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Marriage Registration」常見問題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官方頁面),擬結婚的其中一方因事繁忙或不在香港時,另一方可以單獨透過婚禮監禮人(civil celebrant of marriages)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Notice of Intended Marriage)。通知書由出席的一方簽署,該方並須親自到婚禮監禮人面前,按《婚姻條例》(第 181 章)第 12 條作出誓章。
要補回來的是缺席那一方的文件:一份另外簽立的聲明書、由監禮人核證的證件副本,以及婚禮後 7 日內交回登記官的整套文件。
經婚禮監禮人單獨遞交通知書,具體是怎樣安排?
《婚姻條例》下的做法是:擬結婚通知書可由任何一方直接或經婚禮監禮人交給婚姻登記官,所以「只有一方到場」本身並不違規。監禮人計劃的常見問題講得更直接:其中一方太忙或不在香港,另一方可單獨到婚禮監禮人面前遞交通知書並作出誓章。
選擇去婚姻登記處遞交的話,出席的一方須帶備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費用為 305 港元;若任何一方未能返港親身遞交通知書,就要改用「從香港以外地方遞交通知書」的程序。想留在香港本地解決,監禮人是那一條路。
缺席一方的婚姻狀況,要在哪裡聲明?
雙方都親自到監禮人面前時,須各自以書面圈出適用的婚姻狀況描述,並在旁簽名。缺席一方做不到這一步,安排就分開兩邊:
- 出席遞交通知書的一方,只就缺席一方的婚姻狀況圈出適用描述,不代為簽署。
- 缺席一方另填一份婚姻狀況法定聲明表格,載於《婚禮監禮人指引》(Guidance Notes for Civil Celebrants of Marriages)附錄,並於婚禮舉行前在婚禮監禮人見證下完成。
- 該聲明表格連同結婚證書副本、聲明表格(MR65)及相關證明文件,由婚禮監禮人在婚禮後 7 日內交回登記官。
假設某申請人的另一半在海外工作、婚禮前幾天才飛抵香港:通知書可先由在港一方遞交,缺席方抵港後於監禮人見證下補簽法定聲明,監禮人再負責在婚禮後 7 日內把文件送交登記官。
缺席一方還未到港,旅行證件怎麼處理?
可以照樣遞交通知書。出席一方只需帶備缺席一方旅行證件及其他證明文件的清晰影印本;婚禮監禮人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雙方在婚禮舉行前出示旅行證件及證明文件的正本供查核。
所有影印本都要由婚禮監禮人妥為核證,並在婚禮後 7 日內連同結婚證書副本及法定聲明一併交回登記官。
若缺席一方是內地居民,也不能用內地身份證代替:非香港居民須以有效旅行證件遞交通知書。
費用和證明文件有哪些硬性要求?
通知書的訂明費用為 305 港元。經婚禮監禮人遞交時須以支票支付,抬頭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個人或公司支票都可以,現金不獲接受;每份通知書須開立獨立支票。
若一方曾離婚,沒有彈性可言:遞交通知書時須同時提交離婚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否則通知書不獲受理。若前一段婚姻是在香港以外解除,須提供解除婚姻時所在國家的居籍證明,或由離婚人士簽署、說明其在離婚申請及批准當日國籍與居住地的法定聲明,而該法定聲明須在婚姻登記官或婚禮監禮人面前作出。婚禮舉行前,還須向登記官出示法院最終判令的蓋印核證副本。婚姻狀況也不能隱去:離婚人士再婚時,不能選擇不在結婚證書上把婚姻狀況填為「離婚」。
遞交通知書後,什麼時候才可以舉行婚禮?
經監禮人遞交的通知書會在登記官辦事處展示至少 15 個整日,由開始展示日起計;登記官最早可在遞交通知書 15 日後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r of Marriages)。入境事務處請婚禮監禮人盡早送交通知書,最好在擬定婚期不少於一個月前。
婚禮須在證明書的有效期內舉行,並須在遞交通知書當日起計 3 個月內完成;逾期未舉行,通知書及其後的程序即告無效,須重新遞交通知書。沒有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監禮人不得主持婚禮,特許禮拜場所亦不得舉行婚禮。
若雙方都不在香港,還有什麼做法?
若雙方都未能返港遞交通知書,程序便不再是監禮人這一條,而要改用從香港以外地方遞交通知書的做法。雙方均居於香港以外的話,入境事務處的說明是:向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索取擬結婚通知書表格及「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資訊表,填妥的通知書須由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若雙方居於不同國家或地區,只須由遞交通知書一方所在國家的公證人認證。
費用須以港元銀行匯票支付 305 港元,抬頭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匯票若非以港元開出,須另付 100 港元的銀行兌換手續費。通知書最早可在擬婚日期前 6 個月以空郵寄出,但只會在擬婚日期前 3 個月才開始處理。抵港後,雙方須在辦公時間內帶同旅行證件及先前提交文件的正本到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或與婚禮監禮人會面,並由遞交通知書的一方作出誓章,聲明並無血親或姻親關係或其他合法障礙。
以上屬一般程序整理,不構成個別個案的法律或專業意見;各項規定與收費如經修訂,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個案有特殊情況亦應另行徵詢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缺席一方需要在擬結婚通知書上簽名嗎?
不需要。通知書由出席遞交的一方簽署,並由該方就缺席一方的婚姻狀況圈出適用描述。缺席一方另填一份婚姻狀況法定聲明表格,於婚禮前在婚禮監禮人見證下完成。
缺席一方的旅行證件影印本由誰核證?
由處理該宗通知書的婚禮監禮人核證。監禮人同時須確保雙方在婚禮舉行前出示旅行證件及證明文件的正本供查核,核證副本則在婚禮後 7 日內連同結婚證書副本及法定聲明交回登記官。
法定聲明要在什麼時候完成?
缺席一方須在婚禮舉行前,於婚禮監禮人見證下完成婚姻狀況法定聲明。整套文件包括聲明表格、結婚證書副本、表格 MR65 及相關證明文件,由監禮人在婚禮後 7 日內交回登記官。
通知書費用可以用現金繳付嗎?
經婚禮監禮人遞交時不可以,305 港元須以支票支付,抬頭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個人或公司支票均可,每份通知書須開立獨立支票。到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的費用同為 305 港元。
離婚證明文件可以在遞交通知書後才補交嗎?
不可以。若一方曾離婚,遞交通知書時須同時提交離婚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否則通知書不獲受理;婚禮舉行前還須向登記官出示法院最終判令的蓋印核證副本。
雙方都不在香港,還可以用監禮人單獨遞交嗎?
入境事務處的說法是:若雙方均未能返港遞交通知書,便要採用從香港以外地方遞交通知書的程序;通知書須由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費用須以銀行匯票支付。
遞交通知書後,婚禮最遲要在什麼時候舉行?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當日起計 3 個月內舉行,並須在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有效期內。逾期未舉行,通知書及相關程序即告無效,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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