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離婚後想在香港再婚,核心文件是「由具管轄權法院頒布、解除前一段婚姻」的判決證明;若屬終局判決,婚禮舉行前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該終局判決書的蓋印核證副本。由於內地離婚屬在香港以外地區辦理的離婚,官方頁面還要求附加居籍證明,或由離婚一方簽署、說明其在離婚提出及獲准當日的國籍與居所的法定聲明。以上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 Marriage Registration 常見問題官方頁面。
為什麼官方要求的是「蓋印核證副本」?
香港結婚登記看的是前一段婚姻是否已在法律上解除,而不是雙方是否「分開生活」。官方頁面的說法是:一方曾在內地結婚並離婚,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要提交由具管轄權法院頒布的解除婚姻證明;在婚禮舉行前,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法院終局判決書的蓋印核證副本(sealed certified copy)。
「蓋印核證副本」的重點在於它由法院發出並加蓋印章,能證明判決已生效。單靠自行影印的判決書頁面,無法滿足這個要求。官方頁面並未就法院判決以外的其他解除婚姻文件形式作出說明,因此若手上只有其他類型的文件,其是否適用須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內地判決與外地法院判決,附加要求有什麼分別?
兩種情況的第一層要求相同:都要有法院頒布的解除婚姻判決,以及終局判決書的蓋印核證副本。
差別在第二層。官方頁面就「離婚在香港以外地區辦理」另訂要求:須提供離婚發生地的居籍證明;若未能提供,則改由離婚一方簽署聲明,說明其在離婚提出當日及獲准當日的國籍與居所。
這一點對持外地法院判決書的內地居民同樣適用。假設某申請人持內地居民身分,但離婚是由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判下,官方頁面給出的處理方向是:補交該地的居籍證明,或補交上述國籍與居所的聲明,而不是只看判決書本身。
居籍證明或聲明要怎樣準備才有效?
聲明並非自行寫一張紙便可以。官方頁面訂明,該法定聲明須在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並宣誓或確認。
內容上要寫清楚的,是離婚程序「提出當日」和「獲准當日」兩個時間點的國籍與居所,而不是目前的住址。若兩個時間點的國籍或居所不同,聲明應分別交代。
居籍證明方面,官方頁面只寫明需要提供「離婚發生地的居籍證明」,並未列明具體文件種類。可提交哪一份文件、是否需要翻譯,建議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文件不是中文或英文怎麼辦?
官方頁面在說明內地居民須提交的支援文件時訂明:有關文件若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須一併提交經核證的翻譯本。
官方頁面未有說明此項翻譯要求是否同樣適用於離婚判決書及居籍證明,這兩類文件是否需要經核證翻譯本須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遞交通知書當日,可以之後才補交離婚證明嗎?
不可以。就經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的做法,官方頁面寫得很直接:若未能在同一時間提交離婚證明的正本或核證副本,通知書不獲接納。
即使離婚證明遺失、補領申請仍在處理中,也不構成例外。換句話說,離婚證明是遞交通知書時就要交齊的項目,不是可以在簽發結婚登記官證明書前補上的文件。這與終局判決書的蓋印核證副本要在婚禮舉行前出示,是兩個不同階段的動作。
交齊文件之後,時間上是怎樣安排的?
擬結婚通知書由任何一方直接或經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遞交。通知書會在登記官辦事處展示,官方頁面訂明的展示期至少為 15 天;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至少 15 天後簽發結婚登記官證明書,婚禮須在通知書遞交日起計三個月內舉行。三個月內未舉行婚禮,通知書及其後的一切程序即告失效,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費用方面,官方頁面列出的遞交通知書費用為港幣 305 元。遞交通知書時,須出示雙方的香港身分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如一方是內地居民,官方頁面訂明應使用有效旅行證件,內地居民身分證不適用於此。
雙方仍在香港以外,程序上有什麼不同?
雙方均身在香港以外而打算在港結婚,適用香港以外地區遞交通知書的程序:通知書須由居住地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認證;若兩人分居不同地區,只須由遞交通知書一方所在地的公證人認證。
認證後的通知書,須連同指定表格、證明文件,以及抬頭為「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金額港幣 305 元的銀行匯票,以掛號空郵寄出,或經在港聯絡人、婚姻監禮人送交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匯票若非以港元開出,須另付港幣 100 元的銀行兌換手續費,官方頁面並註明不要郵寄現金。
抵港後,雙方須帶同旅行證件及先前提交文件的正本,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或與婚姻監禮人會面;並由遞交通知書的一方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誓章,聲明婚姻並無血親、姻親關係或其他合法障礙。
本文按官方頁面整理,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專業或法律意見;各項文件要求與收費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如屬特殊個案,可向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查詢。
常見問題
內地離婚後在香港再婚,一定要有法院判決書嗎?
官方頁面要求提交由具管轄權法院頒布、解除前一段婚姻的證明,並在婚禮舉行前出示法院終局判決書的蓋印核證副本。法院判決以外的其他文件形式,官方頁面未有說明,須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可以用判決書的普通影印本代替蓋印核證副本嗎?
官方頁面訂明的是法院終局判決書的蓋印核證副本,普通影印本並不符合這項要求。經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時,頁面同樣要求同時提交離婚證明的正本或核證副本,否則通知書不獲接納。
離婚證明遺失、補領申請仍在處理,可以先遞交通知書嗎?
不可以。官方頁面就經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的程序訂明,未能在同一時間提交離婚證明的正本或核證副本,通知書將不獲接納,補領申請尚在處理並不構成例外。
我在內地離婚,但判決書由外地法院發出,是否可以接受?
官方頁面就離婚在香港以外地區辦理的情況訂明:須提供離婚發生地的居籍證明;若未能提供,則須由離婚一方簽署聲明,說明其在離婚提出及獲准當日的國籍與居所。該聲明須在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並宣誓或確認。
再婚時可以不把婚姻狀況填寫為「離婚」嗎?
不可以。官方頁面對此的回答是「No」,即不能以不披露的方式處理婚姻狀況一欄。離婚紀錄會如實反映在結婚登記的文件上。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要付多少費用?
官方頁面列出的費用為港幣 305 元。若從香港以外地區遞交通知書,須以抬頭為「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的銀行匯票支付;匯票非以港元開出時,須另付港幣 100 元的手續費。
通知書交了之後,最遲要在什麼時候結婚?
婚禮須在通知書遞交日起計三個月內舉行,且須在通知書展示至少 15 天並獲簽發結婚登記官證明書之後。三個月內未舉行婚禮,通知書及相關程序即告失效,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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