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香港入境事務處(Immigration Department)「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IES)採用兩階段申請:先由投資推廣署(InvestHK)核實你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入境事務處給原則上批准後,你會獲發不超過 180 天的簽證/進入許可,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作出承諾投資;投資完成並由投資推廣署核實投資規定後,入境事務處才作正式批准,一般給予不超過 24 個月的逗留期限,且只受逗留期限限制。

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申請的專業意見,實際安排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及你的專業顧問意見為準。

兩階段流程是怎樣走的?

簡單說,投資推廣署負責「錢」的部分(淨資產、投資、組合維持),入境事務處負責「入境與逗留」的部分。投資推廣署在第一、第二階段各自簽發一次證明書,你每次都要在證明書有效期內把文件交到入境事務處。

階段 核實機構 核實內容 隨後的身分或逗留安排
第一階段 投資推廣署 淨資產規定 原則上批准後,以訪客身分獲得不超過 180 天的簽證/進入許可
第二階段 投資推廣署 投資規定 正式批准後,一般獲准逗留不超過 24 個月,僅受逗留期限限制

按官方頁面順序,實際步驟如下:

  1. 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淨資產評估。
  2. 證明你在提交評估申請前六個月內,持續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權益。
  3. 投資推廣署核實後,向你發出「淨資產規定證明書」。
  4. 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5. 入境事務處從入境角度審批後給予原則上批准。
  6. 你獲發不超過 180 天的簽證/進入許可,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
  7. 在指定投資期內完成不少於 3,000 萬港元的承諾投資,並投入容許投資資產。
  8. 再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投資規定。
  9. 取得「投資規定證明書」後,在有效期內提交入境事務處。
  10. 入境事務處恢復審批,正式批准後你與受養人(如有)一般獲准逗留不超過 24 個月。

第一階段的 180 天,是用來做什麼的?

這 180 天不是居留期,而是用來完成承諾投資的入境安排。官方頁面寫明,入境事務處是在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發出「不超過 180 天」的簽證/進入許可,讓申請人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在期限內作出承諾投資。

換句話說,你在這段時間的身分是訪客,還未進入「正式批准、可在港居留」的階段。要等到投資推廣署核實投資規定、入境事務處正式批准,才會出現 24 個月的逗留期限。

正式批准後的 24 個月逗留,附帶什麼條件?

官方頁面的寫法是:正式批准後,入境事務處一般會給予申請人/入境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不超過 24 個月的逗留期限,條件是「僅受逗留期限限制」(time limitation only),並且申請人在整段期間須持續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各項要求。

要注意,「持續符合要求」不只是資產數額。官方資格條件同時包括:沒有不良出入境紀錄、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要求,以及能夠在不依賴容許投資資產的回報、受僱、自僱、職位、業務或香港公共援助的情況下,自行負擔自己與受養人的生活及住宿。

誰符合資格申請?

按官方頁面列出的準則,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各項:

  • 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淨資產評估時年滿 18 歲。
  • 屬於計劃涵蓋的類別:外國國民、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國籍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居民。
  • 在提交淨資產評估申請前六個月內,持續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權益。
  • 在計劃推出當日或之後,投入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於容許投資資產,並對該等資產絕對實益擁有。
  • 沒有不良出入境紀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要求。
  • 能自行負擔自己與受養人的生活及住宿,不依賴投資回報、工作或公共援助。

國籍方面,阿富汗、古巴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獲涵蓋;保安局與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這個地區名單。已在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並能證明可重返該國的無國籍人士,則符合資格。

與家庭成員聯名持有的資產並非一律不計:按《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New Scheme Rules)第 1.15 段,屬於申請人絕對實益享有的部分可以計入淨資產。可投資資產的詳細範圍,以及投資後的組合維持規定,同樣寫在該規則內,投資推廣署是負責核實這些規定的部門。

受養人可以一起申請嗎?

可以。受養人範圍包括配偶,以及在舉行地法律下有效並獲當地主管機關正式承認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以及未滿 18 歲的未婚受養子女。受養人入境仍受當時適用的其他政策規限,其逗留期限一般與申請人掛鈎。

遞交方式上不必分開申請:一次網上申請最多可同時為 8 名隨行受養人提出。受養人在獲准以受養人身分在港居留後,可以在香港受僱或就讀,現行政策並無禁止。

24 個月之後,接下來是什麼?

第一次正式批准給的是不超過 24 個月;之後每次延長,官方頁面寫的是可獲延長不超過 3 年,而獲延長後的逗留期限為 36 個月。

延長逗留的程序是:

  1. 在逗留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內(不得早於該時點),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持續符合組合維持規定。
  2. 投資推廣署核實後發出「組合維持規定證明書」。
  3. 你與受養人(如有)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延長逗留申請。
  4. 即使尚未取得證明書,延長申請仍須如期提交;入境事務處會視乎證明書其後是否補交而作決定。
  5. 申請延長時你必須身在香港;獲批後繳費及領取「電子簽證」時亦須身在港。

再往後是無條件居留:當投資推廣署核實你連續七年符合組合維持規定,而你按新計劃獲准逗留至少七年,你可在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居留。申請當日必須持有有效的新計劃居留身分;逗留期限已過就不能申請。取得無條件居留後,你可自由處置計劃下的容許投資資產,但仍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約束。

常見問題

完成七年財務要求,是否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不會。官方頁面明確回答「不會」,並說明即使持續符合財務要求、按新計劃規則獲准延長逗留不少於七年,也不代表入境事務處承認你已符合《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 115 章)下的通常居住及其他居留權要求。如你認為自己符合「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等規定,可另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資格。

現時持其他簽證留在香港,還可以申請嗎?

可以。官方頁面的說法是:只要符合新計劃的資格準則,不論申請人居於香港或其他地方,其入境申請都會受理。換言之,「正在香港」或「不在香港」本身不是拒絕受理的理由。

網上遞交申請後,怎樣知道結果?

入境事務處會以電郵通知申請結果。若電郵地址無效或不正確,或你的電郵伺服器(例如垃圾郵件過濾)攔截或刪去通知,電子通知就會送遞失敗,申請人須留意這類技術風險。

一次網上申請最多可以帶多少名受養人?

一次網上申請最多可同時提交 8 名隨行受養人。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與申請人掛鈎;之後再申請延長逗留時,會視乎受養人是否仍符合以受養人身分居留的資格,以及擔保人是否仍是在港居住的真誠香港居民。

正式批准後,可以在香港工作或做生意嗎?

可以。官方頁面列明,入境者可以在香港受僱、擔任職位、自僱,或加入及開設業務。受養人方面,現行政策同樣容許他們在港受僱或就讀。

成為永久性居民或取得無條件居留後,投資資產要怎樣處理?

兩者之後都可自由處置計劃下的容許投資資產,但仍須受相關投資本身的條款及條件約束。若未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官方頁面提到的是:即使已符合組合維持規定不少於七年,仍可能因未能符合連續通常居住要求而無法取得居留權,此時可在獲准延長逗留的第七年結束時申請無條件居留。

參考資料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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