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專才嘅僱傭合約提早完結,可以留喺香港嘅時間並唔係自動縮到「兩個月」,而係要比較兩個日子:合約終止日起計兩個月內,或者本身嘅逗留期限屆滿前,邊個先到就以邊個為準。呢條規則出自香港入境事務處「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 and Admission Scheme for Mainland Talents and Professionals (Technical Professionals Stream)」常見問題頁(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適用於經一般就業政策(GEP)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SMTP)下「技術專才」(Technical Professionals Stream,簡稱 TP Stream)來港工作嘅人士。

「兩個月」同「逗留期限」,邊個先到就算邊個

入境事務處嘅寫法係:合約因任何原因在技術專才嘅逗留期限屆滿前終止,佢須於合約終止日起計兩個月內,或於其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換句話講,兩個月係一個「上限」,唔係一個「保證期」。如果你原本嘅逗留期限只剩三星期,就算合約今日先終止,你都只可以留三星期;反之,如果逗留期限仲有成年,你亦唔可以因為「未到期」而留超過兩個月。

假設情景:兩個日子點樣比較

假設某申請人喺 2026 年 3 月 1 日被終止合約,而其獲准逗留期限到 2026 年 8 月 31 日:

  • 兩個月計法:由 3 月 1 日(終止日)起計兩個月,即大約 5 月 1 日;
  • 逗留期限:8 月 31 日;
  • 較早者係 5 月 1 日,所以要在 5 月 1 日前離港。

再假設另一個申請人喺 2026 年 7 月 20 日終止合約,而逗留期限只到 2026 年 8 月 10 日:

  • 兩個月計法:大約 9 月 20 日;
  • 逗留期限:8 月 10 日;
  • 較早者係 8 月 10 日,所以要喺 8 月 10 日前離港,兩個月嘅空間實際上用唔到。

所以計期嘅第一步唔係數「兩個月」,而係先攞出自己嘅逗留期限屆滿日,再同終止日加兩個月做比較。

合約終止之後,手尾仲有幾多

合約終止本身帶嚟三項連帶責任,而唔係只係「到時走人」咁簡單。

第一,雙方都要通知。技術專才同其僱主,都必須喺合約終止日起計 7 日內,透過入境事務處嘅網上服務系統通知終止合約嘅日期。呢個 7 日係由終止日開始數,同兩個月嘅離港期係兩條獨立嘅線,唔可以因為「仲有兩個月」而拖慢通知。

第二,要通知受養人。技術專才須告知其受養人(如有)合約已經終止,以及受養人須在期限內離港嘅規定。

第三,逗留條件仍然生效。在獲准逗留期限內,技術專才只可以從事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嘅工作;轉換工作須事先取得批准,而轉換技術工種並不允許。

受養人嘅限期係點計

受養人嘅逗留期一般同擔保人掛鈎。如果擔保人嘅合約喺其逗留期限屆滿前終止,受養人須於擔保人合約終止日起計兩個月內,或於其本身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同樣以較早者為準。

實際操作上,多數家庭會一齊處理離港安排,因為兩條計法同源於同一個終止日;但每個人嘅逗留期限屆滿日可能唔同,計數時要逐個睇自己嘅簽註,唔好直接套用家人嘅日子。

唔想即刻走:轉工、轉工種有幾大空間

如果想留低,可行嘅路徑取決於你想做嘅係「同一技術工種」定「另一個技術工種」。

  • 同一技術工種內轉工:在逗留期限內可以申請,條件係仍然受僱於香港同一技術工種,並繼續符合相關資格。一般情況下,在初次逗留期(即 24 或 36 個月)內申請轉工,獲批後只可以在原本 24 或 36 個月嘅剩餘期間內工作,或按新僱傭合約嘅年期工作,以較短者為準;除非已按延長逗留期限嘅要求取得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如適用)。要注意,部分工種設有多個工作範疇,同一工種內轉換工作範疇一般要事先取得處長批准,但唔受配額限制。
  • 轉去另一個技術工種:須重新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並受配額限制;同時原本嘅終止合約通知責任仍然適用。

初次獲批嘅逗留期一般係 36 個月;若所屬工種須在香港累積工作經驗一段時間才可取得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而申請人來港時尚未取得,一般會先獲 24 個月。轉工申請一般喺收齊所需文件後四個星期內處理。

逗留期限已經過咗,仲可以再嚟香港嗎

兩個月嘅規則只適用於「合約喺逗留期限內提早終止」嘅情況。如果已經過咗逗留期限而要再來港從事任何一個技術工種,就係另一件事:須重新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並受配額限制。

若打算從事同一技術工種,申請只會在申請人已取得有效嘅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如適用)嘅情況下才獲考慮,並視乎申請時配額是否尚有餘額。技術專才配額總額在香港實施首三年為 10 000 個(由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29 日,包括首尾兩日),每個指定技術工種嘅配額上限為 3 000 個,以先到先得方式分配。

申請屬「指定計劃」,主申請人及每名受養人均須繳付不予退還嘅申請費及相應嘅簽證簽發費,金額以官方公布嘅指定計劃收費表為準。以上只係一般參考,唔構成針對個人情況嘅專業意見,實際安排請以官方最新公布同專業人士嘅判斷為準。

常見問題

兩個月係由邊一日開始計?

由僱傭合約嘅終止日開始計,而唔係由通知入境事務處嗰日、或者最後出糧嗰日開始計。計出嘅日子仲要同你嘅逗留期限屆滿日比較,以較早者為準。

合約完咗,但逗留期限仲有成年,可以留幾耐?

仍然要喺終止日起兩個月內離港。兩個月係提早終止合約情況下嘅上限,並唔會因為原本嘅逗留期限較長而延長。

受養人係咪一定要同我同一日走?

受養人嘅限期計法同擔保人一樣:由擔保人合約終止日起兩個月內,或其本身逗留期限屆滿前,以較早者為準。由於每人嘅屆滿日可能唔同,應按各自嘅簽註計,而唔係假設全家人同一日到期。

終止合約之後,通知入境事務處要做啲咩?

技術專才同僱主雙方都要喺終止日起 7 日內,透過入境事務處網上服務系統申報合約終止日期。呢項責任同離港期限分開計算,兩者都要遵守。

轉去做同一工種嘅第二份工,可以留到幾時?

在初次逗留期內申請轉工並獲批,一般只可工作至原本 24 或 36 個月嘅剩餘期間,或按新合約年期,以較短者為準;除非已取得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如適用)。轉去另一個技術工種則須重新申請,並受配額限制。

再入境香港需唔需要重新申請簽證?

若只是在獲准逗留期限內返回香港,而取得居留身份嘅情況維持不變,非永久性居民一般無須再入境簽證。但若逗留期限已經屆滿而要再來港工作,則須重新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並受配額限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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