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Foreign Domestic Helpers」常見問題官方頁面(截至 2026 年 10 月),外傭在僱主同意下做兼職仍然違法:外傭受僱於其簽證上指名僱主以外的任何人,即屬《入境條例》(第115章)下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並可被遣送離港;外傭一旦因此被遣送離港,其日後再申請來港工作,會被嚴格審查。僱主同意並不構成免責理由,這一點是許多人最容易誤判的地方。

僱主同意,為什麼仍然不算合法?

因為限制並非來自僱主的意願,而是來自外傭的逗留條件。

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 4(b) 條訂明,外傭不得、僱主亦不得要求外傭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包括兼職性質的家務工作。第 4(c) 條再進一步訂明,第 4(a) 及 4(b) 條會成為入境事務處在外傭獲准來港工作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

換句話說,「准唔准」的決定權在入境事務處,不在僱主手上。僱主點頭,只能改變僱主自己的態度,不能改變外傭簽證上的條件。外傭一旦做兼職,本身就已違反逗留條件;僱主是否知情或同意,只影響僱主會否另外被視為協助或教唆者,不會令外傭的行為變成合法。

違規的實際後果有幾重?

後果分三層,而且三者可以同時發生。

層面官方頁面所述後果
刑事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
身份違反逗留條件,可被檢控並隨後遣送離港
日後申請外傭若因此被遣送離港,其日後再申請來港工作的申請,會受到嚴格審查

「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是法定刑罰上限,並非每宗個案的必然結果;個別行為是否構成違反逗留條件、是否涉及協助或教唆,官方頁面明確指出須視乎該個案的全部事實而定。

僱主只是「默許」,有沒有責任?

有風險。官方頁面在兩個位置寫得很清楚:任何人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同樣可被檢控;而在外傭到非合約地址工作的情況下,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協助或教唆者須受相同懲罰。

所以「我冇叫佢做,只係當睇唔到」並不是安全位置。容許、准許、要求,在合約用語上都落在僱主一方的行為範圍之內。聘用外傭的資格準則當中,亦包括僱主不會在合約期內准許或要求外傭受僱於任何其他人。

「只是頂班幾個鐘」、「只幫親戚一次」算不算?

要按行為性質判斷,不能按時數長短判斷。

以下幾種常見情況,官方頁面的說法並不一致,值得逐項看清:

  • 借他人的外傭頂班:不可以。外傭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獲准來港受僱於某一指定僱主,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事先批准,不可受僱於其他僱主。
  • 在自己的另一個單位工作:不可以。即使該物業屬同一僱主名下,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准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的任何地址執行家務,違者可處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
  • 外傭出於自願幫鄰居:官方頁面以「若屬外傭出於自願及善意提供協助」為例,說明一般不會招致執法部門介入;但同一段亦重申,僱主不應要求或准許外傭為其他人工作。善意助人與受僱兼職,是兩件不同的事。
  • 在住所外執行與家務相關的工作:可以。到街市買餸、洗車、接送子女上學等,被視為家務的附帶工作。

由此可見,界線不在「做幾多」,而在「為誰做、是否屬於受僱、是否源於服務僱主家庭的家務」。

被遣送離港後,還可以再來香港工作嗎?

官方頁面的用字是:外傭若因此被遣送離港,其日後來港工作的申請會受到嚴格審查(close scrutiny)。

這表示後果不會在離港一刻結束。對以家務工作為生計的外傭而言,這往往是比罰款更實在的代價;對僱主而言,若一段工作安排最終令外傭失去工作身份,也意味著原本穩定的人手安排會突然中斷。

需要人手時,有哪些合規做法?

官方頁面給出的替代方向是聘用本地家務助理。頁面列出的兩條途徑為:勞工處本地家務助理招聘熱線 2503 3377,以及僱員再培訓局「Smart Living」計劃熱線 182 182。

另一個較少人留意的方向是:若個別家庭有特殊的家務需要,可在《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第 5 段列明具體需要或情況,交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及批准;但官方頁面同時強調,這些需要或情況必須屬於因照顧僱主家庭而產生或附帶的真正家務範圍之內。

本文只作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專業意見;實際是否違規須視乎個案全部事實,並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

外傭在休息日幫朋友做幾個鐘清潔,都算違法嗎?

休息日是外傭的法定休息時間,但休息時間不代表可以自由受僱於他人。標準僱傭合約第 4(b) 條禁止的是外傭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包括兼職家務,官方頁面並未設有「時數少就不算」的例外。是否構成違反逗留條件,仍須按個案事實判斷。

僱主白紙黑字簽名同意,可以令外傭免責嗎?

不可以。限制源於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而非僱主的授權範圍,僱主的同意不能改變簽證條件本身。更甚者,僱主要求或准許外傭受僱於他人,本身已偏離合約與聘用資格準則的要求。

我可唔可以請朋友嘅外傭,喺我外傭放假期間頂班?

不可以。外傭只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受僱於指定僱主,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事先批准不得受僱於其他僱主。較穩妥的做法是聘用本地家務助理,可參考勞工處本地家務助理招聘熱線 2503 3377 或「Smart Living」熱線 182 182。

罰則係咪一定罰 5 萬元、監禁 2 年?

5 萬元罰款及 2 年監禁是官方頁面列明的最高刑罰,適用於一經定罪的情況,而非每宗個案的必然判決。實際結果取決於個案事實及司法程序。

外傭被定罪或遣送離港之後,仲可唔可以再嚟香港做嘢?

官方頁面說明,外傭若因違反逗留條件被遣送離港,其日後來港工作的申請會受到嚴格審查。換言之,違規記錄會延續影響之後的申請,而不止於當次處罰。

僱主要求外傭去非合約地址做嘢,外傭應該點做?

官方頁面說明,外傭只應在合約地址為指定僱主執行家務,並應向僱主說明及拒絕執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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