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 and Admission Scheme for Mainland Talents and Professionals (Technical Professionals Stream)」常見問題官方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經技術專才渠道(Technical Professionals Stream)獲批准來港工作的人士,首次逗留期限一般為 36 個月;但若所屬工種規定須先在香港累積一定工作經驗才可取得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而申請人在提交入境申請時尚未取得該本地註冊或牌照,一般只會獲批 24 個月。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專業意見,實際安排請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首次逗留係 24 定 36 個月?
答案是兩者都存在,關鍵在於所屬工種是否需要本地牌照,以及申請人是否已取得。
官方頁面的說法是:經技術專才渠道獲准入境者,一般會獲批 36 個月的首次逗留期限,附帶僱傭條件。只有在個別工種需要先在港累積工作經驗才可申領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的情況下,申請人若在遞交入境申請時尚未取得相關註冊或牌照,才會一般只獲 24 個月。
換句話說,36 個月是官方描述的常態,24 個月是與本地註冊/牌照制度掛鉤的較短安排,不是按申請人意願或僱主意願選擇的選項。
邊啲工種會落入「先批 24 個月」一類?
官方常見問題頁面本身沒有逐個工種列出誰屬 24 個月、誰屬 36 個月;頁面另就同一工種內轉換工作範疇及延長逗留的牌照要求指向「Technical Professional List」的相關資料頁面,個別工種的實際處理方式須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技術專才清單(Technical Professional List)涵蓋八個指定工種:新型工業化技術員(new industrialisation technicians)、護士(nurses)、飛機維修技術員(aircraft maintenance technicians)、船舶服務技術員(本地船隻)(marine services technicians (local vessels))、資訊科技技術員(information technology technicians)、升降機/自動梯技術員(lift/escalator technicians)、建築信息模擬協調員(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coordinators),以及電力技術員(electrical technicians)。
24 個月期間可以做咩工作?
逗留條件並不止於「有份工」,而是「只可從事獲批的工作」。
在獲准逗留期限內,技術專才只可從事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工作;如要轉換工作,必須事先取得處長批准;而在逗留期限內轉換僱傭的申請,只會在技術專才繼續受僱於同一工種並繼續符合相關資格準則的情況下才獲考慮,轉換工種(skilled trade)則一律不獲允許。即使同一工種下有多於一個工作範疇(scope of work),在逗留期限內轉換工作範疇同樣不允許,除非事先取得處長批准;官方同時列明,同一工種內轉換工作範疇不受配額限制。
舉一個標明為假設的情況:假設某申請人以升降機/自動梯技術員身分獲批 24 個月,期間由保養範疇轉去另一個範疇工作,即使仍在清單上的同一工種內,仍須事先取得處長批准,不能自行調動。
轉工要幾耐審批?批咗之後可以做到幾時?
轉工申請一般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需時四星期處理,文件未齊前入境事務處不會開始處理。
獲批之後,可繼續在港工作的時間受首次逗留期限制約:一般而言,在首次逗留期(即 24 或 36 個月)內申請轉換工作者,獲批後只可繼續工作至原本 24 或 36 個月的剩餘時間,或按僱傭合約的年期,兩者以較短者為準;除非申請人已按延長逗留的要求取得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如適用)。
24 個月用完之后,想繼續做同一工種點算?
第一次逗留期屆滿後再來港工作,須重新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而該申請受配額限制。
若申請人打算繼續從事同一工種,官方頁面列明申請只會在已取得有效的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如適用)的情況下才獲考慮,並且取決於申請時是否仍有配額。另一項相關規則是:曾以技術專才渠道在港工作、現擬就同一工種(包括同一工種下的不同工作範疇)重新申請簽證/進入許可者,須先取得相關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否則不合資格。
因此,24 個月不只是「短一點的年期」,而是與「何時取得牌照」直接相連的一段時間安排。
配額同收費有咩要留意?
技術專才渠道的所有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受配額限制:實施首三年(2025 年 6 月 30 日至 2028 年 6 月 29 日,包括首尾兩日)的總配額為 10 000 個,每個指定工種的配額上限為 3 000 個。
配額以先到先得方式分配,申請人與僱主經入境事務處網上申請系統成功提交申請時視為取得配額;當總配額或某一工種配額用盡,系統會暫停接收相關申請,若有申請最終不成功,其配額會釋出並同樣以先到先得方式再分配。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均屬《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所指的「指定計劃」,主申請人及每名受養人(如有)須繳付不獲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實際金額以官方收費頁面最新公布為準。
合約提早完結會點影響逗留?
僱傭合約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終止,技術專才及其僱主均須在終止日期後 7 天內,經入境事務處網上服務系統通知處方合約終止日期。
逗留安排上,該技術專才須在合約終止日期起計兩個月內,或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兩者以較早者為準;此外,該技術專才亦須通知其受養人(如有)合約終止一事,以及受養人須在逗留期限內離港的規定;其受養人(如有)的逗留期限一般與保證人掛鈎,同樣須在保證人合約終止後兩個月內或本身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以較早者為準)。
常見問題
技術專才首次逗留一定係 36 個月?
不是。官方頁面列明一般為 36 個月,但若所屬工種須先在港累積工作經驗才能取得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而申請人在遞交入境申請時尚未取得,一般只會獲批 24 個月。兩者的分界取決於工種的牌照要求,而非申請人自行選擇。
24 個月同 36 個月嘅分別,係咪只睇有冇本地牌照?
核心因素確實是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規則表述為:個別工種要求申請人先在香港累積一定工作經驗才可取得本地註冊或牌照,在此情況下未持牌者一般只獲 24 個月;官方常見問題並未逐個工種列明誰屬此類,須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24 個月期間可唔可以自己轉工?
不可以自行轉工。在逗留期限內,技術專才只可從事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工作,任何轉換工作均須事先取得處長批准;而在逗留期限內轉換僱傭的申請,只會在技術專才繼續受僱於同一工種並繼續符合相關資格準則的情況下才獲考慮,轉換工種更是不獲允許。違反逗留條件會直接影響其後續申請。
同一工種內轉工作範疇,使唔使重新拎配額?
同一工種內轉換工作範疇不受配額限制,但仍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在逗留期限內轉換。換言之,「唔使配額」不等於「可以自由轉」。
首次 24 個月屆滿後,仲未考到牌照點算?
官方頁面列明,逗留期限屆滿後再申請同一工種,只會在已取得有效的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如適用)的情況下才獲考慮,並且須視乎申請時是否仍有配額。因此未持牌者再次申請同一工種的空間相當有限,應以官方最新公布確認自身情況。
轉工申請獲批後,可唔可以做多過原本剩餘嘅時間?
一般不可以。在首次 24 或 36 個月期間申請轉工並獲批者,通常只可繼續工作至原本期限的剩餘時間,或按僱傭合約年期,兩者以較短者為準;除非已按延長逗留的要求取得本地註冊或執業牌照(如適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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