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外傭須按標準僱傭合約(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ID407)第 3 條,在合約訂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及居住;僱主並須按合約附表《住宿及家務附表》(Schedule of Accommodation and Domestic Duties)所訂標準,提供免費住宿與合適私隱。唯一的例外,是 2003 年 4 月 1 日前已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外傭外宿的僱主。
合約第 3 條寫了什麼?
第 3 條規定外傭須在僱主住所的指定地址工作及居住。入境處在同一頁面的答問中補充,僱主住所指「單一住戶、單一地點」,因此合約內不可以寫入第二個地址。
這條文不只是合約條款。合約第 4(c) 條訂明,第 4(a) 及 4(b) 條會成為外傭獲准入境工作時由入境處施加的逗留條件;入境處在總則部分亦說明,違反逗留條件可令外傭及任何協助、教唆者負上刑事責任。換言之,外傭在何處工作及居住須依合約第 3 條及入境處政策,不是僱傭雙方私下協商就可以改動的事項。
僱主須提供什麼住宿?免費住宿與私隱標準
入境處列明的準則有兩項與住宿直接相關:
- 僱主須讓外傭只在合約地址工作及居住;
- 僱主須向外傭提供「合適的住宿」(decent accommodation)與「合適的私隱」(suitable privacy)。
外傭須獲得免費住宿,標準載於標準僱傭合約附帶的《住宿及家務附表》。同樣的準則也出現在聘用資格之中,即任何人聘用外傭,須符合包括財務能力、支付不低於規定最低工資、讓外傭在合約地址工作及居住等條件。
若對個別安排是否屬於家務範圍有疑問,入境處的說法是:可在《住宿及家務附表》第 5 段列明個別需要或情況,交由處長考慮及批准,但這些需要必須是照顧僱主住戶所產生或附帶的真正家務。
2003 年 4 月前獲批外宿的舊安排還有效嗎?
有效,但只在很窄的範圍內。入境處在答問中註明:凡在 2003 年 4 月 1 日前取得處長批准讓外傭外宿的僱主,可以繼續這樣做,條件是持續聘用外傭、期間沒有超過 6 個月的空檔。
| 2003 年 4 月 1 日前獲批 | 2003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 | |
|---|---|---|
| 可否外宿 | 可沿用原批准 | 入境處答問列明不會獲批 |
| 延續條件 | 聘用外傭不得中斷超過 6 個月 | 不適用 |
| 特殊情況 | 不適用 | 按個別情況考慮 |
要注意的是,這是「沿用舊批准」,不是重新申請的途徑。若聘用紀錄曾中斷超過 6 個月,舊安排是否仍然可用,需以入境處最新公布為準。
2003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申請外宿會怎樣?
入境處在答問中直接寫明: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讓外傭外宿的請求不會獲批;如有特殊情況,會按個別情況處理。以裝修為例,頁面上舉出的情境是僱主遷入新單位前需裝修兩個月、一家暫住酒店,問可否安排外傭暫住父母家——答案是不可以,外傭仍須按第 3 條在合約地址居住。
搬屋、裝修、照顧長者等特殊情況怎麼辦?
幾種常見情境的處理方式不同:
僱主搬屋。 合約地址更改,須以填妥的《修訂住宿及家務附表》(ID407G)通知入境處並提供新地址。若新址是房屋署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屋邨單位,僱主須提交相關機構准許外傭居住的同意書及租約副本。已提交 ID407G 通知地址變更的,一般無須再提交新住址證明,但個別個案或會要求補交文件。
只是暫時往返另一單位。 若僱主已遷往新址,必須按合約第 15(b) 及 (c) 條通知入境處;即使另一單位同屬僱主名下,也不可以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做家務。
長者入住安老院。 入境處答問列明,安排外傭日間到安老院照顧長者、晚上回僱主住所睡覺,不屬真正的家務,不可行;送到醫院探望同住成員、送遞日用品則不在此限。
外傭隨僱主外遊。 外傭的逗留條件只在其身處香港期間適用;若雙方同意外傭隨同出國度假,須遵守目的地的簽證要求與法律,並留意保險安排。
違反留宿規定有什麼後果?
按合約第 3 條,外傭只可在合約訂明的地址工作及居住;僱主如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執行家務,即屬違規,可被檢控。入境處在總則中說明,違反逗留條件會令外傭及協助、教唆者負上刑事檢控。就具體罰則,頁面上列明的相關條文包括: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工作,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外傭未經批准受僱於他人,最高罰款同為 5 萬元及監禁 2 年,並可能被遣離,日後申請來港工作會被嚴格審查。
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或專業意見;實際安排請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布,以及合資格專業人士的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外傭可以自己在外面租屋住嗎?
不可以。標準僱傭合約第 3 條規定外傭須在僱主住所的指定地址工作及居住,僱主須按《住宿及家務附表》的標準提供免費住宿。自行在外租住不屬於獲准的安排,除非屬 2003 年 4 月 1 日前獲批的舊安排。
2003 年前的外宿批准,換了另一個外傭後還能用嗎?
入境處的寫法是:僱主須「持續聘用外傭、沒有超過 6 個月的空檔」,才可繼續沿用該安排。若聘用紀錄曾中斷超過 6 個月,能否繼續沿用,應以入境處最新公布為準。
僱主搬屋,可以讓外傭暫時住在舊址嗎?
合約地址一經更改,須以 ID407G 通知入境處並提供新地址。外傭只可在合約訂明的地址工作及居住,即使舊址同屬僱主名下,也不可以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做家務。
裝修兩個月,可以安排外傭去親戚家暫住嗎?
入境處答問列明,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不會批准外傭外宿的請求,裝修期間一家暫住酒店、希望外傭暫住父母家的情況也在其中。如有特殊情況,會按個別情況處理。
僱主有兩個單位輪流住,可以把兩個地址都寫進合約嗎?
不可以。入境處說明,僱主住所指單一住戶、單一地點,因此合約內不能加入第二個地址。
外傭可以去安老院照顧僱主的長者嗎?
不可以。入境處答問列明,派外傭到安老院工作不屬真正的家務,因此不獲准許。向暫時住院的同住成員送遞食物或日用品,則屬另一回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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